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讓·文森、塞爾日·金沙爾〔2〕—一、選題依據與背景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人類幹擾自然界、利用和改造環境的能力空前強大,經濟飛速發展。但隨之而來的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卻成了威脅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典型環境問題。
進入20世紀後,人類對環境的無序開發和利用愈演愈烈,導致Mcgrath”,SeeUnitedStatesSuremeCourtReports(95Law.Ed.Oct.1950Tenn),TheLawyersCooperativePublishingCompany,1951,p.858,轉引自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對中國法製建設的另一種思考》,中國法製出版社2004年版。
中國法製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
〔2〕〔1〕“JusticeWilliamO.Douglas’sCommentinJointAnti-FascistRefugeeComm.v.
[法]讓·文森、塞爾日·金沙爾:《法國民事訴訟法要義》,羅結珍譯,·001·環境質量每況愈下,公眾的環境權益屢遭損害。可以說,人類在創造現代文明的同時也把自身推向了危難重重的環境風險之中。麵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各國政府都把刑事法律用作防控環境犯罪的重要手段。但環境犯罪具有如下不同於其他犯罪的特點:犯罪主體的廣泛性、危害對象的不特定性、危害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關係不易察覺、侵犯法益的多元性、損害後果的隱蔽性和滯後性、危害時間的長期性等,以至於現實不斷地挑戰原有的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實體法雖然可以製定規製環境犯罪的普遍規範,但它是以確定性和可預測性為追求目標的,其固有的滯後性和非靈活性無法適應環境犯罪帶來的風險的高度不確定性,不能為人類提供靈活的環境風險應對機製。
實體法上的權利需要通過程序法的保障才能實現,法律上的權利也必須借助司法才能成為現實的權利。麵對環境實體法與環境風險之間高度緊張的關係,我們更應該依靠司法來克服實體法的滯後性,這就對程序法提出了要求。麵對環境風險激增的現實,尋找能夠有效減少乃至化解環境風險的方法和途徑,是程序法不能回避的義務。
(一)環境刑事法律的生態化當經濟的高速發展始終無法脫逃其與生態之間的矛盾時,人類開始反思並放棄以往“人類掌控自然”的思維方式,轉而倡導“人與自然、人與人的和諧相處”,追求人與自然的可持續發展,實現人類文明形式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的轉變。生態文明理念意味著人類在思想和行為上的自我反省,它試圖徹底改變以往“人類中心主義”和“人與自然對立”的價值觀,並且極力宣揚以一種友好、和諧的理念和方式來處理人與人、人·002·緒論〔1〕法律的與自然之間的關係。生態化社會需要生態化的法律。
生態化是指人類在生態危機的時代背景下,在反思現代工業文明模式所造成的人與自然對立矛盾的基礎上,以生態學規律為基礎、以生態價值觀為導向、以生態保護為目的對法律從基礎理論、價值取向乃至製度構建等各個方麵都作出相應變革,以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目標。
刑事手段是所有法律製裁中最嚴厲的手段,是法律防護的最後一道防線。刑事手段通過對行為者宣告有罪並使其承擔失去自由乃至生命的風險來達到“公平的校正”,是對人的行為的最嚴厲的製裁。〔2〕譬如美國,最早的環境製裁手段更多的是罰款等行政、民事手段,後來發現很難達到製止違法行為的目的,於是在1976年《資源回收法》、1977年《清潔水法》等一係列環境法律中將更多的環境汙染行為納入刑事處罰的範圍。我國是在1997年的《刑法》中確立了環境犯罪的相關罪名。此後,國家通過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釋等方式不斷對環境犯罪的罪名、構成要件等方麵進行修改和完善,希望刑法作為最為嚴厲的法律手段能對環境保護施加影響。〔3〕但實踐表明,我國《刑法》沒有真正承擔起預防和遏製環境犯罪從而保護環境的重任,當環境質量惡化成為一種無法治愈的“生態癌症”時,理論界、實務界無一不對傳統的刑事法律理論進行質疑、反思及變革,環境刑事法律生態化〔4〕蔚然成〔1〕〔2〕〔3〕〔4〕曹明德:《生態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頁。
焦豔鵬:《刑法生態法益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96頁。
2014年第3期。
王樹義、馮汝:“我國環境刑事司法的困境及其對策”,載《法學評論》在我國最早引入法律生態化觀點的當屬北京大學金瑞林教授,他在1990年出版的《環境法學》中就已指出,世界各國在20世紀70年代這一時期,“法律生態化”的觀點在國家立法中受到重視並向其他部門法滲透。在民法、刑法、經濟法、·003·風。〔1〕在理論研究上,學者們從構建生態倫理和保障生態文明的角度出發,認為環境刑事法律的評價標準應從單純地保護人身利益、財產利益轉向對環境利益〔2〕這種新型利益的關照,實現環境利益的法益化。畢竟,僅通過保護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去保護環境利益,具有間接性和滯後性,不利於環境利益的(接上頁)訴訟法等部門法中也製定了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新的法律規範。“刑事法律生態化”是指將生態學、生態法學的理論引入刑事法領域,對現行刑事法進行全它隱含著人是自然中的一員而非獨立於自然、超然於自然。
〔1〕方位的調整、改進和創新。“生態”具有把人與自然作為一個整體來認識的含義,版)》2000年第7期;曹明德:“法律生態化趨勢初探”,載《現代法學雜誌》2002如陳泉生:“論可持續發展與我國法律變革”,載《福建論壇(經濟社會年第2期;蔡守秋:“以生態文明觀為指導,實現環境法律的生態化”,載《中州學刊》2008年第2期;楊華:“生態環境的保護與刑法功能完善”,載《雲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2期;張能全:“刑事訴訟製度與政治環境的生態平衡”,載《中國刑事法雜誌》2009年第7期;焦豔鵬:“生態文明視野下生態法益的刑事法律保護”,載《法學評論》2013年第3期。
〔2〕環境利益是環境法學、環境政治學、環境社會學、環境經濟學、環境哲學等學科共同的話題。學界對環境利益的理解難以擺脫這些學科的影響,而這些學科並沒有就何謂環境利益達成一致。撥開環境利益論爭的迷霧就會發現,在關係意義上,環境利益就是良好的自然環境對人之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安全保障需要的一種滿足;在客體意義上,環境利益就是良好的自然環境。環境法學中的環境利益指的是客體意義上的環境利益,其在本質上屬於安全利益。環境利益具有以下本質特征:第一,環境利益具有整體性與不可分割性。作為安全利益,環境利益隻能是一種整體利益,而不是整體中部分個體的利益。第二,環境利益具有秩序性。環境利益實際上就是一種良好的秩序狀態對人們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的一種保障。第三,環境利益具有本底性。自然環境本身就是一種本底,環境利益是人類針對環境本底的利益,而不是針對從環境本底中獲取的物質的利益。環境本底條件越好,人們從中獲取的物質財富可能就越多;反之,人們從中獲取的物質財富就越少。人們要想持續不斷地從環境本底中獲取物質財富,就必須保護好環境本底,維護好環境利益。
環境本底一旦喪失,人類也就無法依存,更談不上從中獲取利益了。參見劉衛先:3期。
“環境法學中的環境利益:識別、本質及其意義”,載《法學評論》2016年第·004·緒論保護。〔1〕立法上,刑事法律也逐漸體現了從“結果無價值”立338條汙染環境罪將“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這一限定結果的刪除。
〔1〕〔2〕但要說明的是,場向“行為無價值”立場適度轉向的傾向,體現在《刑法》第《刑法》其他條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直接保護根本無法消除環境惡化對人們人身利益與財產利益的威脅。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有效保護隻能在一定程度上製止直接侵害它們的環境汙染與破壞行為。如果某種環境汙染與破壞行為沒有直接侵害任何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則人身權與財產權手段對它們無能為力,隻能等待這種環境汙染與破壞經過時空遷移與累積在更大的範圍和更為嚴厲的程度上對人們人身利益與財產利益的侵害。參見劉衛先:“環境法學中的環境利益:識別、本質及其意義”,載《法學評論》2016年第3期。
〔2〕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338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修正前後的《刑法》第338條進行比較分析可以發現幾點不同。第一,擴大犯罪對象範圍,取消了向土地、水體、大氣以外排放,無論情節如何惡劣,後果如何嚴重也不構成本罪,無法滿足打擊向土地、水體、大氣以外排放與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害程度相當的行為的需要。第二,擴大汙染物質範圍,將“其他危險廢物”改為“其他有害物質”。
如依原條文,有些物質盡管危險,但並不是廢物,如果排放此種物質則不構成本罪。
可有時排放有危險的非廢物比排放有危險的廢物造成的損害還要大。“其他有害物質”遠比“其他危險廢物”的範圍要大,依據修改後的條文,則可避免類似不合理情況的發生。第三,降低入罪門檻,將《刑法》原規定的“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修改為“嚴重汙染環境”。將危害無論汙染環境如何嚴重,隻要沒有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就不構成本罪,這顯然不利於打擊某些沒有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但卻嚴重汙染環境的行為,而修改後的條文則可以克服此缺陷。第四,擴大主觀過錯範圍,取消“事故”二字。依據刑法通說和刑法慣例,事故型犯罪是一種典型的過失型犯罪,也就是說,修改前的《刑法》第338條僅適用於行為人由於過土地、水體、大氣的限定語,體現了對更多自然環境要素的法律關照。如依據原條文,原《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後果由對人的關注改變為對環境的關注,提高了對環境的保護程度。依據原條文,·005·文中還保留著對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依賴,如第339條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和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中都有“致使公相信隨著環境刑事法律的生態化,現行這種主要以顯性環境破壞行為為打擊對象的狹隘格局會逐步打開,在環境刑事立法中設置危險犯構成,將累積性、遷延性環境破壞行為納入刑法視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