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地權的演變路向(4)(1 / 3)

但是資料驗證不了這一點。上文引過的,最初提出“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地等地產,經過適當辦法,一律收歸國家”,是1956年。後來說“到十年後的今天提出要把土地收歸國有不是太早而是太晚了”,“無論什麼空地(包括旗地),無論什麼人的土地(包括剝削者、勞動人民)都要收歸國有”,是1967年。但是如何在全國範圍推進,連這份語調十分激進的《記錄》,也不過允諾各地見機行事:“如果你市認為需要,就可以根據中央1956年的指示精神采取適當辦法進行土地收歸國有的工作。市裏可以做出決定,也可請示省裏批示,隻要大方向不錯,有些手續不夠完整,那是枝節的問題。”

從1967年到1975年,該瘋狂的都瘋狂過了,但實際上離城鎮土地全盤收歸國有的目標,還有不小的距離。更為悖論的地方,是“文革”根本不把法製看在眼裏,所以“收歸國有”盡管口號震天、行為亂來(沒收房產、火燒地契、拒付租金、重分住戶),卻沒有人會去辦房地產國有化的“過戶手續”。因此在法律表達上,城鎮的私有土地並沒有因為“革命”而真正終結。

“文革”憲法的次年,發生了天安門“四五事件”,然後就是毛澤東辭世、“四人幫”垮台。“文革”想不收場也不行了。再過一年,抓綱治國,“兩個凡是”,終究也沒有守住“左”的大統。到了1978年,“實踐檢驗真理”勢不可當,中國航船正式拐了一個大彎。是年3月通過的1978年憲法,顯然還脫不開“文革”的框架—政府還叫“革命委員會”,國家仍不設國家主席—但年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之後,那部憲法也失去了得以貫徹的政治條件。像落實幹部、知識分子和華僑政策這樣的工作,一個重要方麵就是退還私房。這與過去的“收歸國有”,完全南轅北轍。

等到改革開放打開了局麵,鄧小平於1980年部署重修憲法。全國人大專門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緊張工作兩年,成果就是1982年憲法(有老外稱之為“鄧小平憲法”或“改革憲法”)。在此期間,在城鎮實際工作的層麵,反“文革”之道的“落實政策”還忙不贏,哪裏有人還會繼續推進“城鎮私地國有化”?

這樣梳理下來,1982年憲法第10條宣布的“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既不是對已發生事實的確認和承認,也不是“文革”前後“把城鎮土地收歸國有”政策的繼續。如此果斷地宣布城市土地國有,我的看法,是遇到了新情況、新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國家在工作重點轉向大規模經濟建設的新時期,如何處理建設與非國有土地之間的利益瓜葛。

這樣一個看法,是仔細閱讀了1982年修憲的有關討論記錄後得出的。這方麵,最公開、全麵而又權威的,當數許崇德先生所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許先生是人民大學法學教授、知名憲法專家,且親曆1982年修憲的全過程,是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的成員。他的著作,不但勾勒了新中國成立後自《共同綱領》以來每部憲法的來龍去脈,還特別記錄了修憲過程中方方麵麵的意見、觀點和建議,有助於我們了解抽象的憲法條款背後的含義。

關於1982年憲法的土地條款,許崇德的著作提供了胡喬木對修憲稿的一個說明文稿。這裏有個背景,自1980年鄧小平提出修憲之後,最初就由胡喬木擔任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長,負責修憲工作。到1982年,胡喬木因為身體情況,鄧小平才提議彭真掛帥。這樣,修憲草案最早在胡喬木主持下提出來,然後才交付委員會多次討論,最後還經由全國範圍的公開討論才最後定案。

胡喬木的這個說明,是在1982年4月12日下午向第三次全體會議提出的。講到“總綱”的第7點,是土地所有權問題。胡喬木首先介紹,“有人提議城鄉土地一律規定為國家所有,另有人則認為,農村土地國有,會引起很大震動,沒有實際意義”。接著應該是他本人的看法,“如果規定農村土地一律國有,除了動蕩,國家將得不到任何東西,即使憲法規定了國有,將來國家要征用土地時,也還要給農民報酬。由於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因此出現不好的現象,例如農民要價過高,提出種種苛刻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第417頁)。

這裏有兩個矛盾的考慮:其一是城鄉土地一律法定國有,其二是農村土地國有可能引發震動。我們先來看第一方麵的考慮,究竟從何而來。其實胡喬木已經點到,理由就是“農民要價過高,提出種種苛刻的條件”。關於這一點,不少委員有同感。例如許崇德的著作提供的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討論記錄,方毅就大聲疾呼“土地國有”,因為“國家企業、事業要發展,要用地,而土地有限,郊區和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變成他們向國家敲竹杠、發洋財的手段。一畝地索要上萬元,靠賣地生產隊可以安排社員一輩子、三輩子都過好日子,不需要勞動了”,“矛盾發展到武鬥,你蓋他就拆。科學院蓋房用地,付了三次錢,國家財政開支就成了無底洞。現在國家征地比登天還難。而農民自己蓋房,卻大量占用好地。郊區農民自蓋旅館的很多,有的大隊不種地,單靠出租旅館賺大錢。這樣下去,富了農民,窮了全民,矛盾越來越尖銳。我國礦藏發現較少,發現了要開采就與農民發生矛盾,要花很大的代價,限製了國家的發展。因此,建議土地一律歸國家所有,集體隻有使用權”(第40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