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裏也有麻煩,因為勞力悉數外出牧鴨,承包的土地誰來種?權衡利弊的結果,就出現了土地轉包。看1983年秋冬我的調查手記:東川公社筧川大隊外出放鴨勞力600人,共有81戶農家轉包土地,其中32戶的81.9畝轉包給農技站,49戶的150畝地轉給本村其他農戶。
轉包的條件,一是轉入土地的一方承擔全部的征購提留(即“交夠國家的,留下集體的”),二是向出讓土地的農戶提供一定數目的“平價口糧”。這差不多是最樸素的合約了,一切以實物、使用價值和村莊道德為基礎。當時沒有穩定可靠的糧食市場,外出牧鴨戶不種地,當然要轉入土地的農戶提供口糧。至於供多少,開始一般以原生產隊核定的社員口糧標準為依憑,但是轉來轉去,供求競爭發揮作用,“轉包的對價”也從“平價口糧”簡化為“每畝每年提供無償稻米300斤”。挑戰來了:這不就是有償出讓土地嗎?
我當時在農村發展組工作,機構隸屬社科院,但調查研究工作歸杜潤生領導。通常的情況下,我們觀察、調查、思考,然後把難題、想法和建議帶到杜潤生那裏去。“土地轉包”發生了,“無償稻米”的實質其實就是“土地的有償轉包”,政策上如何看?要不要允許和承認?
意見當然不同。一種觀點,轉包有助於專業分工,有助於更好地利用土地和勞力,有助於農民提高收入,而農民的自由轉包,比較靈便,也較易為農民接受。不那麼讚成的,則擔心“非勞動所得”,主張農民真有其他機會,不妨把承包地交還給生產隊,私人無權自行轉包,賺取純土地權益。
杜老的文件班子是處理這類題材的高手。斟酌來斟酌去,最後在198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裏出現了以下表述:“鼓勵土地逐步向種田能手集中。社員在承包期內,因無力耕種或轉營他業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將土地交給集體統一安排,也可以經集體同意,由社員自找對象協商轉包,但不能擅自改變向集體承包合同的內容。轉包條件可以根據當地情況,由雙方商定。在目前實行糧食統購統銷製度的條件下,可以允許由轉入戶為轉出戶提供一定數量的平價口糧。”
總的傾向很明確,要鼓勵土地逐步向種田能手集中。這一點重要,因為被饑荒逼出來的包產到戶不得不以人口平分土地,導致耕地利用的碎片化,最後總要走專業集中之路。但真的涉及“逐步集中”,途徑就要講彈性,講多種選擇:可以交給集體統一安排,也可以“自找對象協商轉包”。在後一種情況下,“可以允許由轉入戶為轉出戶提供一定數量的平價口糧”。
為了不致引起誤解,同一文件再次重申,“自留地、承包地均不準買賣,不準出租”。那麼,由承包地的轉入戶向轉出戶提供一定數目的平價口糧—很容易轉換為另外一個數量的無償稻穀,像我們在浙江看到的那樣—算不算土地出租呢?文件沒說。反正,在中央政策層麵,允許土地轉包的口子總算是開了出來。
當時像我這樣的,還不大懂得欣賞這類表達。允許“土地有償轉讓”,還不就是允許土地出租,幹嗎彎彎繞繞?可是文件一下達,各種反應都出來了。現在講到改革“牽一發、動全身”,好像一定是正向的連帶作用。其實不一定。倘若應對不當,那先動的“一發”不但帶不動全身,還可能被反彈回來的各種力量綁個結結實實。杜老本人當然知道,土地轉包看似小事,實質茲事體大,所以不等各方反應全部上來,他就要求再調查、再闡釋。
是年春天,我們到雲南調查。原以為那裏與浙江不同,應該沒有土地轉包。不料,雲南冒出來的土地轉包,形態更為多樣。印象深的是靠近城鎮之處,農民的工商業機會越多,土地轉包的需求越旺。還有紅河地區一些社隊,占有的耕地資源極不平均,也萌生了隊與隊之間的土地轉包。對比浙江、雲南的調查結果,加上收集到福建、廣東、貴州、山西、山東的土地轉包資料,我們在1984年5月提出了文字報告。
順便記下一句,當年和我一起寫《土地轉包的調查與初步分析》的,還有英淘、南生兩位老友,他們的體魄和精神曆曆在目,卻分別身患絕症於2011年、2012年離我等而去,回想起來令人不勝唏噓。
為進一步闡釋土地轉包政策,杜老那裏於1984年7月發出了《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解釋有關土地承包的幾個問題》。文件再次講解,為什麼“由社員個人協商轉包,更具有靈活性和符合經濟需要,將會作為一種重要的形式而發揮積極作用”。極為重要的是,該文件再沒有重申“土地不得出租”。從製度演變的角度看,幾十年禁止土地流轉的體係,終於被打開了第一個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