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主導機製的分叉(4)(3 / 3)

說一幅土地歸集體所有,究竟是什麼意思呢?第一個意思,就是這幅地屬於一群人共有。問題是那一群人的組成,常常會發生變化。像任何人類社群一樣,農村社區的人群,也是老的要死、小的要生,男大當娶、女大當嫁—組成集體的成員一直在變化:凡生出來的、娶進來的都是;凡死去的、嫁出去的就都不是。這套來自地廣人稀的俄羅斯傳統的“米爾”,究竟是否適用於中國,我們日後再談,這裏先記下一點:土地公有的那個集體之“公”,覆蓋的成員邊界隨人口變遷不斷在變。

“集體”的第二個含義,是土地資源究竟如何實際使用,並沒有一定之規。人民公社時代,以為公地非共耕不可,於是隊長敲鍾,集體出工,大夥兒一塊兒混。無奈這解決不了吃飯問題,逼出了一個包產到戶,才明白集體的土地也可以分戶經營。用今天的話說,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可以分離。不過,使用權還是要受集體所有權的糾纏:人口變動了,分戶的承包權要不要也變動?不變,集體不幹;變,還有什麼“家庭聯產長期不變”!

轉談農村宅基地。一般的規則,集體成員隻要滿足成家的條件,即可向集體無償取得,永久使用,不過無權轉讓,特別是無權轉給城鎮人口。這裏的麻煩是,集體人口滋生無限,但土地有限,於是憑成員權無償取得宅基地的做法,在很多地方也不得不打折扣:有的收窄麵積,有的要排隊等待,有的永無希望。

第三個含義是,集體與國家的邊界不明。說土地是農民的集體所有,但過去種什麼、賣給誰、什麼價,多少年都是國家規定的。改革後,農產品的統購統銷終結了,但土地的統購統銷還在—政府有權征用集體土地,然後交付市場拍賣!問題是,征地權也模糊:憲法對此加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限製條件,卻並沒有為“非公共利益”的土地轉讓留下法律空間。

概言之,集體土地製的權利邊界先天模糊。在內部,農民與農民,以及農民與抽象的集體之間,行為邊界不明;在外部,農村集體與城裏人、政府與國家(全民利益的抽象代表)的行為邊界也不清。在這個基礎上,一動還真不如一靜。因為一旦發生轉讓,“模糊的權利空間”一定引誘人們各出奇招,爭奪包含其中的巨大利益。由此,轉讓很容易打開侵權的閘門。不準農家的宅基地流轉,他們的這塊權益至少在物理上不被侵犯;權利模糊條件下的“流轉”,方方麵麵都來下手,很容易把農民那點兒家產折騰幹淨。

這也是不少三農專家對“農村土地房屋的轉讓權”總是疑慮重重、憂心忡忡的原因。對此,我的立場是理解但不同意。權利模糊勢必引發侵權活動的活躍,這點大家都知道。但以為改革可以止步於使用權、無須再發育轉讓權,卻不過是脫離實際的空想而已。當下之中國農村,早已卷入工業化、城市化、全球化的大潮,各種要素的流動、轉讓和重組,不是誰想讓其動就動,令其靜就靜得下來的。時勢不可阻擋,差別隻是在重新界定權利基礎上的轉讓,還是在一場接一場的侵權混戰裏實現的轉讓。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把2003年以後成都推行的“三個集中”,看作是黨政主導機製開啟的農村要素流轉。到了2008年,成都的城鄉統籌改革試驗處在十字路口上:繼續推“三個集中”,由改革推進方式帶來的風險可能繼續積累;被改革觸發的矛盾嚇倒,從此偃旗息鼓,那麼“先行先試”就淪為一句空洞的口號。

成都的為政者當然比我們這些短期的外來觀察者對改革的風險有更深的感知。他們的應對之道,是於2008年1月16日下達了當地的一號文件,部署“進一步改革完善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製度”,要求在全市範圍內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全部房屋所有權的確權、登記和頒證,並在全麵確權的基礎上,推動農地承包權、山林承包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農村房屋所有權的規範流轉,以“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產權製度”。

我們的解讀是:“要是不能有效地防侵權於未然,那麼土地流轉改革的麵越廣、推進的力度越強,改革替侵權背黑鍋的風險可能就越大。因侵權行為及其引發的疑慮和反對,不但可能叫停改革,而且還有可能先扭曲改革,再為改革寫下墓誌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