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是在做夢?
自由與愛國
紐約祖科蒂公園位於曼哈頓下城金融區。所謂公園,不過是一塊3000多平方米的三角地,因“占領華爾街”運動起源於此而名聲大噪。運動發生兩個月後,紐約警察以“清掃衛生”為由,強行迫使抗議者離開。清掃後,警察用鐵柵欄將公園圍了兩圈,並開了進、出口,形製就像圈牛羊的“畜欄”。抗議者可以自由出入,繼續表達“占領華爾街”的意願,但紐約警察以維護公共衛生為由:不允許在公園紮帳篷,不允許鑽進睡袋過夜,由此示威者從數百人驟減到五六十人。
這是2011年感恩節前的事了,祖科蒂公園現在還有示威者留守嗎?趁著一次在紐約轉機的時候,我再次探訪這個公園。
包圍的柵欄全撤光了,但守備卻未鬆懈戒備:一溜警車一字擺開,警察三五成群,不時巡視一番。公園裏十幾個人鬆散地聚在一起:三位朋克打扮的青年在切磋吉他技巧;一位街頭藝術家在揮毫作畫;身披黑色鬥篷、假麵臉譜戴在後腦勺、佩戴“99%”臂章標誌的年輕人在發放傳單;一位個子矮小、戴著防毒麵具的婦女,則展示著胸前掛著的標語牌,牌子上寫道:“說,你想要一次革命!”兩位女大學生模樣的人,正熱心向好奇的圍觀者講解著什麼;最引人注目的是位工人模樣的長者,身前掛著宣傳牌,站在石桌上,伸展雙臂喊口號,隻是缺少響應者……
曾造成社會衝擊、波及全球許多城市的運動,就這樣暫告段落了。前一年“占領華爾街”運動處於高潮時,國內有媒體預言將對資本主義製度造成致命性衝擊,一場顛覆性的革命即將發生……實在是危言聳聽了。
在美國社會的法律框架下發泄對政府的不滿,甚至公開表示對現任總統的不信任,是美國公民的權利。美國憲法規定:“國會不得製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設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限製或剝奪人民言論及出版之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救濟之權利。”瞅著眼前這位精力充沛、振臂喊口號的長者,讓我想起了著名的焚燒美國國旗案。
1984年,共和黨在得州達拉斯市舉行全國大會期間,一位名叫約翰遜的先生在參加反對裏根政府的政治遊行中,焚燒了一麵美國國旗。警察逮捕約翰遜,並指控他違犯了州法。官司最後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判他無罪。根據是公眾在示威中焚燒國旗,受美國憲法“表達自由”的保護。當時的民意調查表明,3/4的美國人都被激怒了,他們希望用法律來保護高貴的國旗。在這一願望的推動下,《國旗保護法》迅速在國會獲得通過。
然而,就在該法律生效的當天(1989年10月30日),一位叫埃裏奇蘭的女士,在國會山下當眾焚旗。“得州訴約翰遜案”戲劇性變成了“美國訴埃裏奇蘭案”。按司法程序,這個官司又打到了最高法院。盡管有來自民眾和國會的壓力,盡管通過了新的《國旗保護法》,但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票數,宣布1989年《國旗保護法》違憲。
自由和愛國,都是人們所向往的美好情操。我們常常看到,互聯網上許許多多人熱忱地表達他們對自由的向往,也有許許多多人傾訴著他們對祖國的熱愛。自由和愛國,又常常是一體的,許多仁人誌士,為了國家和自由,拋頭顱灑熱血,成為諸多藝術作品謳歌的對象。但自由和愛國也可能並非是一體的,如果一天,你麵臨自由和愛國之間存在某種衝突,自由則不能愛國,愛國則不能自由,你會作何選擇?
可能每個人都會有不同的選擇,沒有標準答案。對於類似的問題,我想起,胡適先生曾經說過一句話:“我願意擁護一個可以反對的政府,堅決反對那種隻準擁護的政府。”
槍炮與玫瑰
不同文化會有不同的愛恨,不同民情形成不同的製度。切換在中美兩個大國社會之間,很容易觀察到,兩國人民存在許多價值觀上的差異,從而愛恨、對錯的判斷截然不同。從一國文化立場看另一國,有時會覺得奇怪、詫異,乃至不可理喻。
這些差異,有的屬於文化傳統上的東西差異,有的屬於社會發展階段不同、觀念開放程度不同造成的南北差異,有的則屬於較個別性的中美差異。這其中,槍炮與玫瑰——武器和性的話題,是最容易看出不同來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