2005年10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白皮書)》,其中第十節以專節論述了“司法民主”問題,重新樹起了“司法民主化”改革的大旗。從1999年至2009年間,最高人民法院連續頒布了三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如果說前兩個改革綱要仍是以司法職業化為改革目標,那麼,《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的頒布,特別是“三個至上”原則的提出,將“司法民主化”改革推向了高潮。各級地方政府和法院也都紛紛出台相應的司法民主化改革措施。這些無疑表明,“司法民主化”已經成為當前中國司法體製改革的官方主流取向。

然而,上述官方舉措更進一步引發了學界關於司法職業化與司法民主化的激烈論爭。司法職業化陣營強調以法官職業化為核心,重視法官的職業素養和專業精神,堅持司法獨立與價值中立。認為這是憑依成熟法治國家(尤其是西方法治模式)的司法架構而提出,是中國現代司法體製確立和發展的重要成就之一。可是,由於在司法職業化取得進展的同時,其與司法領域所出現的矛盾、衝突和問題在時空上的共生性,人們自然將反思的焦點集中在司法職業化的是非功過之上。於是,司法的民主化重新被提出,強調法律不能偏離一個社會真實的需求和民眾普遍認同的常識、常理、常情,司法裁判應順應和吸納民意,司法應首先具有人民性、民主性。但是,百餘年的變法實踐經驗和教訓,尤其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大眾司法運動”對新中國法治建設的負麵影響,使學界對於動輒訴諸“人民”的革命性倫理始終保持著高度警惕。因為經常的訴諸很容易使人們扭曲司法的本性,將民主適用到其不能勝任或不能起主要作用的場域,扭曲對待司法的日常心態與司法的日常功能,並偏離中國政治民主化的真正主題與場域。

這場激烈的紛爭曆時長久,已經逐漸從一場學術爭論逐漸演變為一場大眾參與的政治論辯。20世紀80、90年代,司法職業化一度贏得了主流地位,代表了中國司法改革的發展方向;而司法的大眾化則被視為“舊傳統”,應當逐步被“正規化”“程序化”“現代化”,以適應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現代法治”。不過,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雖然多數法學論著的傾向還是職業化的,但是在一些具有社會學傾向的法學論著中,已經開始正視鄉土化、大眾化法律傳統的應有價值。

第二節

國內外研究現狀述評

一、國內研究現狀述評

司法職業化與司法民主化之紛爭,其實質就是對司法與民主的關係問題的反思,是當代中國司法民主問題研究的核心命題。當代中國司法體製改革麵臨種種的困境與挑戰,而司法的職業化與司法的民主化都是為應對這些困境與挑戰而提出的改革方案,隻是對於究竟應當選取怎樣的方向與路徑,學者們之間存在重大的分歧。這些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關於這場紛爭背後真正的根源及症結,學者們的認識極為不同。例如,學者賀衛方認為,外來知識與本土資源之間的衝突,使得21世紀以來中國建立的近代型的司法體係缺乏傳統資源支持,司法機構自身也缺乏擴張的正當性,因而,係統性的合理體製無法形成,配套觀念未能確立,實踐上也出現種種缺陷,致使司法製度創新也麵臨著若幹兩難選擇。學者喻中也將這兩者間論爭的根源歸結為:“百年來積澱而成的現代中國的法律傳統始終未能跳出相互對峙的兩翼格局:西方化的法律傳統與鄉土化的法律傳統。……這兩種法律傳統,既載之於法學理論,也行之於法律實踐,長期並行,至今依然”。而舒國瀅教授則指出:“從更為宏大的背景來看,司法的廣場化和劇場化問題代表著自由\/秩序、民主\/獨裁、實質主義\/程序主義、大眾化\/精英化、通俗化\/職業化、簡單化\/複雜化、感性創造\/理性選擇、多樣化\/單一化等等二元對立的語路。”張千帆教授則認為:“中國司法改革的症結從來不在於‘大眾化’與‘精英化’之爭,而在於司法公正與權力幹預之間的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