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有為言孔教之“敷教在寬”,又多引曆史事實,指出曆史上一些服膺儒教的士夫同時亦兼信他教而兩相無礙:“蓋孔子隻言公理,敷教在寬,不立獨信之規條,不為外道之排斥。故自漢武帝定孔子為一尊,立六經於學官,立博士弟子誦之,與以甲乙科之出身,其諸不在六藝之科者絕勿進,蓋定孔子為國教矣。而明帝臨雍講學,尊儒最盛,亦即遣白馬馱經,迎僧竺法騰於身毒,而立白馬寺。謝安、郗鑒,皆服膺儒術,而皆受五鬥米道。徐光啟、李之藻,於儒教中學行並高,而先傳耶教。蓋千餘年中,孔教之君相士夫,多兼學佛理、崇老氏者。……誠哉!以敷教在寬,免二千年爭教之巨禍,此孔子之大德,而為今文明國家之良法也。”(同上書,82頁。)
更有甚者,在康有為1912年10月為孔教會所寫的章程中,有一條說到奉孔教者同時亦可以奉他教:“孔子言敬敷五教在寬,孔子言人道,飲食男女,本不可離。既無人能離孔教者,則他教之精深新理,如佛教之養魂,耶、回之尊天,本為同條共貫。奉孔教者,凡蒙、藏之奉佛教,新疆、雲南之奉回教者,不妨兼從。”(《康有為全集》第九集,349頁。)指出曆史上服膺儒教的士夫同時兼信他教而兩相無礙是一回事,在建立孔教會的章程中規定奉孔教者同時亦可以奉他教則是另外一回事。既然此條特別關聯於蒙、藏、新疆、雲南等佛、回之教流行之地,那麼,除了感歎此章程的確體現了敷教在寬的特點,我們對康有為的孔教主張與其“合滿、漢、蒙、回、藏一統之而為一新中國”的國家關切之間的關聯亦見之甚明。
《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的國教條也就國教的製度設置做了非常簡略的規定:“一、崇體製。總統與行政官、地方長吏,春秋及誕日大祭,朔望祠謁,學校奉祀,皆行三跪九叩禮。二、立學設學位。大、中、小各學皆誦經,大學設經科,授以學位,俾經學常入人心,其學校特助以經費。三、立教會。國家特保護而助以經費,或設教院專司宏導。”(《康有為全集》第十集,83頁。)
這裏關於國教製度設置的規定的確是太過簡略,其中有一點需要特別指出。我們知道,《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並不是按照康有為的虛君共和主張寫成的,因為其時康有為知道虛君共和不可能被接受。問題就出在這裏。在君主立憲製的前提下考慮國教的製度設置,即使君主像康有為在闡述虛君共和製時所說的隻是一個“土木偶神”,在國教與政治係統如何勾連的問題上也比較簡單,往往是以君主為國教名義上的首領,比如英國國王就是英國國教名義上的首領,日本天皇就是神道教名義上的首領,就是說,正是通過君主,國教與政治係統在製度安排上獲得了勾連。如果不是以君主立憲製或虛君共和製為前提,那麼,國教與政治係統在製度上如何勾連的問題就需要重新加以考慮。很顯然,《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有關國教製度設置規定的一個比較明顯的缺陷正在於沒有明確論及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