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地權的演變路向(5)(3 / 3)

城市的獨立建製,對中國來說是很現代的現象。就我所查到的,第一個在“塊塊”的地方上設市的,是1921年的廣州。這座有2200年曆史的羊城,曾經是清朝最早對外開放的“一口通商”之地,並於1918年就宣布拆城牆、開馬路。1921年2月,廣州正式設為廣州市,第一任市長是孫科。這應該是近代中國“西風東漸”在城市設立方麵的第一個成果。此前此後,江蘇、浙江等地分別提出過“市鄉分劃”、“市自治”等訴求,但遭袁世凱壓製。到了帝製複辟失敗,北洋政府才在1921年通過“市自治製”及《施行細則》,宣布京都(北京)、津沽(天津)、淞滬(上海)、青島、哈爾濱為“特別市”,其餘為“普通市”,並規定每市設市議會、市政公署和市參事會,並設市長一名為市的自治代表。在民選市長未產生前,市長職權由行政長官代行。不過,據袁繼成先生的考證,直到北洋滅亡,這些城市也沒有完成所謂的“自治”。

比照一下,英國、西歐的“城市自治”早就成為傳統。追溯上去,就是希臘的城邦國家。顧準先生在1967年那種風雨如晦的日子裏,為了徹底理解當代中國問題,從《資本論》、《共產黨宣言》一直追讀到希臘城邦國家,才發現中國從來就沒有自治城市這回事。顧準對我輩的影響,我以“1979讀顧準”為文寫過了,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在我的網頁裏找到這篇記憶文章()。

近鄰日本,在這一點上也與亞細亞傳統有所不同。去過日本的讀者也許注意到,那裏到處有“町”的地名。什麼是“町”呢?問過當地朋友,就是人口密集、工商繁榮之處,而人口稀疏、農業為主的就是“村”了。無論町、村,在日本早都是正式的行政建製。明治政府於1878年7月製定的《郡區町村編製法》,把人口比町還密集的地方設為“區”。1888年,日本開始實施現代的市製,當時有首都東京等37個都市。戰後的1947年,日本通過《地方自治法》,規定市是次於都道府縣的地方公共團體,屬第二級行政區劃,與町、村同級。原則上,人口在5萬以上、從事工商業的人口占全部勞動人口的六成以上的,都可以依法申報設市、一律地方自治。研究小城鎮問題的專家去了就知道,日本的市多如牛毛,以單位國土麵積算,比中國多出好幾十倍!

這樣看,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整縣改市”,從設市製度來分析,似新實舊,骨子裏依然十分傳統。首先還在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框框裏麵,至於叫“縣”還是叫“市”,都不過是“塊塊”而已,而不是廣袤的農業文明版圖裏冒出來的新“點點”。其次,由縣改成的“市”(或由鎮升成的“市”),無論縣級市還是地級市,都由自上而下委派的官員治理,沒有“城市自治”這一說。大家知道,當下我國的憲法準則,承認少數民族地區的自治,也承認“村民自治”,但不承認“城鎮自治”,沒有為自發人口經濟的集聚,提供自組織的製度空間。

如此的城市設立製度,對我國方興未艾的城市化進程,究竟將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本文暫且不論。這裏要聚焦的,是以上城市設立製度,一旦遇到“非常不傳統的”土地國有化,將產生什麼樣的組合影響?

是的,自三皇五帝至今,民間私產的國有化是一件很新的新鮮事物。雖然早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說,但即便在六朝古都的北京城內,不屬王土的民土也一直比比皆是。幾年前放映的《建國大業》,裏麵有一解放軍戰士大聲報告,“前麵發現地主大院”;首長拿起望遠鏡,赫然一座紫禁城就在眼前。說皇帝是最大的地主也不是不可以,但故宮大門之外,私家民宅就多到不可計數。這總是靠譜的證據吧?

土地物業的國有化起於1956年的社會主義改造,當然是悠久中華文明史上的新生事物。改造講政策,官僚買辦的沒收,一般資本家的限期贖買,勞動者的推行合作。等到不分對象,宣布“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已經是1982年修憲時分。這當然是更新的事物。我解讀過了:隨著工作重點轉向經濟,大批工業、基建、城市項目占地,與農民要求的占地賠償之間,形成不小的矛盾。當時的立法者接受土地國有化的解決方案,僅僅考慮到震動太大,才把城市土地國有化作為邁向全部土地國有化的第一步。

城市設立的高度行政化加上城市土地國有化,組合出一柄前所未有的政策利器。當經過行政程序新設立的城市一批接一批地湧現在地理版圖上的時候,國有土地的範圍自然隨城市的擴張而擴張。城市化大潮之下,行政權力由此獲得了進軍居民私產的一塊新跳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