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五、辛亥革命後康有為的孔教思想(1)(2 / 3)

在稍後的《共和政體論》中,康有為又對“立衍聖公為帝”的主張作了一點修正,主要是將原來設想的帝號改為監國攝政王或監國總統之號,而其主要關切則是康有為念茲在茲、強聒不已的合滿、漢、蒙、回、藏一統之而為一新中國之義:“雖然,衍聖公尊為帝,合於漢族之人心矣,惟慮非所以合蒙、回、藏諸族之心也,則彼擁舊朝而立國,必且托保護於俄,終則折而入焉。果若是,恐失三千四百萬方裏之地,且增北顧之憂矣。夫蒙、回、藏之地,幾三倍於中華內地,且有千數百萬之同胞焉。為爭一冷廟木偶,而棄三倍內國之地與千數百萬之同胞焉,物價太不值也,甚非策也!若尊為監國則兩無礙矣。存皇帝之大世爵,而一切不相關,以保全蒙、藏,豈非策之至哉!夫今者舉國皇皇,或斷脰亡家,或竭思焦肺,皆以救中國而已。仆之素誌,以為能保全中國者,無論何人何義,皆當傾身從之;苟不能保全中國者,無論何人何義,必不可從也。且夫中國者,兼滿、漢、蒙、回、藏而言之,若舍滿、漢、蒙、回、藏乎,則非所以全中國也。此義乎,尤吾國人所宜留意也。”(《康有為全集》第九集,249頁。)

如果關聯於康有為在戊戌變法時以衍聖公為孔教會之總理的設想,我們在此可以從其立衍聖公為共和國新君主的主張讀出其國家建構理念的某種特別意謂。國教折中表達出來的政教思想一言以蔽之曰“政教並行,雙輪並弛”,即政治製度方麵開國會立憲法,教化製度方麵立孔教為國教加信仰自由,而此處立衍聖公為共和國新君主的主張其實表明,康有為堅持中國應保留君主製,除了大一統這個最重要的政治關切之外,更多的考慮還在教化方麵。質言之,在康有為那裏,即使是現代意義上的共和製國家,也絕不僅僅是一個政治概念,更是一個教化概念,而國教作為兩千年來中國的一個實際存在的事實,作為中國之所以成為中國的內在根源,恰是中國這一國家之教化本質的直接體現,從而也是建設一個新的共和製中國所必須認真對待、充分重視的。(無論過去還是將來,孔教皆關乎中國之存亡,此義康有為在稍後的《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言之至明:“夫古文明國,若埃及、巴比倫、亞述、希臘、印度,或分而不能合,或寡而不能眾,小而不能大,或皆國亡而種亦滅。其有萬裏之廣土,四萬萬之眾民,以傳至今日者,惟有吾中國耳。所以至此,皆賴孔教之大義結合之,用以深入於人心。故孔教與中國結合二千年,人心風俗渾合為一,如晶體然,故中國不泮然而瓦解也。若無孔教之大義,俗化之固結,各為他俗所變,他教所分,則中國亡之久矣。夫比、荷以教俗不同而分,突厥以與布加利牙、塞維、羅馬尼亞、希臘諸地不同教而分立,亦可鑒矣。故不立孔教為國教者,是自分亡其國也。蓋各國皆有其曆史風俗之特別,以為立國之本,故有孔教乃有中國,散孔教是無中國矣。”(《康有為全集》第十集,82頁))

於是我們看到,康有為正是根據這一點區分了“亡君統”與“亡國”:“然一國之存立,在其曆史、風俗、教化,不係於一君之姓係也。……我中國雖屢更革命,而五千年文明之中國,禮樂、文章、教化、風俗如故也。自外入者,入焉而化之。……易朝改姓者,可謂之亡君統,不得以為亡國也。”(《康有為全集》第九集,232頁。)其論亡國之道有四則曰:“夫如何而謂之亡國乎?其道又有四。第一則盡滅其文字,絕其先民之感,以聾盲於新國之中。如西班牙之於墨西哥是也。班將葛爹之滅墨,取墨人之書史圖畫而盡焚之。今墨全國人,不複知有祖功宗德,不複知有先哲先民聖賢豪傑詠歌記載,今其所記誦詠歌尊法,皆班人也。此為亡國之第一等事也。第二則禁其舊文舊教,奴隸其人,苛酷其民,圈禁出入,不得仕宦,不預政權,如法之於安南。此為亡國之第二等。第三則奴賤苛征其民,譏禁其出入,其人民不得為頭等醫生、律師與夫大商、大工、仕宦,文官不能至縣令,武官不得至千總,議院不得參政權。如英之待印度、緬甸,荷之待爪哇,而台灣人亦無仕宦政權。此為亡國第三等。第四則或禁其語文,或禁其買地,或禁其仕宦為政,如俄、德之待芬蘭、波蘭。此為亡國之第四等。”(同上書,232~233頁。)又論中國若亡則僅可免於亡國之第一等而不能免於亡國之第二、三、四等則曰:“若中國今日而亡國於外人乎,則必為芬蘭、波蘭、印度、安南、緬甸、爪哇、台灣,必不得為北魏、金、元與本朝之舊,可決之也,以今外人皆有文明化我故也。”(同上書,233頁。)我們知道,顧炎武當異族入主、朝代更替之際區分亡國與亡天下,亦是關聯於教化之隆廢,康有為當古今嬗變、列國競爭之時仍以教化之隆廢區分亡君統與亡國,與顧炎武辭稍異而心極同。

正如前麵已經提到的,康有為主張新的共和製中國應當保留君主製,還有一個更直接的政治考慮,就是反對總統製而主張議會製。他根據他所了解的外國實行共和製的經驗和教訓,提出總統製實乃爭亂之源,而設立一個沒有實際政治權力的君主則可以“止爭總統之亂源”,“令人但以筆墨口舌爭宰相而已”(《康有為全集》第九集,235頁。)。而且,他還指出,即使考慮到總統製容易招致爭位之禍的問題而設立一個民選的總統,“以總統代表虛王,而不執政權,乃立宰相以執政,令政黨但爭宰相而不爭總統,內閣變而總統不變”,以免於陷入無政府之禍與爭總統之禍,亦非良策。在這一點上他舉的例子當然是法國。(參見上書,244頁。)關於虛君必以世襲而民選之總統不能當之之義,康有為言之昭昭:“蓋虛君之用,以門地不以人才,以迎立不以選舉,以貴貴不以尊賢。夫兩雄必不並立,才與才遇則必爭,故立虛君者,不欲其有才也,不欲其有黨也,然後宰總百官以行政,乃得專行其誌,而無掣肘之患一也。夫立憲之法,必以國會主之,以政黨爭之。若無虛君而立總統,則兩黨爭總統時,其上無一極尊重之人以鎮國人,則陷於無政府之禍,危恐殊甚。故虛君之為用,必以世襲,乃為久確而堅固。又必禁由於公選,乃無大黨,而不必有才,乃不與宰相爭權,而後內閣乃得行政,而後國乃可強。”(《康有為全集》第九集,245頁。)此真可謂得古代“尊尊”之政道理念之精義也,又可與黑格爾的君主立憲思想比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