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9章 背後真意(1 / 3)

侵犯了中國的引水權!

李鴻章這句話說出來之後,竇納樂、施阿蘭,還有田夏禮三人心裏都是“咯噔”的一聲,同時暗道不好。

什麼是引水權?就是國家為維護主權和國防機密,保障港口和船舶的安全,對進入本國引水區域的外籍船舶,執行強製引水的權力,也稱引航權。

這項權力雖然不像關稅自主權和司法權這些權力一樣惹人注目,但對一個主權國家而言,這項權力也同樣是非常重要的。

本來,早在北洋水師跟聯合艦隊一戰而勝,由此一躍成為東亞地區的最強海上力量之後,在中國的列強,當然也包括英法美等國就想到過清政府可能會借此大勝之勢要求拿回某些權力。甚至還為此做出了相當的準備。可沒想到清政府一直都沒有提及這方麵的東西,大家本來以為清政府依舊還是那個原來的清政府,打敗了日本還不足以使其振奮精神,依舊在列強麵前挺不起腰杆的時候,卻沒想到李鴻章會突然提及“引水權”!

引水,舊稱領港或領江,從此這一職業的又稱為“領航員”或者“引水員”。是近代時期新興的一種職業。按照時人的說法,“凡在指定之區域內,於某一時期中專門協助船長引領船舶出入和航行於該區域之水道,而不擔任所引船舶之任何行政或它項事務者,為引水人。”

引水人的首要任務,在於為船舶提供安全、及時的引領服務。另一方麵,由於港口水道的通航條件,實為一個國家的自然屏障,與國防有著密切的關係,因而近代歐洲一些國家,還有日本,都要求本國公民擔任領水內的引水人,並要求進出口的外籍船舶,接受強製引水服務。這是一個主權國家引水權的體現,屬於近代以來國家主權觀念的一個要素

可中國這樣一個擁有著漫長海岸線和眾多沿海港口城市的國家卻喪失了自己的引水權。而這一權力的喪失,甚至要上溯至1843年。那一年,中英兩佃簽訂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其中“海關稅則”的“進出口雇用引水”一款規定如下:

“凡議準通商至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每遇英商貨船到日,準令引水即行帶進;迨英商貿易輸稅全完,欲行回國,亦準引水隨時帶出,俾免滯延。至雇募引水工價若幹,應按各口水程遠近、平險,分別多寡,即由英國派出管事官秉公議定酌給。”

而次年7月簽訂的中美《望廈條約》也有類似的規定。及至同年10月簽訂的中法《黃埔條約》,除了保留上述內容,又添加了一點規定:“凡人欲當法蘭西船引水者,若有三張船長的推薦信,領事官便可準其引水,與別國一律辦事。” 1847年中國與瑞典、挪威分別簽訂的通商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簽訂的中英、中法、中美《天津條約》,以及1861年中國與德國簽訂的通商條約,都一一重申了上述三份條約中關於引水的規定。

這些規定,其實就是列強欺負清政府對這項權力不清楚,不重視。這些規定暗含三點,一是外籍船隻進出中國口岸時有權自由雇用引水人,二是任何人,包括外籍人,都可以申請在中國擔任引水人,三是引水事權操縱於外國領事手中。這些規定,中國引水業納入了依附型發展道路,埋下了引水權喪失的根由。

當時,中國引水業方處於起步階段,專門的中國引水人非常少,多由漁民、船戶兼營引水。在外國領事、商人以及航運勢力的支持下,外籍引水人紛紛躋身各通商口岸引水業。及至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後,通商口岸增多,引水業也在更多港口興起。製定全國性的引水法規,建立統一的引水管理製度,遂成為引水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但當時清政府依舊缺乏這方麵的自覺,對此漠然處之。這又給外籍勢力以可乘之機,他們積極策劃製定引水規章,試圖將中國引水業的管理權,集中到自己手中來。

1867年,駐北京的外國公使團,正式向清政府提出要求製定一份全國性的引水法規。這一提議為清政府所接受。而製訂這一引水法規的,就是已經被清政府所看重、信任,並且擔任了海關總稅務司羅伯特.赫德。 就這樣,在公使團的操縱和赫德的蓄意引導下,一份《中國引水總章》草案很快出台,並得到了清政府總理衙門及公使團的認可。試行一年後,赫德又對這份章程稍作修改,於1868年再次頒行各港“試行”。不過,說是“試行”,這個章程卻一直施行到了現在,足足過了28年(真正的曆史是66年)。

《引水總章》規定,凡是與中國簽訂了通商條約的國家,其公民與中國人一樣,都有資格申請擔任通商港口的引水人。全國的引水管理權,集中於海關總稅務司手中。在總稅務司的領導下,根據《總章》的精神,各港分頭製定地方性引水章程,並負責本港引水事務的具體管理,各港負責引水事務的結構,是各海關稅務司下屬的理船廳,其長官為港務長。由此,一個以海關總稅務司核心、以各港理船廳為樞紐的全國性引水管理體製,遂得以建立。《總章》頒行後,中國沿海各港口的引水業,即在這種體製內運行,六十多年裏,一直未有大的改變。

表麵上,這種體製有利於維護中國的引水權,因為從名義上說,海關是中國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但問題在於,其一,海關係統完全被外籍人,尤其是英國人所控製,並服務於外國對華經濟、政治攻略,因而主觀上並無維護中國引水權的動機。其二,海關並沒有掌握引水事務的全部權力,因而客觀上無法抵製外籍勢力對中國引水權的侵奪。《總章》規定,除了港務長之外,外國領事和外國商會,在港口引水管理上,也有很大的發言權。譬如,在引水人考選時,外國領事和外國商會代表,即占了四票中的兩票,還有兩票,為引水人代表和港務長自己。可引水人代表往往也是外籍人。這樣,在外籍勢力占絕對優勢的情況下,能夠通過考試、取得證書,並正常執業的引水人,幾乎都是外籍人。外籍港務長即使有意維護中國的引水權,也力不從心。更何況他們還沒有這種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