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確權走新路(2)(2 / 3)

接著的兩個問題是一回事,即集體人口變動,土地承包關係要不要也跟著變動。80年代貴州省湄潭縣做過試驗,當地的結論是可以做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後來這一條被中央政策文件提倡,又在2002年正式寫入《農地承包法》。但實際上,我國還有一些地方的農村按人口變動調整著號稱不變的家庭承包地。

蘭田第11組的實際情況是,1998年第二輪承包以來一直沒有調地,但部分村民對調整承包地有著強烈的預期。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農村土地承包“長久不變”,接著又是成都的產改確權,於是村民中出現新的要求—這一次確權後真的要長久不變了,那就把過去該變的變一變吧!

第四個問題也棘手。在種地有上繳義務的時候,很多本地人家把土地轉包他人,務工經商去了。有的轉包無人接手,幹脆把承包地交還隊裏走人。這就是18個外來人進入蘭田第11組的背景。他們在蘭田居住、務農多年,但究竟算不算蘭田人,有沒有合法確權的份兒?

這幾個具體的難題,透出一個頗具挑戰性的問號:確權確權,究竟“確實權”,還是“確虛權”?“確實權”,就要從實測入手,一塊一塊丈量土地,更要有理清舊賬的氣概,了清曆史上積攢的債權債務關係,並在此基礎上做到每家每戶的財產都得到清楚的合法表達。“確虛權“呢?繼續造個台賬糊弄下去就是了,反正幾十年都過來了,再糊弄幾十年又如何?

鄭維東和他的第11組,選擇了“確實權”。據村莊文檔記錄,該組為達成確權方案,先後召開4次全組成員大會、11次戶代表會議,終於決定從鎖定成員身份和實測地塊入手,完成確實權。2009年5月30日,第11組討論通過了《韓場鎮蘭田社區第十一農業合作社章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補充辦法》,並依據各農戶戶口簿、身份證,由組委會和監事會逐戶逐人確認,經公示確認全組成員146人。然後,討論通過了《韓場鎮蘭田社區農村承包土地實測確權方案》,宣布完成本次實測確權後,將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

從2009年9月18日開始,鄭維東和全組推選的4位農戶代表,開始了為期3天、每天工作十數小時的實測,對全組257塊承包地(最多的一戶有9塊地),拉皮尺實地丈量,測得總承包土地麵積102.7畝。再根據全組合法成員人口,確立人均0.7畝承包地,並根據“多退少補”原則,調整全組各戶的承包土地,經公示無異議,再由組長領相關農戶和代表到地塊落實調整結果,最後據此填表、上報、由縣政府頒證。這樣,從2009年9月18日開始啟動,當年11月底就完成頒證到每個農戶。

是年年底,我們第二次去蘭田第11組調查時,請教大邑縣國土局地籍科長李樹明,按“蘭田第11組法”得出的確權結果,從國土管理的專業角度看能不能接受?李科長回應,都好,我們縣局唯一追加的要求,是把第11組實測時用的習慣畝換算成公製畝。原來,鄭組長和他的村民丈量用的是當地習慣用的“古畝”(每畝753平方米)!按公製算,蘭田第11組的承包地為116畝,而不隻是102.7畝—多麼難忘的一課。

數目字的城鄉差別

上文記錄蘭田村的故事,觸發了我們的思考。說農村確權難,應該不假。不過從蘭田的經驗看,一旦鄭姓組長說動了村民確實權,也就是組長自己外加四位農戶代表,不過三天功夫就把全組116畝、幾百小塊耕地統統丈量得一清二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多年了,怎麼還找不出幾天的時間把耕地量準確?

城裏的讀者很少遇到這類麻煩。雖說城鎮房地產的測量也很具複雜性,遇到“建築麵積”與“使用麵積”的區別,也是不小的學問。但隻要論及麵積,大家的口徑還是一樣的,沒有這個地方用“產量畝”、那個地方用“測量畝”,還有一個地方用“古畝”這樣的咄咄怪事。

這是城鄉之間的文化程度,特別是測量專才方麵的差距造成的嗎?老實說,我自己剛一接觸農村五花八門“畝”的信息時,第一反應就傾向於這樣想。不是嗎?都到了公元2010年了,還以“古畝”量地,真夠落後的。我不免感慨一番:這還是在成都,可見城鄉差別有多大!

細究下去,卻又覺得不盡然。先看“產量畝”,其基本含義是“如兩塊地的糧食產量相若,則它們的麵積就被看成一樣大”。譬如一塊300平方米的耕地常年平均產糧500斤,另一塊400平方米耕地的常年平均產量也是500斤,那麼這兩塊耕地的“產量畝”都被計為300平方米。就是說,此種計畝方法是用耕地的質—體現在產出數量上的土地肥力—來矯正它的麵積。很明白,“產量畝”既要測產量,也要測麵積,更要以產量的權重來調教麵積,純從測量技術來看並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