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孝後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第二十九條投資項目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麵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權限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第三十條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後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規者,所造成的後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並以書麵報告報告公司。屬全資及控股項目,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項目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必要時,董事會可委托投資項目經辦人(負責人)之外的人員對投資項目進行投資、分析。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製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製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9.4投資項目檔案管理製度

為加強本公司係統各投資項目的檔案管理,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1.“投資項目”是指:

(1)因本公司參與投資或合作而產生的營利性建築工程。

(2)因本公司參與投資或合作而設立的生產經營性企業。

2.建築工程的各種文件資料由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建檔和保管,生產經營性企業的文件資料由公司總部執委會投資發展室負責建檔和保管。以下各條規定均指第1條中的第(2)項投資項目文件資料的管理。

3.全部檔案按類、目劃分歸納,根據公司檔案現狀,設以下四類檔案,並將各項目本身作為目類:

(1)全資投資項目類。

(2)合資合作投資項目類。

(3)內地投資項目類。

(4)境外投資項目類。

4.內地投資項目包括的必要文件:

(1)給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的申請報告。

(2)企業去內地興辦工商企業的章程。

(3)合資、合作的聯營合同或合資意向書。

(4)企業成立或變更時的政府批文。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

(6)派出負責人的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

*****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

*****當年或上一年度的財務決算表複印件。

(9)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

(10)企業已經在內地投資的經營效益情況。

(11)政府主管部門批文。

(12)工商局批文。

(13)外出興辦企業當地政府的批文。

(14)外出興辦企業當地工商局批文。

(15)外出興辦企業工農業執照複印件。

(16)項目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17)曆年經營業績。

5.境外投資項目檔案包括的必要文件:

(1)給外彙管理局及經發局的申請報告。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4)投資方的政府批文、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5)投資方資信證明、創彙證明、資產負債表及曆年經營業績。

(6)外派管理局關於項目投資風險及外彙來源的書麵審查材料。

*****政府主管部門征詢我駐外機構意見的函。

*****政府主管部門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9)海外公司在投資國(地區)的注冊登記證明。

(10)項目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6.全資投資項目檔案包括的必要文件:

(1)新上項目預報表和可行性分析報告。

(2)給政府的請求報告和政府批文。

(3)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

(4)總公司的法人營業執照和工商局批複。

(5)資信證明或資金來源證明。

(6)產權變更有關文件、材料。

*****項目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曆年經營業績。

7.合資合作投資項目檔案包括的必要文件:

(1)新上項目預報表和合資企業可行性分析報告。

(2)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使用證和各方股東的政府批文。

(3)給政府的申請報告和政府批文。

(4)合資企業合同書。

(5)合資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

(6)合資各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合資各方資信證明或資金來源證明。

*****各方(中方)主管單位意見。

(9)合資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單。

(10)進口設備、辦公用品清單。

(11)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營業執照。

(12)產權、股權變更有關文件、材料。

(13)項目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14)曆年經營業績。

8.收集和保管項目檔案。

(1)投資發展部設建檔員負責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總公司各下屬公司應認真配合其工作,主動、及時地將項目檔案整理上交投資發展部,投資發展部建檔後將檔案原件移交總經理辦公室,並保留兩套完整複印件。

(2)各項目負責人將項目文件交給建檔員時,建檔員應及時登記文件交付日期、名稱、原件或複印件、交付人,並由文件交付人簽字認可。

(3)文件登記後由投資發展部經理或執委會主任簽字,按性質進行編號、歸檔。

(4)項目檔案保管期(原件和複印件)一般為永久保存。

9.查閱項目檔案。

(1)總公司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或借用項目檔案時,在投資發展部辦理相應的查閱或借用手續。

(2)集團內各單位因公需要查閱項目檔案時,須出具本單位領導的批準證明。經執委會主任或投資發展部經理同意後,方能由建檔員接待查閱。

(3)外單位人員因公需要查閱項目檔案時,應持有單位介紹信,經執委會主任同意後,方能由建檔員接待查閱,並由建檔員詳細登記查閱項目檔案人的工作單位、查閱檔案名稱及查閱理由。

(4)項目檔案一般不得帶出檔案室外,如有特殊情況,需帶出室外或複製時,必須經執委主任批準,由建檔員詳細登記,借用人簽名後才可外借,並限期歸還。

(5)查閱人違反借閱規定時,建檔員有權對其提出批評以至停止其借閱。

10.所有資料均應放入有鎖的櫃子裏,鑰匙由建檔員專人保管,建檔員因對工作不負責,使文件丟失或損毀,應追究其責任。

11.項目檔案因建檔員的變動或機構的改變需要移交時,須辦理交接手續,並由監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9.5對外擔 保管理製度

以下為房地產企業對外擔 保管理製度範例。

××公司對外擔 保管理製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對外擔 保管理工作,加強對外擔 保業務的管理,嚴格控製對外擔 保產生的債務風險以保護公司、全體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及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 保法》(以下稱《擔 保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所稱的對外擔 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提供擔 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擔 保形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第三條公司對外擔 保 必須遵守《證券法》、《公司法》、《擔 保法》、《通知》、《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並對由擔 保產生的債務風險加以嚴格控製。

第四條本製度是公司辦理對外擔 保業務的行為規範,適用於本公司總部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公司對外擔 保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五條公司不主動對外提供擔 保,確需對外擔 保的,應由被擔 保方提出申請。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強製公司為他人提供擔 保。

第六條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 保。

第七條公司不得為資信狀況差、償債能力不強的被擔 保人提供擔 保。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 保人提供債務擔 保。

第八條公司對外擔 保應實行總額控製,對外擔 保總額(包括給本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 保)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淨資產的50%。

第九條公司對外擔 保 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 保,且反擔 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且反擔 保具有可執行性。

第十條下屬分公司無權對外提供擔 保,控股子公司對外提供擔 保,應征求本公司財務部的意見。公司對外擔 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準。

第十一條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 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 保事項。

第三章公司對外擔 保申請的受理及審核程序

第十二條公司對外擔 保申請由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統一負責受理,被擔 保人應當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財務部門負責人提交擔 保申請書及附件,擔 保申請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 保人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基本資料,經營情況分析表,最近一期審計報告和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2.擔 保的主債務情況說明。

3.擔 保類型及擔 保期限。

4.擔 保協議的主要條款包括本項擔 保的借款用途、預期經濟效果等。

5.被擔 保人對於擔 保債務的還款計劃及來源的說明。

6.反擔 保方案,被擔 保方用作擔 保的財產、權利的所有權證書等所屬文件及反擔 保合同等文件。

7.擔 保不存在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的說明。

8.其他與擔 保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被擔 保人提交擔 保申請書的同時還應附上與擔 保相關的資料,應當包括:

1.被擔 保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2.被擔 保人最近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3.擔 保的主債務合同。

4.債權人提供的擔 保合同格式文本。

5.財務部門認為必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財務部門在受理被擔 保人的申請後應及時對被擔 保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並對向其提供擔 保的風險進行評估,在形成書麵報告後(連同擔 保申請書及附件的複印件)送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公司董事會在同次董事會會議上審核兩項以上對外擔 保申請(含兩項)時應當就每一項對外擔 保進行逐項表決,且均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

第十六條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擔 保事項做出決議時,與該擔 保事項有利害關係的董事或股東應回避表決。

第十七條董事會秘書應當詳細記錄董事會會議以及股東大會審議擔 保事項的討論及表決情況,並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 保情況、執行本管理製度的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

第四章對外擔 保的條件及範圍

第十九條公司對外提供擔 保的範圍如下:

1.控股子公司。

2.具有配股資格的上市公司。

3.具有良好經營業績、資信好、實力強,與公司形成互保協議關係的企業。

4.與本公司有著密切的業務關係,且本公司對其存有較大額度應付款的企業。

第二十條被擔 保方除必須符合第十一條規定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為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不存在需要終止的情形。

2.具備借款人資格,借款及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政策的有關規定,借款資金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較高的經濟效益。

3.資信較好,資本實力較強,已提供過擔 保的,應沒有發生債權人要求公司承擔連帶擔 保責任的情形。

4.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資產流動性較好,短期償債能力較強,在被擔 保的借款還本付息期間具有足夠的現金流量。

5.能提供反擔 保(不含互保單位),擁有可抵押、質押的資產。

6.不存在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及其他法律風險。

第五章對外擔 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續風險控製

第二十一條公司提供對外擔 保,應當訂立書麵合同,擔 保合同應當符合《擔 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主要條款應當明確無歧義。

第二十二條公司財務部門為公司對外擔 保的日常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 保事項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財務部門應當妥善保存管理所有與公司對外擔 保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擔 保申請書及其附件、財務總監及其下屬部門、公司其他部門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審核意見、經簽署的擔 保合同等),並應按月填報公司對外擔 保情況表並抄送公司總經理以及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財務部門應當對擔 保期間內被擔 保人的經營情況以及財務情況進行跟蹤監督,以進行持續風險控製。在被擔 保人在擔 保期間內出現對其償還債務能力產生重大不利變化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將情況上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公司財務部門必須按規定向負責公司財務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 保事項。

第二十六條被擔 保債務到期後需展期並需繼續由公司提供擔 保的,應當視為新的對外擔 保,必須按照本管理製度的規定程序履行擔 保申請審核批準程序。

第六章對外擔 保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對在擔 保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審批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擔 保業務的部門及人員,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公司全體董事應嚴格控製對外擔 保產生的風險,並對違規或失當的對外擔 保產生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 保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子公司提出擔 保申請時,應如實提供要求擔 保的申請資料,定期報告擔 保債務的變化情況,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經理或股東代表,應切實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一條有關責任人違反法律和本製度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或處分。責任人觸犯刑律的,公司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公司對外擔 保實行統一管理原則,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 保適用本管理製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製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製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三十五條本製度與國家有關部門或機構日後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有關部門或機構日後頒布的法律、法規為準。

9.6籌資與投資管理必備表格

1.固定資產移轉單

固定資產是屬於企業單位價值較高的、有著實物形態的資產。固定資產需要轉移時,應填寫固定資產移轉單,以便於管理者了解固定資產的去向和用途,更好地加強對經營活動的管理。

9.7評價房地產開發項目貸款指標

金融機構在提供資金融通的過程中,除對開發商進行資信等級評價外,還會對開發商所開發的項目進行詳細的審查,以確保開發商能夠憑借項目本身的正常運行,具備充分的還款能力。

金融機構對項目的審查主要包括三個大的方麵,即項目基本情況、市場分析結果和財務評價指標。

4.1當年可用於還本的未分配利潤

4.2當年可用於還本的折舊和攤銷

4.3以前年度結餘可用於還本資金

4.4用於還本的短期借款

4.5可用於還款的其他資金

注:1.本表適用於新設項目法人項目和既有項目法人項目。

2.如有多種借款,必要時應分別列出。

9.13房地產抵押貸款程序圖

房地產抵押貸款是指由借款人(抵押人)用其合法擁有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方向向貸款人(抵押人)提供債務履行擔 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從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借款優先受償。房地產抵押貸款的程序。

9.15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2004年10月20日,財政部和建設部聯合發布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

第六條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麵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範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 保事項。

第八條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麵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麵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 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隻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谘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一條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盛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第十二條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第十三條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後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後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並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並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