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確權走新路(3)(1 / 3)

難怪黃仁宇把“可以在數目字上實行管理”,列為中國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誌。這位對明代財政下過功夫、本人又曾當過20世紀40年代國民黨下級軍官的曆史學家,對中國這個超大一統國家的治理難題,當有過人的認知。受他的啟發,我們不難直麵一個誇張的表征,我們這個綿延數千年的偉大文明,滿大街的現代化新事物令人目不暇接,但到今天為止,卻還常常搞不清最簡單的事實:到底中國有多少耕地、多少人口?在京城的殿堂上聽來的是一回事,到蘭田村以及更蘭田村的那些地方走走,是另外一回事。

既然文化和測度技術不是決定性的,那我們的探查就轉向另外一個方向:什麼在妨礙土地的流轉和交易,從而妨礙清清楚楚地測度土地並對土地定價?

土地不準流轉的由來

上文發現,強製性征收常常帶來一個副產品,那就是征收對象的度量不容易搞準確。對比一下,市場交易一般沒有上述效果,橫豎買來賣去的,要是度量衡不一致,別人不上門,純粹是給自己找麻煩。

反過來,凡數目字上搞不清楚的,交易的難度也大。這就構成一個循環往複:交易受阻、度量不準、確權困難,然後就是交易更困難。打破這根因果鏈條,關鍵在於發展自由交易。具體到土地,首要的問題是,交易受阻究竟因何而起?

遠的不提,讓我們從土改談起。大家都知道,中國共產黨打天下主要靠農民。為什麼農民靠得住?因為共產黨有土改綱領,且貫徹到底。土改完成後,新中國禁止農民買賣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流轉土地嗎?答案是不禁止。不但不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一部大法《土地改革法》,還給予明確的承認。翻開這部1950年通過的法律,第30條赫然在目:“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並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

很明白,新中國完成第一次土地確權後,承認土地的自由經營、買賣和出租的權利。本來地權當然包括了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買賣權和出租權。在此基礎上發展農民的互助合作,意在促進農業生產。合作化開始的時候,土地還是農民私產,所以也沒有特別禁止土地買賣與出租。1955年全國人大通過的《農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規定農民可以帶土地入社,規定入社的土地參與分紅,也規定農民可以帶著土地退社,繼續享有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的權利。

不過,限製土地轉讓的傾向也已經出現。其一,雖明確入社土地有權參與分紅,但又規定“土地報酬必須低於農業勞動報酬”,因為“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員的勞動創造出來的,不是由社員的土地所有權創造出來的”;其二,入社土地的分紅方式,“一般應該由合作社議定固定的數量,不隨著全社生產的發展而增加”;其三,規定合作社的土地“不許出租”,因為土地出租與“雇用長工”、“放債取利”一樣,係“剝削”行為;其四,明確我國農業生產合作化的發展,將從初級社向高級社發展,到了高級社,“對於社員的土地逐步地取消報酬”,“轉為全社公有,也就是全體社員集體所有”。

事實上,初級社在很短時間內就轉成高級社。1956年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規定“社員的土地必須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取消土地報酬”。至此,個體農民事實上不能不入社;入社的農民土地不分紅;合作社的土地不出租,除了小塊自留地和零星土地的農民家庭使用權,合作化所完成的土地公有,最重要的經濟含義就是消滅了土地經由轉手而取得報酬的權利。

從此,大家隻憑勞動吃飯。這也是那個時代人們對社會主義的定義與理想。所有今天叫作“要素所得”的,那時都被看成是“非勞動所得”,也就是“剝削”。農民入社也不是把自己的勞動力出售給別人,而是“為集合的自己”勞動。消滅了包括土地報酬在內的各種剝削,合作社的全部產出都歸“勞動”分配,那農民的勞動積極性還能不高漲?還過不上好日子?還不是來到了天堂?“大家”的範圍也變化了。原本帶著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入社的,方得以成為社員,正如帶資入股的方為股東一樣。但是合作社從一開始也吸收純勞力入社,包括本地年滿16歲的勞力,以及外來的移民。初級社還承認土地分紅,帶土地的與純勞力的社員,分配時有差別,土地權益還起作用。可高級社的土地完全歸公,原來帶土地入社社員的土地權益,無條件被不帶土地入社的社員分享了。

到了人民公社,不但集體的範圍更大、土地歸公的程度更高,且實施“政社合一”體製,凡行政範圍內的所有人口—包括將來要誕生的人口—天生都是人民公社的社員。“集體”作為農村土地公有製的主體,變成一個綿延不絕、開放的“人口川流”。

集體製因此徹底告別了合作製,再不是以農民私產為基礎的公產,而變成了以消滅農民私產為基礎的公產。反正,公社社員皆靠勞動為生,入社的土地再也不分配。集體的邊界開放,後來者不論有無土地,來的都是公社之主人。明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改法》還在,沒有宣布廢除,但“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早就在實際生活中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