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是2008年成都提出“還權賦能”格外引人注意的地方。我對自己說,放權、抓權、又來了一個“還權”,莫非中國的製度演化又要進一程了?也還是好奇驅動:多數地方政府正熱火朝天地把放到自己手裏的權用得個花樣翻新、欲罷不能,成都市怎麼就非要提出什麼還權賦能?在經濟上,“還權”越多,留給政府自己的越少,他們豈不是自廢武功?在文化上,成都地方彌漫著安逸之風,那幾個領導人為什麼要標新立異,敢為天下之先?
其實,那年去芝加哥開會之前,我就知道了成都提出還權賦能這回事。自己也模模糊糊有了一個推斷:可能是那裏如火如荼推進的“三個集中”,遭遇到某種“成本的急升”吧?順便交代一句,在經驗研究上,我向來把推斷—猜測、假說,以至於所謂的“理論”—當作調查真實世界的向導。現在既然好歹有了一個向導—反正不好的話,再換一個就是了—接著要做的,就是踏踏實實去看看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於是,2008年7月當著科斯他老人家的麵講完了鄧公做對了什麼,我就打道回府,著手準備成都調查,嚐試理解中國的改革自向地方政府分權之後,究竟還有沒有新的實質性進展。
如何應對改革觸發的深層風險
話說成都自2003年從江浙一帶學回來“三個集中”後,抓住的不僅是由農轉工的產業變革,而且是城鄉資源的空間集聚。由此,“三個集中”就與農村土地流轉脫不得幹係,舉凡農地經營的集中、農戶居住的集中,以及工業項目向園區的集中,沒有哪樣事情不涉及農村土地的流轉。
麻煩也由此而起。以相對集中居住為例,考一個簡單的吧:張家老宅子為祖上所傳,今天核查人均占地350平方米;李家是人民公社時代新成家分得的宅基地,按政策人均占地35平方米;王家也是公家劃給的宅基地,但超政策多占了,人均100平方米。現在搞集中居住,問各家老房子的土地怎麼算?新宅按什麼標準配給?拆舊建新的利益補償又如何厘定?
講過了,“三個集中”自上而下由黨政主導。黨政者,手中握有強製執行力的權威主體也。經驗說,以強製力為後盾的工作機製一般缺乏耐心。特別是在“反正為了老百姓長遠利益”的場合,工作粗、急、猛,似乎很正常,也是幾十年的一貫製。基層的好事壞事,都是上麵急急忙忙推下來的。這些年盛行“末位淘汰製”之類的官員考核辦法,但凡扯到“中心工作”,辦得更加雷厲風行。
這套工作機製,在某些場合很受用。比如對付“非典”,太婆婆媽媽就不成,救災也不成,打仗就更應該講軍令如山了。這些場合需要快刀斬亂麻,離不開強製力。但是,遇到千家萬戶細細碎碎的實際利益,遇到人們的認知很發散、難有一致判斷的情況,非要指哪打哪,偏好整齊劃一、令行禁止,後果一般就好不了。所以,第一次聽到“三個集中”,我的直接反應就是一個問號:這些事務,提“集聚”可也,但“集中”就過於強硬了。
在《還權賦能:奠定長期增長的可靠基礎》(北大出版社2009年版)中,我們曾列舉在成都調查中接觸到的若幹現象,說明大規模推進“三個集中”,會無可避免地觸發農村的利益糾葛。這些現象是:在土地整治和掛鉤項目的執行中,經由“拆院並院”節餘出來的農民宅基地,究竟按什麼準則給予確認和補償?作為改革試驗,哪些村莊有幸被納入?選擇和決定的程序是否公開?可不可以允許不同村莊的農民公開競爭試驗準入的機會?千家萬戶拆除老房,涉及原先占用宅基地的麵積、位置、來源正當性等複雜而煩瑣的細節,差不多要翻起整部村莊的曆史,誰來甄別?怎樣給予權威的確認?對於建造在集體土地上的農民建築物,向來的政策是農民可以自用,但不準對外轉讓,改革與現行政策法規迎頭相撞,風險誰擔?還有,為了實現規模經濟而新搭建的農村股份公司,如何有效防止公司之公權入侵其股東即農戶家庭的私權?
這些細枝末節的麻煩與一項製度安排有關,這就是形成於國家工業化時代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製。要說明,此處的集體,不是以農民私產為基礎的合作社,而是以消滅農民私產為特征的類似前蘇聯的集體農莊。不少人以為否定了農民私產的集體,天然就是一種“公”的經濟,那是很大的誤解。個人之見,集體製最主要的特征,是名義上公有的權利極不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