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義決獄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是“禮入於法”。《四庫全書輯要》唐律疏義解雲:“唐律一準於禮,得古今之平。”意思就是說唐代的法律完全依照禮來製定,是古今最好的法律,所以才能使得天下大治。其實,在中國曆史上,“禮入於法”是一個十分漫長的過程,各代都有不同,但總的看來,漢朝似乎是個比較明確的開端。下麵是見於《後漢書》的一個小例子。
卓茂是南陽宛縣人,西漢元帝時在長安求學,學習《詩經》、《周禮》及曆法算術,被稱為通儒。卓茂生性寬仁恭愛,不論做官還是不做官,吏民和鄉親都很敬慕他。後來,他任山東密縣縣令時,非常用心,愛民如子,以善舉教化百姓,以身作則,深受百姓的喜愛。
卓茂雖然不用嚴刑峻法來治理吏民,但官吏們都十分敬畏他。有一次,一個人到卓茂那裏去告狀,說卓茂部下的一個亭長收受了他的米肉。卓茂聽了,覺得不大可能,為了不讓這事張揚出去,就連忙屏退左右,秘密地問那個人:“亭長是怎樣要的米肉?是他向你勒逼索要的呢?還是你有事求他他才接受了你的東西呢?還是他什麼也沒做,隻是你仰慕他才送給他的呢?”
告狀人回答說:“是我自己前去送給他的。”
卓茂問:“既是你前去送給他,你為什麼還要告呢?”
告狀人說:“我聽說賢明的長官,能使民不害怕吏人,吏人不取民之物品。如今我是因為害怕吏人,才送他米肉,而且他也接受了,所以我才到你這裏來告狀。”
卓茂聽了以後,很不同意他的看法,就耐心地對他說:“你這就是有意敗壞亭長的名聲了。人之所以和禽獸不同,就是因為他們有仁愛之心,懂得互相敬重。如今鄰裏之間對長老還要送些饋贈之物,何況吏與民之間呢?這是人之常情,所不同的隻是官吏不應當用權勢向百姓強要。人都是以群居雜處的方式生活的,所以要用禮儀相交往,如果沒有了禮儀,社會就沒有辦法維持了。你難道不想修禮儀嗎?如果那樣,你就隻能遠走高飛,離開人群,不食人間煙火。亭長平時善待吏人,節日送些東西給他,這就是禮呀!”
告狀人不服,說:“照您這麼說,為什麼法律有明文禁止呢?”卓茂說;“律設大法,禮順人情。先要有禮,然後才有法。如果隻是用法,天下將會大亂,人也就不是人了。現在我用禮來開導你,你必無怨無惡;要用律條治你,你恐怕就不堪承受了。您回去好好想想吧!”
令人感到滑稽的是,經義不僅可以決獄,還可以解夢,這就是經義對人們意識的滲透。
據說,從前有一個讀書人將要趕京應試,他做夢夢見自己首先進入了試場,醒來後,他非常興奮地告訴妻子自己做的夢,並高興地說:“我本來覺得我考得不錯,這個夢預示著我一定會奪得第一名。”妻子說:“不對,你沒記著《論語》裏寫的是‘先進第十一’嗎?”後來她丈夫被錄取,果然名列第十一。
這真是溫情脈脈的法律啊!的確,充滿了正義的、溫情的法律確實要比冰冷的、僵硬的法律更容易為人們所接受,也更加理想,但禮入於法的溫情實際上是不平等的社會的產物,它致命的弱點就是會不可避免地導致法律上的不平等,而法律的不平等實際上就等於取消了法律。司馬遷說:“禮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後。”這個觀點在整個中國曆史上也很有代表性,其意是說,禮儀的作用是在罪惡發生之前就禁止了,而法律隻是在罪惡發生之後才加以懲處,一前一後,其輕重是非常不同的。因此,中國的法律往往是禮教的依附物,往往與道德相混淆,所以,就很難得到獨立的發展。也許,數千年來中國雖然有那樣多的法典卻一直沒有建立起一個真正的法製社會,這就是重要原因之一。
(參見《曆代刑法考》、《後漢書》、《漢書》、《資治通鑒》、《智囊》等)
20.李斯與趙高
李斯與趙高,一個是融政治家、陰謀家、學者為一體的人,一個是融野心家、陰謀家和宦官為一體的人,二人狹路相逢,誰敗誰勝?這也許不是能夠用常理度之的。對二人進行比較,大有意味。
人在官場,往往利令智昏,雖明白及時抽身的道理,卻是身不由己,不願拋棄榮華富貴,最後落個身敗名裂的下場。這也許是人性使然吧!
中國曆史上第一位集大學者、大權謀家、大政治家於一身的李斯,就是這樣一個例證。他在身為秦國丞相的大紅大紫時期,多次想起老師荀子告誡他的“物忌太盛”的話,也多次想和他兒子一起回到故鄉上蔡過那種牽著黃犬、優遊自在的生活,但由於功利之心太重,權勢之欲太盛,未能抽身離去,最終落個父子均被腰斬的下場。
李斯出生於戰國末期,是楚國上蔡(今河南省上蔡縣西)人,少時家境不太寬裕,年輕時曾經做過掌官文書的小官。至於他的性格為人,司馬遷在《史記·李斯列傳》中插敘了一件小事,極能夠形象地說明。
據說,在李斯當小官時,曾到廁所裏方便,看到老鼠偷糞便吃,人和狗一來,老鼠就慌忙逃走了。過了不久,他在國家的糧倉裏又看到了老鼠,這些老鼠整日大搖大擺地吃糧食,長得肥肥胖胖,而且安安穩穩,不用擔驚受怕。他兩相比較,十分感慨地說:“人之賢不肖,譬如鼠矣,在所自處耳!”意思是說,人有能與無能,就好像老鼠一樣,全靠自己想辦法,有能耐就能做官倉裏的老鼠,無能耐就隻能做廁所裏的老鼠。這個小故事形象地揭示了李斯的性格特征,也預示了他未來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