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確權走新路(1)(2 / 3)

土改或後繼政治運動再分配過的,是另一類農民私產。通常不會有祖宅那麼大,但私產邊界也清楚,畢竟超過半個世紀,好幾代人了,被“習慣法”承認的。現在有的專家喜歡拿一頂“主張私有化”的帽子套到別人頭上,他們或有不知,曆史上真正搞過全盤私有化的,是毛主席、共產黨領導的土改,結果是家家農民有份私產,且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承認和保護。

再下來,我習慣以1962年畫線。此前,農民的房產是私產,所占宅基地也是私產。雖然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如火如荼,土改後受上引法律承認與保護的農地紛紛集體化,但“社會主義改造”講究的是“生產資料公有化”,房屋和宅基地乃生活資料,還談不到必須公有。但是,1962年以後就不同了。

這一年,中共中央通過了《人民公社60條》。毛澤東親自掛帥搞的,文件主要起草人則是後來大紅大紫再大黑的陳伯達。該文件不是法律—其實集體化、人民公社化根本就沒有一套法律,隻不過在當時,毛主席、中央文件比法律要大得多—但第一次明文規定:“生產隊範圍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第21條)。由此,原本私有的生活資料宅基地,就一下子被集體化了,且“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這樣一來,農民在1962年以後新得到的宅基地,以及在生產隊範圍內、原本作為私產的老宅基地,就一股腦兒屬於“生產隊所有”了。

但所謂“生產隊所有”,也沒有一套成形的穩定規範。其一,生產隊就不穩定,像“文革學大寨”,不少地方“窮過渡”到大隊核算製,生產隊被打亂了。其二,上文提到過的,無論大隊小隊,“集體”的邊界本身一直在變。其三,各地情況千差萬別,農民究竟從生產隊集體取得多大麵積的宅基地,根本沒有統一規範。最後也是最麻煩的,農村諸事,受“習慣法”支配,通常隻有口頭文學,沒有文本記錄!財產契書之類,差不多都是舊時代的象征,早就“紙船明燭照天燒”了。

所以即便1962年後,農民的住房和宅基地,也是占著便占著了。要論清楚的合法邊界、來曆與變更、契書憑證之類,還是談不到,也用不著,反正“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要那些勞什子有什麼用?

大體要到很久以後,國家才以政策手段幹預農村宅基地的分配。也許人多地少的約束太硬,農民建房占地的數量過多,所以國家終究深入到集體的這個財產部位,規定“禁止一戶多宅”,以及農民蓋房人均占地的數量杠杠。此杠杠一出,哪些房產屬合規占地,哪些屬違規多占,又是一筆不容易盤清楚的陳年老賬。

最想不到的,農村土地房屋資源的權利劃定,還受另外一重因素的製約。不好懂的,連我這個自認為對農村知道不少的,一時間也被搞得暈頭轉向。

“血戰到底”的懸念

從經驗看,改革從放權再跳躍到還權,實在是個小概率事件。道理很簡單,“權力過於集中”的成本所驅動的放權,從中央放到地方市縣政府,凡帶來正收益的,誰也舍不得再放走。80年代就有發現,放權改革之後,“王熙鳳管得比賈母還要緊”,因為地方財政利益更直接,市縣政府幹預企業和市場更起勁。這也是後來所謂“地方政府競爭”模式的起因,今天看是愈演愈烈了。

在此背景下,成都市2008年提出還權賦能,意義重大。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究竟能不能真搞得下去。這當然隻能靠持續的觀察。當地定下從確權入手,我們以為選了一個不錯的突破口,因為從邏輯上推,得到清楚界定的農村山林土地房屋等產權,會因為交易成本大幅下降而容易進入市場。加之以政府的權威頒證,農民拿到手裏總要用的,一來二去,等有了經驗,還權就到位了。

沒有人認為確權將一帆風順。我們調查中注意到的一個受阻的事例,是有個地方宣布,農村可以確權,但劃為城鎮建成區的就不搞了。介紹過的,“建成區”是“城鎮”範圍內真正城市化的空間,按現行體製全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劃為建成區”的一個含義,就是那裏農民的土地要被政府悉數征收。因此在建成區搞確權,遭到不少官員的反對:今天確權頒證,明天又去征收,農民拿出你頒的產權證來和你講價錢,還不是自己給自己找麻煩?!

這點不難懂,因為合邏輯。比較不好懂的,是說那裏的農民對確權也顧慮重重、裹足不前。農民怎麼可能也反對確權呢?房子本來就是他們住著,山林田地本來就是他們承包經營著,現在加一個確權頒證,財產使用權的邊界更明晰,防止因人口或其他變動因素的“入侵”,更因為有了權威的產權證而有助於流轉。為什麼他們要反對?

趕快到現場請教。果不其然,真有其事—劃入建成區的農民不但對確權顧慮重重,且他們擔憂的問題,還真不容易解決。最讓我感到尷尬的,是當地人介紹此事原委,講出來的理由我居然完全聽不懂!不可能的吧:別說在語言生動好懂的成都,就是在藏區甘孜、在講客家話的廣西、在講“比外語還外語”的溫州,甚至在出了新德裏的印度村子,也沒有什麼事情是完全聽不懂的。在下有興趣的,不過是布勞代爾所言“普通人的日常經濟生活”而已,有什麼事情會複雜到完全聽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