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本製度使用於公司本部,所屬控股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工資管理及核算辦法由子公司及分公司參照本製度製訂,由董事會批準後施行。
第二章工資結構
第四條員工工資由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
第五條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職務津貼、工齡工資、住房補貼、誤餐補貼、交通補貼。
第六條固定工資是根據員工的職務、資曆、學曆、技能等因素確定的、相對固定的工作報酬。固定工資在工資總額中占40%。
第七條績效工資是根據員工考勤表現、工作績效及公司經銷業績確定的、不固定的工資報酬,每月調整一次。績效工資在工資總額中占0~60%。
第八條員工工資總額由各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擬定後報總經理審批。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每月對員工進行考核,確定績效工資發放比例並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審批後予以發放。
第九條員工工資扣除項目包括:個人所得稅、缺勤、扣款(含貸款、借款、罰款等)、代扣社會保險費、代扣通訊費等。
第三章工資係列
第十條公司根據不同職務性質,分別製定管理層、職能管理、項目管理、生產、營銷五類工資係列。
第十一條管理層係列適用於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十二條職能管理工資係列適用於從事行政、財務、人事、質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務工作的員工。
第十三條項目管理工資係列適用於各項目經理及項目部成員。
第十四條生產工資係列適用於生產部門從事調試、焊接、接線等生產工作的員工。
第十五條營銷工資係列適用於銷售部門的銷售人員(各項目部銷售人員可參照執行)。
第四章工資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工資計算公式:
應發工資=固定工資+績效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扣除項目
固定工資=工資總額×40%
績效工資=工資總額×60%×績效工資計發係數
第十七條工資標準的確定:根據員工所屬的崗位、職務,依據《崗位工資一覽表》確定其工資標準。待崗人員工資按照本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績效工資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試用期與待崗員工不享受績效工資。
第十九條職能部門普通員工的考核由其部門經理負責;部門經理的考核由其主管副總負責;項目部成員的考核由其項目經理負責。考核成績和計發係數每月5日前上報至人力資源部。
1.原則上管理層工資由公司承擔,若管理層人員兼任項目經理,則其基本工資由公司承擔,績效工資由項目部承擔。
2.總經理績效工資計算方法:
總經理月績效工資=項目經理月平均績效工資×1.5
總經理的收入原則上最高限額5000元。副總經理兼任項目經理時績效工資原則上按其負責的項目的經營情況確定其月績效工資。
第二十條為鼓勵公司部門經理、項目經理及以上管理者為公司努力地工作,體現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公司按月發放職務津貼。
第五章薪級調整
第二十一條原則上公司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後,根據當年的經銷業績,並根據年終綜合考核成績對全體員工發放二次績效工資(年終獎),並酌情對工資標準予以調整,重新確定所有員工的工資。年工資總額增減幅度與上年度公司經濟效益成正比。
第二十二條年終績效考核采用檔級評分製,評分方法與考核工具另行規定。
第六章關於員工工資
第二十三條員工工資標準的確立、變更:
1.公司員工工資標準經董事長批準。
2.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可以變更員工工資標準。
第二十四條員工工資核定:
1.員工根據本人業績表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聘用的崗位和職務,核定其工資標準。
2.具體的人員工資確定應根據薪酬區間,由用人部門提議,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後確定。部門經理、項目經理的工資直接由總經理確定。
3.對於特殊人才的工資標準,由總經理提議,報董事長特批。初次從事該崗位的員工,原則上自該崗位薪酬區間下限起薪,經年終考核後,再調整薪級。
第二十五條銷售人員的薪酬按《銷售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關於工齡工資的確定:
1.工齡工資以到公司服務的時間計算,每滿一年每月發工齡工資50元。
2.工齡工資在每年的1月份統一調整一次,當年內不再調整,每年年初增發,5年封頂。
3.試用期員工在試用期間無工齡工資,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月起發放工齡工資。
第二十七條員工工資變更。根據崗動薪變的原則,晉升增薪,降級減薪。員工職務、崗位變動,從生效之日起下一個支薪日,按新崗位標準調整。
第二十八條員工工資變更辦理。由薪資申報人員填寫《工資調整申請表》,由直接主管建議調整薪級,並報人力資源部按有關審批流程辦理。
第七章工資發放
第二十九條工資計算以月為計算期。月平均工作日為20.92天,若需計算日工資,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日工資額=當月工資/20.92
第三十條公司考勤實行指紋打卡管理,由人力資源部每月對員工的考勤情況進行彙總統計在考勤扣款中體現。
第三十一條公司員工固定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5日,績效工資在次月15日合並發放。關於加班、帶薪休假以及當月考勤扣款等項目將在次月兌現。如果工資發放日恰逢節假日,工資在節假日前一天提前發放。
第三十二條加班工資的確定:
1.加班的定義:加班指正常工作時間外的超出時間,且本人工作職責範圍之外或工作計劃外執行緊急任務的超時,節假日期間進行廠房、設備等的檢修工作的超時。
2.加班工資支付範圍:公司正常工作時間(包括節假日期間公司公布正常上班的時間)之外產生的加班時間方可視為加班。
3.加班工資的審批程序:
(1)員工在加班前必須經本部門部長批準方可加班。
(2)加班後需填寫加班申請單,申請單上應注明加班原因和時間,經部長核準後,交綜合部綜合管理員批準方可生效,否則將不算作加班。
(3)加班申請單必須於加班的第二天交綜合部文秘記入電腦考勤。
4.加班工資的計算辦法:在法定節日加班的員工,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支付其加班費。員工加班工資的折算以每月20.92天,每天7小時計算。
第三十三條帶薪休假工資:員工在休假期間按照實際休假天數扣除當月績效工資,即當月績效工資扣發額=當月績效工資÷20.92×休假天數,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四條員工請假、休假時工資標準,按《考勤管理製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員工試用期滿後的轉正工資,均於正式轉正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辭職(辭退、停職、免職)人員,於辦理完交接手續正式離開公司(或命令到達)之日起停發工資。
第三十七條工資誤算、誤發時,當事人(部門)必須在發現後立即糾正,公司還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同等額度的處罰。因誤算而超付的工資,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可向員工或部門行使追索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集會或經公司同意的培訓、教育或外事活動,公司按規定付給員工工資。
第八章福利與補貼
第三十九條視公司經營狀況,發放下列福利與補貼:
1.發放取暖、降溫費:12~2月,每人每月50元;7~9月,每人每月30元。
2.節日補助(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國慶等節日)公司給予一定的補貼。
3.公司根據情況不定期組織各種集體活動,活動費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條通訊補貼: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移動通訊費補貼標準。總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90%報銷,報銷上限為500元/月;副總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90%報銷,報銷上限為400元/月;部門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80%報銷,報銷上限為300元/月;項目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80%報銷,報銷上限為300元/月;司機按實際發生額的70%報銷,報銷上限為100元/月;銷售人員及特殊崗位人員的通訊補貼另定。
第四十一條住房補貼:每月補貼200元。
第四十二條誤餐補貼:每月補貼100元。
第四十三條交通補貼:每月補貼100元。
第四十四條員工的固定工資作為公司為員工辦理各種保險的基數。當員工固定工資未達到本市辦理各類保險的最低限時,按本市低保基數為其辦理保險。
第九章工資審批程序
第四十五條新聘用員工工資審批程序:
1.新聘用員工工資由綜合管理員根據被聘用員工學曆、工作經驗初定試用期工資並填寫《工資評估表》,交綜合部部長審核,經總經理批準生效。
2.新聘用員工一律實行試用製,試用期為3~6個月。試用期期間本部門部長負責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填寫《試用期員工評估表》,提出轉正或辭退意見。綜合部管理員根據崗位歸級表初定崗位工資並填寫《工資評估表》,交綜合部部長審核,經總經理批準生效。
第四十六條員工加薪審批程序:
1.每年是否進行工資調整由公司的經營狀況決定,並以個人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個人加薪的依據。
2.特殊情況需對員工崗位工資進行調整的,需由所在部門部長提出,交綜合管理員填寫《工資評估表》,交綜合部部長審核,經總經理批準生效。
第四十七條員工崗位調動工資審批程序:
1.部門部長提交崗位調動報告交綜合部。
2.綜合管理員根據其新崗位核定崗位工資,填寫《工資評估表》,交綜合部部長審核,經總經理批準生效。
第四十八條工資總表的審批程序:
1.綜合部文秘計算計件計時工資,經綜合管理員審核,於當月25日之前將工資和考勤信息交財務部。
2.財務部出納員負責編製工資總表,由綜合部部長和財務總監審核,經總經理批準生效。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製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製度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報董事會審批,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11.6利潤管理製度
利潤是公司最終經營成果的反映,合理分配使用利潤將有助於企業(公司)更好、更快地發展。房地產公司應建立實用、有效的利潤管理製度。示例如下:
××公司利潤管理製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反映公司經營成果,規範公司經濟利益的總流入,維護國家、企業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公司利潤及利潤分配的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1.製定公司利潤計劃。
2.落實利潤目標的責任歸屬。
3.正確核算和反映公司生產經營成果。
4.正確計算和繳納企業所得稅。
5.開展利潤預測與利潤分析。
6.建立利潤指標考核及獎懲製度。
第三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利潤的管理。
第四條公司總部及所屬分公司、子公司的利潤管理均須按本製度施行。
第二章製定利潤計劃
第五條年度利潤計劃。
1.每年12月1日前,財務部負責將下一年《公司利潤計劃草案》製訂完畢,呈交公司經理會議討論研究。
2.每年12月10日前,公司總經理負責召集專門會議,討論研究下一年《公司利潤計劃草案》,將利潤計劃初步分解、落實到有關責任部門。
3.每年12月20日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下一年度《利潤計劃》。
4.每年12月30日前,總經理與公司有關責任部門簽訂下一年度利潤目標完成責任合同書,並正式下達公司下一年度的《公司利潤計劃》。
第六條月度利潤計劃。
1.每月26日前,財務部負責將下月份《公司利潤計劃草案》製訂完畢,呈交公司經理會議討論研究。
2.每月29日前,公司總經理負責召集專門會議,審議通過下月份的《公司利潤計劃》,將利潤計劃初步分解、落實到有關責任部門。
3.每月30日前,正式下達公司下月份的《公司利潤計劃》。
第三章利潤考核與獎懲
第七條每月、每年利潤考核與獎懲情況如下:
1.每月5日前,財務部負責將上月份各部門利潤完成情況考核完畢,並簡要分析利潤計劃的完成情況。
2.每月10日前,公司根據財務部利潤考核結果,兌現月度利潤獎懲方案。
3.次年1月20日前,財務部將上年度各部門利潤完成情況考核完畢,並簡要分析利潤計劃的完成情況。
4.次年1月25日前,公司根據財務部利潤考核結果,兌現年度利潤獎懲方案。
第四章利潤的構成與核算
第八條利潤是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1.營業利潤是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成果,是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期間費用後的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營業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利潤-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2.利潤總額是企業所有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的經營成果,是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後的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3.淨利潤是指企業利潤總額減去應交所得稅後的餘額。計算公式如下:
淨利潤=利潤總額-應交所得稅
第九條財務部要按照《企業會計製度》的規定,科學設置有關利潤核算的會計科目,正確核算公司的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第十條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應當按照具體收入和支出設置明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並在利潤表中分列項目反映。
第五章所得稅的核算
第十一條公司采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
第十二條財務部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對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稅所得,按照應稅所得計算本期應交所得稅。調整計算公式如下:
應交所得稅=(利潤總額±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所得稅稅率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製度由公司財務部解釋。
第十四條本製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11.7收入、費用及利潤管理必備表格
2.利潤中心資金預算表
利潤中心資金預算表是通過對中心收入金額和支出金額的各個明細項目的預計額進行比較,分析差異找出原因,明確責任,借以對責任中心的有關人員的功過做出正確評價。
3.利潤中心費用分攤表
11.8銷售費用的核算要點
銷售費用是指工業企業在銷售產品、自製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經費。
企業發生的銷售費用是通過“銷售費用”科目核算的,使用該科目時需注意:
(1)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的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點、售後服務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3)銷售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和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的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薪酬、業務費等經營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累計折舊”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