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卻把原先城市裏並不屬於剝削階級,而屬於勞動者自用的那一點私有土地,也一股腦兒地國有化了。這裏,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的劃分消失了,剝削與非剝削的區分消失了,自用消費與出租經營的差別也消失了。自此,行政權力可以長驅直入,直接將國民私產國有化,其行為的根據,也超越了過去的經典劃下的杠杠。這當然是在社會主義改造之後,又一次變更了國家權力與國民財產之間的邊界,影響極其深遠。
其實,1982年憲法修正草案向全民公開征求意見時,對國家權力範圍的此次變更,是有不同意見的。許崇德先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記錄了當時的一些意見反饋。“不少群眾對憲法修改草案關於宅基地所有權的規定提出不同意見”,如“北京王永泉等提出:‘宅基地是屬於個人的,不應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尤其是土改以前屬於貧農的宅基地,是祖祖輩輩傳下來的,憲法應給予保護’”(第450頁)。雖然這些意見被公開引用得不多(更詳盡的應該在那次修憲的檔案之中),但加上前文引用過的修憲委員如楊尚昆、楊秀峰、江華等人所持保留態度,至少說明國家權力在土地方麵的擴張,並不是風平浪靜,完全沒有反應的。
當然,主流意見還是針對國家用地與農民的“扯皮”,同時兼顧全部土地國有化的震動,先把城市土地國有化了再說。曆經討論的憲法修正案也經全國人大高票通過,成為新時期的根本大法。從此,“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就成為統領其他相關法律和政策的憲法準則,也在未來展開的城市化中發揮著基礎的作用。
客觀地看,城市土地的另外一個特點,才使得新土地法則的通過與實施不顯得那樣驚天動地。這就是城市土地之上,建有大量房產。這是城市的特點引起的。城市由密度來定義,大量人口和其他資源在空間上集聚,就是城市。所以,1956年中央書記處二局報告所講“一律收歸國家”的,隻是“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地等地產”。按一般的理解,這些地產不過是城市裏的空地或可供公用的街基地,私人占有的數量本來不大。真正量大的,還是上蓋了私宅的私人土地。
等到“文革”風暴來臨,沒收歸公的範圍擴大,有文件重新定義“街基等地產應包括在城鎮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時,已經是天下大亂的非常時期了。“文革”結束,落實幹部、華僑、知識分子政策,開始的時候是連房帶地,一並還給原業主。但是1982年憲法通過之後,“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落實房屋政策就“隻還房、不還地”了。
這就帶來一個對日後影響深遠的變化—“房地分離”。本來在物理上,房、地天然一體,在土地上隻要建了房,那房就離不開地,地也離不開房。把房子拆了隻剩下土地不是不可以,但那隻是一幅“淨地”,再也不算房地產了。全世界城市都叫房地產,就是唯房地一體才算個物業。但是我國1982年憲法之後的法律安排,卻搞成了一個“房、地二元”格局。私人房屋還有法律地位,因為新中國成立之後從共同綱領以降,所有憲法修訂一以貫之地“保護公民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但城市私房底下的那幅土地,從1982年修憲後卻“屬於國家所有”。如此私人的房,國家的地,會不會有問題呢?
當時一般的理解,房地總是不可分的,所以隻要憲法保護居民的房屋私有,那麼私房所占的那幅土地,在事實上也隻能歸房主使用;一旦發生房屋轉讓,那麼“地隨房走”,相應的土地也就轉到下家。以這麼個常識看問題,“城市土地國有”對於私宅不過是名義上的,實際的權利,還是服從房地一體的私人業主。
但是也可以有另外一種理解:既然土地是國家的,就要服從國家意誌和需要來使用。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那就得與在私有土地上的房屋有所不同,國家不用時可以給私人用,但國家一旦需要,那私人就要服從。轉讓之際,也是“房隨地走”,地主的意誌要支配房主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