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東漢碑刻複音詞?嬙~研究(1)(1 / 3)

研究東漢碑刻複音詞,首先要將複音詞切割出來。在切詞的過程中,最先遇到的問題就是複音詞的認定,也就是說,一個多音節的語言形式是複音詞還是由幾個單音詞構成的詞組呢?說到底,就是詞和詞組的區別標準問題。其實,這個問題也是古代漢語研究領域乃至現代漢語界都至今難以解決的問題。好在前脩時賢進行了不少可貴的探索,總結出了諸多有價值的判別標準。就古代漢語研究而言,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就有不少。其中如馬真先生的“五標準”,他認為判別古漢語複音詞,可依據五條標準:

(一)兩個成分結合後,構成新義,各成分的原義融化在新的整體意義之中,這樣的複音組合是詞,不是詞組。如“先生”。

(二)兩個同義或近義成分結合,意義互補,凝結成一個更概括的意義,這樣的複音組合是詞,不是詞組。如“恭敬”。

(三)兩個成分結合後,其中一個的意義消失了,衹保留一個成分的意義,這樣的複音組合是詞,不是詞組。如“市井”。

(四)重疊的複音組合,如果重疊後不是意義的簡單重復,而是在原義的基礎上增加某種附加意義,這樣的重疊式是詞,不是詞組。如“滔滔”。

(五)兩個結合的成分,其中一個是沒有具體詞彙意義的附加成分,這樣的複音組合是詞,不是詞組。如“率爾”。馬文最後指出:“總之,我們認為,劃分先秦的複音詞,主要應從詞彙意義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即考察複音詞組合的結合程度是否緊密,它們是否已經成為具有完整意義的不可分割的整體。這是最可行的辦法,其他方麵的標誌都衹能作為參考。”(馬真《先秦複音詞初探》,《北京大學學報》(哲社),1980年第5期、1981年第1期。)

周生亞先生則提出“四標準”,他主張把意義和形式的分析結合起來,具體提出了四條標準:

(一)看意義變化。詞一經形成,總有它的特定意義,絕不等於詞素意義的簡單相加。例如“百姓”。

(二)看結合緊密。詞形成之後,一般說來構成詞的成分之間的結合總是比較緊的。正因為如此,它的使用頻率一般說來也是高的。例如“領袖”。

(三)看結構對比。有些組合形式,究竟是不是詞,有時從上下文的結構對比中可以斷定下來。

(四)看結合關係。詞總是有其語法特點的,句子中詞與詞的結合都不是任意的,總是為一定的語法關係所製約。據此,也可以判定詞與詞組的區別(周生亞《世說新語中的複音詞》,《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82年第2期。)。吳曉露先生在研究戰國時期的複音詞時,則“把能否擴展,語音能否停頓,使用頻率的高低以及有無專門意義等綜合起來,作為劃分詞和詞組的重要標準”(吳曉露《從〈論語〉〈孟子〉看戰國時期的雙音詞》,《南京大學學報》(哲社),1984年第2期。)。

本書在分離複音詞的過程中,自然注意吸收了上述觀點和方法,具體做法是:

首先注重利用形式標準將複音詞中的非複合詞切分出來。這樣的複音詞諸如附加式複音詞、疊音詞和單純複音詞等。這些詞相對於複合詞而言,大多有形式上的標誌,並且其數量相對有限,可以在窮盡封閉狀態下進行比較鑒別,逐個“驗明正身”。這部分複音詞解決了,接下來最複雜的,也是麻煩最大的就是複合詞了。因為這部分複音詞缺乏明顯的外化的結構形式標誌,同時數量龐大,種類繁多,各類詞的內部結構也很複雜,再加上東漢處於秦漢向中古演變的過渡階段,漢語詞彙出現了明顯的複音化特別是雙音化的傾向,這一特點在東漢碑刻語料中表現得尤為突出,而就是在雙音化這一大勢的推動下,一部分在先秦西漢還是短語的結構逐漸凝固成詞,也有一部分詞則處於由詞組向詞演變的過渡狀態。這些情況都給複合式複音詞和短語的劃定籠罩上了一層煙雲,增加了難度。我們在確定這部分複合詞時,主要憑藉意義標準,其次結合形式標準。

1. 所謂意義標準,諸如:

(1)意義的融鑄性。即一個雙音組合如果不是其構成成分義的簡單相加,而是經過整合後產生出了一個新的意義,那麽,這個組合是詞而非詞組。如“社稷”,本分指土地神和穀神,合成後指國家。“稻粱”,由分指而變成穀物的總稱。“閭閻”,由指裏巷的門而泛指民間。而“括統”、“徂逝”、“充肥”、“測度”等在意義上同義連言。“災燀”、“器用”、“土田”等在概念上具有包含關係。“國家”、“圃疇”等表現出某一構成成分的意義喪失,衹保留另半部分的意義。還有一些組合,一部分限製、脩飾另一部分後,共生出一個新的意義,如“船人”指撐船之人,即船夫。“卜擇”則顯示出一種選擇的方式。

(2)意義的脩辭性。指某一雙音組合通過使用某種脩辭的方式而在意義上變得密不可分。如“爪牙”本來分別指動物身上的鋒利的爪子和牙齒,通過比喻整合後指得力的助手。“喉舌”本指人體兩個重要的器官,合成後喻指掌握機要、出納王命的重臣或親信。“鬢白”則以特徵代指年長者。

(3)意義的典源性。指某個雙音組合的意義濃縮了某一歷史典故的寓意,其組合後的意義與其構成部分的字麵意義無關,那麽,這樣的組合是詞而非詞組。如“託六”出於《論語·泰伯》:“曾子曰:‘可以託六尺之孤,可以寄百裏之命,臨大節而不可奪業,君子人與?君子人也。’”其組合義指能擔當大任和值得信賴。“憖遺”出自《詩·小雅·十月之交》:“擇三有事,亶侯多藏。不憖遺一老,俾守我王。擇有車馬,以居徂向。”其組合義並非其字麵義——願意留下,而是整合為“哀悼逝者”之義。

2. 所謂形式標準,諸如:

(1)結構類同。指一連串組合,組合方式雷同,具有相同的組合模式,如果其中一個或幾個可以肯定為詞的組合,那麽,剩餘的其他組合也可類推為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