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政還把他的母親遷出鹹陽,放逐到雍地去居住。最虧本的應算呂不韋了,他心機算盡,還是難逃這一天,叛亂平定後,他的所作所為也無法隱瞞,因而被罷相免官,不久就自殺身亡了。
在漫長的中國曆史上,宮廷的穢亂無時不有,其醜惡無恥是常人難以想及的,但像呂不韋、嫪毐和趙政的母親三人之間的宮廷緋聞恐怕還不多見。尤其是呂不韋把政治當做商業來經營,實在是開了中國“官商一家”的先河,其千秋功罪,即使我們這些後人,又能怎樣評說呢?單就呂不韋的這次經營活動來說,他最後是據有了天下,獲得了說也說不完的利息呢?還是蝕盡了老本,落得人財兩亡呢?真是無從說起。
再說兩句題外話。秦始皇統一中國之後,丞相趙綰建議沿襲舊製,分封子弟;而廷尉李斯則反對分封,主張設郡縣,置官吏。一般人都說秦始皇廢分封、設郡縣是符合了曆史發展的要求,但仔細想想,他有了如上的家庭生活經曆,還能有多少家庭親情呢?他還有多少傳統的道德信仰呢?難道還能希求他親愛自己的血族成員而把土地分給他們嗎?其實,秦始皇殘暴的性格也與他的成長經曆不無關係。例如,當他滅掉趙國之後,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把當年欺壓他們母子的人全部坑殺。秦朝的滅亡,跟秦始皇的殘暴有著很大的關係。
一個人的生活經曆,居然也能影響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命運,麵對這樣的曆史,我們說什麼好呢?
19.經義決獄
中國自古以來的法律不能說不發達,曆代的法典可以稱得上是浩如煙海。但各個曆史時期的法律似乎都有自己不同的特點,這個特點不僅表現在量刑的輕重上,更重要的是表現在判刑的方式上。如漢代就盛行“經義決獄”和“原心定罪”。
所謂經義決獄,就是以禮入法,把禮儀當做法律,具體說來,就是根據《春秋》及其他經典上的有關記載、論述甚至隻言片語來處理訴訟案件。據說,這種情況開始於董仲舒。且看下麵董仲舒用《春秋》及其他經典來處理訴訟案件的例子。
當時有一個無法判決的疑案,地方官交給了董仲舒。案情是這樣的:甲沒有兒子,在道路的旁邊拾了一個別人拋棄的嬰兒乙,並將其養育成人。後來乙殺了人,並把殺人的情況告訴了甲。甲不僅沒有告官,還把乙藏匿了起來。按照當時的法律,是應以連坐之罪一起處死的,董仲舒不同意這種判決,提出甲當何罪呢?
董仲舒說:“甲沒有兒子,但他把乙養大了,雖然不是他所生的,但誰又能把他奪去呢?《詩經》上說:‘螟蛉有子,自己不養活,另一種叫做蜾蠃的昆蟲把它當做自己的孩子養大,也就算是自己的孩子了。按照《春秋》大義,父親是可以為兒子隱匿罪過的(按:《論語》中有“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的話。孔子的學生問孔子說:“老師,有一個人偷了別人家的一隻羊藏到了自己家裏,他的兒子看到了,當地的執法官來到他的家裏向他索取這隻羊,他的兒子應該怎麼辦呢?”孔子十分幹脆地回答說:“應該幫他的父親把羊藏起來。”孔子的學生十分不理解地問道:“那麼,這個人還算是一個正直的人嗎?”孔子回答說:“兒子幫父親隱藏贓物和罪過,其中就已經含有正直的品格了。”),因此甲可以為乙隱匿罪過。
於是,皇帝聽了董仲舒的話,就下了一道詔令,說甲可以不受連坐的處分。
看來,漢代關於父子關係的認定與我們今天的法律是不太一樣的。董仲舒還處理過這樣一個案例,也能說明這個問題。
甲有兒子乙,當時由於家境貧困,就乞求丙來養育。後來,丙把乙養育成人。有一次,甲喝醉了酒,就對乙說:“你是我的兒子。”乙聽了以後很憤怒,就把甲毆打了一頓。甲認為這是兒子毆打父親,十分生氣,就告了兒子一狀。按照當時的法律,兒子打父親的懲罰是很重的,但因為人們對他們之間的父子關係有爭論,就把這件案子交給了董仲舒。
董仲舒又根據《春秋》之義說:“甲雖然生了乙,但不能養活,並交給了別人,父子之義已經斷絕了,雖然打了甲,但不能按父子關係來判罪。”
下麵的這個例子講的是夫死再嫁的事,這不僅牽涉到一個怎樣認識事實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怎樣對待這個事實的問題。
甲的丈夫乘船出海,遇上了風暴而身亡。但因找不到屍首,所以四個月也沒有舉行葬禮。後來,甲的母親丙就把甲嫁入了另一戶人家,被原夫家告發了。有人說夫死未葬,按照法律是不能出嫁的,她私為人妻,論罪應當棄市。
董仲舒按照《春秋》解釋說:“我以為《春秋》上記載,有夫人嫁到了齊國,丈夫死了以後,沒有兒子,可以再嫁。夫人是沒有自己行動的權力的,隻有聽從尊者的話。她的母親把她嫁了出去,不是自己有淫蕩之心,不是私為人妻,都不應當受法律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