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地權的演變路向(5)(1 / 3)

哪個解釋對?不重要。重要的是,財產關係不是學術問題,可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以百花齊放來促進繁榮。財產關係涉及當期行為與對未來的預期,以權利邊界清楚為上,否則何論止紛定爭?但是,中國式的“房地分離”,卻留下一個太大的權利模糊空間。正如日後的實踐所顯現的,利益巨大又權利邊界模糊,勢必引發角力式的博弈:當行政權力膨脹的時候,“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長驅直入、一日千裏;但是等到民權意識張揚,同樣的“國有土地”又落為一紙空文。原來,“房地分離”支持著各種訴求,端看參與爭奪的各方力量對比的消長。這當然刺激糾紛、引發爭搶,時不時給文明的城市化打上野蠻的印記。

“城市土地國有化”引發最大的挑戰,還是國家與農民的關係。新準則帶來一個新邏輯:隻要城市邊界擴大了,土地國有化的規模也就得以擴張。這涉及另一個大題目,我們下文再談吧。

城市設立程序與城市邊界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講的本是城市範疇裏的事情。但是,該憲法準則的實踐後果,卻對國家與農民的關係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本來為避免震動太大而暫緩推進的全盤土地國有化,事實上在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中,還是在很大的範圍內發生了。

究其根源,是我國城市邊界的擴張因城市土地國有而獲得了超強的推動力。為了理解這一點,我們從設立城市的程序入手,先調查下列問題:城市是怎樣設立的?城市的邊界如何確立,又如何變更?

說起來是一個蠻有趣的話題。筆者自己生於城市,曾在很長時間裏懵懵懂懂地以為,天下的孩子都和自己差不多,都是在樓道、花園、弄堂和街道裏淘氣長大的。等到上山下鄉一來,火車四個白天三個夜晚把我們拉到了北大荒,我才知道大城市原來是那樣的遙不可及。自此,有些問號開始揮之不去:哪些地方算城市,哪些地方算農村?這道改變人生命運的門檻,究竟是誰、根據什麼劃出來的?

深究進去,才知道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開門見山第一點,也是我認為最根本的一點,是我國的城市是一種行政建製,非經行政審批程序不能自發地設立。比照一下,也許容易明白:今天的中國,可以獨資、合股辦公司,然後依法登記注冊,即可獲得從事民事活動的合法地位。商家也可以辦市場,包括自發的小集市和網上大賣場。但是公民或企業法人要自辦城市,那就不行。不要說你我不行,就是柳傳誌、王石、馬雲、馬化騰、微軟、蘋果、巴菲特,也不行。概言之,公司、市場可以注冊設立,但城市非經行政審批不可。

其次,批準設立城市的行政審批權,高度集中於中央政府。大到新增直轄市,小到“縣改市”或“鎮改市”,審批權一律集中在國務院。中國的一個省份常常比歐洲一個國家還大,但涉及批準城市之設立,省市政府從來無權審批。曆史上北洋政府搞過的“市自治製”,分設“特別市”與“普通市”,後來國民黨政府沿用這一套,城市分“院(行政院)轄市”和“省轄市”,不過後者也“由省政府呈請,國民政府批準”。我僅僅看到過一條資料,介紹說1947年國民政府的省轄市法例裏,有“縣轄市”這一檔,且由“省政府核準、內務部備案、縣政府領導”。但是在大陸,城市設立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就一直是中央政府的事權。

中央政府根據什麼批準或不批準城市的設立?請教過專家,找來相應讀物,知道設市標準或審批依據,曆史上有過多次變化。文本有清楚記載的,共五次,分別為1955年、1964年、1984年、1986年和1993年。變化的基本脈絡,是早期設市立鎮,主要顧及人口規模與所在的行政機構級別,兼顧其他情況;越到後來,設市要顧及的指標越多。最新一版的設市標準,是1993年國務院批轉民政部的通知,按不同的人口密度分出三個檔次,再細分為十幾個指標,達標者方可設縣級市或地級市。2004年有報道說要出台新的設市標準,2005年也有地方政府網頁提到“國務院公布最新撤縣設市標準征求意見稿”,但這件工作頭緒之繁多,各級政府意向之不同,專家意見之分歧,令人歎為觀止。

這裏要抓住的,是無論我國設市標準和審批政策有過多少次變化,有一點卻高度穩定,那就是審批權力集中到中央的城市設立,迄今為止還基本無法可依。廣東沿海一個鎮積聚的人口不少已超過了百萬,但設立城市要到北京來批。國務院批還是不批,又沒有一部人大通過的法律作為依據,全靠國務院下屬部委自製的行政規章。國家倒是有一部《城市規劃法》,但那是規範現有城市規劃的,對城市如何設立,卻沒有實質的或程序的規定。城市化大潮湧起,各地要求縣改市,中央批不勝批,幹脆凍結、叫停,一拖十幾年,也不講法律程序。

行政權當然也對城市化做出了某種反應。其中最為重大的,就是上文提及的“縣改市”。為什麼重大?因為中國自秦漢以來,“百代都行郡縣製”,加上明清以降,因版圖與人口擴張而新添的“十八行省製”,基本形成了以縣為本位的管理農業大國的行政構架。但工業化、城市化帶動人口的流動與積聚,空間的人口經濟密度發生變化,超過一定的臨界值,“縣”就永遠為縣,不能升格為“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