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麵是經義決獄的例子,下麵是原心定罪的例子。所謂原心定罪,就是根據當事者的動機來論處罪過的大小。這也有一個如何處理父親和兒子的關係的案件。
甲的父親乙和丙因爭吵而打架。丙以自己身上帶的刀刺乙,甲為了救自己的父親,就用杖打丙,結果卻誤傷了自己的父親乙。有人認為這種行為是兒子毆打父親,論罪應當殺頭的。
董仲舒說:“我認為父子乃是至親,看到自己的父親被打,沒有不感到驚慌失措的,拿起杖來救助自己的父親,不是要毆打自己的父親。《春秋》上說:‘許止的父親有病,許止給他的父親吃藥,吃了藥之後父親死了。當時主管法律的君子推究他的心理動機,認為是好的,就赦免了他的罪過,沒有處罰。’因此,這個案子並不是我們法律上所說的那種兒子毆打父親,不應當處分這個兒子。”
如果說上麵的案例還都是處理很具體的案件的話,那麼,下麵這個例子就不僅僅是個“民事案件”了,它實際上更接近於政治問題,但即便對於這樣的問題,漢代也是根據《春秋》的意思來作出判斷的。
漢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有一男子乘黃犢車來到未央宮北闕,自稱是衛太子劉據。公車令急忙入報。大將軍霍光聞後大驚,因為衛太子劉據已於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因別人誣陷,受巫蠱之案的牽連,被迫造反,失敗後出奔外地,被漢武帝下令追捕,後自縊身死,又怎會死而複活?於是,傳令眾臣前往北闕,審視真假。
眾臣奉令來到北闕,圍住這個男子,見此男相貌頗似衛太子,但聲音舉止一時難定真假。因為事關重大,大家一時都拿不定主意,無法回宮複命。國都中百姓,聽說衛太子出現,也都紛紛出來圍觀,一時間來到北闕的竟達數萬人。這時,京兆尹雋不疑聞訊到來,令從吏說:“何處狂徒,竟敢冒充太子,快給我拿下!”從吏聞命,立即蜂擁而上將那男子捆綁起來。在場的官員中,有一人素與雋不疑關係很好,見到此種情況,怕他惹禍,就走到雋不疑的跟前說:“真假尚未分出,是否從緩擒拿?”雋不疑道:“就是真的衛太子也沒什麼可怕的。春秋戰國時期,衛公子蒯聵得罪衛靈公,出奔晉國。及靈公歿後,蒯聵的兒子陬繼位,蒯聵欲返衛國,陬不讓他回去,對此事,《春秋》且不以為非。那時,兒子當了國君尚且可以不讓自己的父親回來,何況現在呢?今衛太子得罪先帝,罪本當死,豈可再來此搬弄是非?況且,衛太子已死,如今怎知這個人就是衛太子呢?”在場眾人聽了以後,都認為雋不疑的話很有道理,立即散去。
雋不疑遂將此人交付有司審辦。
經廷尉數日審理,終於弄明白了事情的原委。原來,此人為陽夏人,叫成方遂,流落江湖,以賣卜為生。一天,已故衛太子舍人向他問卜,發現他的相貌和故太子劉據非常相似,感到十分驚奇。成方遂聽後,忽生奇想,便將太子在宮中情況,詳細問了一遍。待舍人走後,他便收攤歸家,經過謀劃,數日後便到了長安,幻想能冒充太子,取得榮華富貴。不巧碰上雋不疑,求福不成,反被下獄。起初他還不肯招認,直到有人作證。當時的輔政大臣霍光聽說後,十分感歎地讚道:“公卿大臣,不可不通經致用。今虧有雋不疑,否則真的要誤事了!”
另一個例子也能說明漢代的這種現象。
東漢明帝時期的郭弘是潁川陽翟(今河南禹縣)人,熟習法律,被太守寇恂提為決曹掾,斷獄三十多年,沒有人不服他的判決。其子郭躬自幼承傳父業,精通法律,有仁者之封,決獄多有高明的見解。永平年間,被召進宮,在皇帝的身邊當法律顧問。
有一次,朝廷接到了一件案子,說是有兄弟倆共同殺人,但誰是主犯,一直未弄清楚。最後,明帝經義決獄,判兄長不好好教訓弟弟,致使他殺人,所以兄罪重而減弟死刑。不料,中常侍孫章在傳達詔書時出現失誤,詔書內容被理解為其罪皆重,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響。當時的尚書認為,孫章的行為,實際上是假傳聖旨,按律應當處以腰斬之刑。
明帝還算是有仁慈之心,他覺得這麼判好像重了些,便把郭躬招來詢問。郭躬說:“孫章之罪,隻可處以罰金。”明帝問:“孫章偽造詔旨殺人,怎麼處以罰金?是不是太輕了呢?”郭躬說:“孫章是錯傳了聖旨,但並非故意,推究其本心,乃是失誤所致,與有意假傳聖旨不同。按規定,應處以罰金。”明帝說;“孫章怎麼可以說是失誤呢?我聽說他和殺人的兄弟倆是同縣,可能以前有仇,所以我懷疑他是故意假傳聖旨,挾私報複、借刀殺人。”郭躬說:“《詩經》說,周道如砥,其直如矢。意思是說,周代的貢賦均平,法律賞罰不偏斜。孔子說,君子不逆詐。意思說,不要以自己的意誌事先對別人猜測。所以斷獄萬萬不可憑自己意誌而不顧事實。”明帝接受了他的意見。
在這裏,已經不是經義決獄,而是用經義來解決法律觀念問題和思想認識問題。看來,漢代的經義決獄的應用範圍並不僅僅在處理刑事案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