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權”究竟何難之有?
看明白了,產改的風險主要源於名義上公有的資源,實際的權利邊界不明。說全民所有也罷,集體所有也罷,無非隻是劃了一個大框框,無數生活在其中活生生的自然人,究竟哪些行為做得,哪些做不得,並沒有清楚的限定。國企改製給資產定價,誰說了算?全國人民嗎?國資委嗎?還是國企裏的工人或廠長?集體的土地轉讓,究竟又以誰的意願為依歸?村支書的?還是村民的?倘若村民們的意見不一致,又以哪個的為準?
難怪傳統的公有製一概排斥轉手與轉讓。反正肉都爛在鍋裏,大家占用、使用便罷,就是不要轉手、議價、交易的種種麻煩。不過這樣一來,也就得不到資源轉手的巨大收益—同樣的資源被不同的人利用,效果有天壤之別。前蘇聯那套體製到最後撐不下去,就經濟講經濟,稀缺資源一旦動員起來被利用,就無法做到不斷向利用效率更高的人轉手。20世紀全球經濟體製比賽,輸贏其實就在這麼一點。
問題是,多年排斥流轉的體製,壓根兒就沒有為轉手做好準備。資源轉手總要有人喊價、有人還價、有人定約,然後大家一起在可執行的法律框架下履約吧?可是在全民公有、集體公有的情況下,這個“人”就是出不來!寫過的,公有製下的人,全部都是“代理人”,倘若得不到“委托人”—那永遠是抽象的、沒有具體行為能力的全民、國家或集體—的授權,形形色色的代理人占資源可以,用資源也可以,但轉讓資源就不成!
說來說去,“經濟改革”話劇的核心戲碼就是這麼一出。市場化還是不市場化,前提的前提就是產權有沒有清楚的界定。科斯1959年寫下“清楚的產權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前提”,是一般化的法律經濟學道理,放之四海而皆準。但究竟怎樣做到清楚的產權界定,那就不是科斯定理可以解決的。中國改革的經驗後來吸引到科斯的注意,是因為中國自己探索著創立走市場之路。2012年科斯和王寧的新著麵世,英文版以“How”(怎樣)字打頭闡釋中國經驗,點到了問題的關鍵。
中國的經驗是先劃使用權,再劃轉讓權。其實使用權的界定在改革前就有了,否則,所謂“單位所有製”就無從理解。改革無非推進了一步:把公有資源的使用權界定給了私人。譬如包產到戶,就是把已經明確為生產隊的集體土地,經由一個承包合同,界定給農民家庭耕作、使用。這麼一個變換,農民的吃飯問題就解決了。再延伸一步,怎麼種、種什麼、賣什麼、賣多少,都交付農戶處理,使用權就發展成“經營權”。再進一步,允許農戶把土地經營權轉讓—開始叫“轉包”—公地的私權界定就基本完成了。
農地如此處理,其他資源大同小異,也循著“先定使用權、再定轉讓權”的路徑,傳統公有製的改革之路,豈不就走出來了?老實說,去成都調查之前,我自己大體上就是這樣想的。回顧一下,“允許農地轉包”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上了當時中央一號文件,也載入2002年的《農地承包法》。後來的調查說實際發生的轉包麵積不大,我自己的解讀是需求不旺—除了通脹高企的時候,時不時糧價跑出來充當替罪羊—農產品之價一般比較相宜,難以刺激規模農業經營的發展。可是眼看中國成了“世界工廠”,上億農民跑出來打工,為什麼那過於細小的農業家庭經營,還那麼頑固地存在著?2005年我到浙江衢州,看到幾個1500~2000畝量級的種糧大戶,土地全部轉包而來,以為規模經營從此大有看頭。然而幾年過去了,星星之火,好像還是不曾燎原。
是成都的確權實踐,教我懂得在製度供給這一側,尚有沒解決的麻煩。還以農地為例,家庭聯產承包製30年了,中央的政策文告差不多年年說“長期不變”—2004年中國總理對外國記者說“長期不變就是永遠不變”,2008年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議裏出現了“長久不變”的新穎表述。不過當你真的沉下去觀察的時候,還是不難看到,那宣布不變的土地承包權,事實上還是不斷在變!追根究底,問題還在集體,因為構成那個集體的農民家庭,受生老病死、婚喪嫁娶規律的支配,人數不斷在變,家庭數也不斷在變。這是說,“集體的邊界”在變,農戶家庭的承包權怎麼可以做到不變?
這段公案,城裏的讀者怕不容易完全明白。我們不妨暫且擱置,容我另外專文介紹和闡釋。避開農地不談,先將少受集體邊界變化影響的其他資源,比如農戶私房及其宅基地,沿著“劃清使用權、再劃轉讓權”的路數明晰產權,是不是容易一些了呢?
答案是也不盡然。為什麼?因為所謂農民私房,“私”的來曆多種多樣。按時間劃分,村子裏總有一小部分農家住宅是真正的祖宅,也就是這些人家祖上留下的家產。雖然確鑿的信息不詳,一般也不見產權文書,但在村民的記憶之中,該房產是張三還是李四的,總很明確。就我親見的實例,凡20世紀50年代急風暴雨的土改也未加觸及的私宅,即便很大,也是清清楚楚合法的民產。算上房前屋後,一戶人家占地論畝甚至數畝之大的,不多見,但還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