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後的4月15日,第三次全體會議對第10條的討論,錢昌照、胡子嬰、榮毅仁、劉瀾濤等委員也都“讚成土地國有”。他們的根據,也是看到經濟建設一旦牽涉土地,就會發生“扯皮”,包括國有廠礦“挖掉一棵樹就要給農民1000元”,“還要求把他們全部老少都包養到老”,“給農民蓋了房子,安了電燈,每年還鬧個沒完”,“你要用地,他1畝地要你30萬,甚至100萬”(第425~426頁)。
但也有委員更多考慮事情的另外一麵,即農村土地國有化可能引發震動。如楊秀峰認為,農村土地國有“沒有意義!更會吃大鍋飯。土地國有,如何管理?誰來使用?管理很複雜,還有幹部的情況”,所以他不同意修改,“我看維持原文還較實在”(第426頁)。還有楊尚昆也讚成維持原文,“土地即使國有,扯皮也解決不了。城市土地國有,天津街道拆遷時有3戶硬不搬。北京廣安門也有這種情況。宣布國有,震動太大,有征用這一款,就可以了。逐步過渡較好,先通過土地征用條例”(第426頁)。
彭真在討論中有篇較長的發言,讀下來他是綜合了以上兩種考慮。“我讚成國有,但應采取漸進的方式。”“無論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你用土地,他都得向你要錢。現在,先把城市定了,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郊區的土地按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有的,屬於國有。農村、鎮、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這樣,震動小一些。”
這些記錄稿表明,1982年修憲提出“城市土地國有”的出發點,並不是從城市內在的情況、問題和要求出發的。出發點是國家工業化大規模展開與農民土地之間的“扯皮”,解決辦法就是法律規定土地全部國有(方毅的建議),或“屆時國有”(錢昌照的意見,即占到哪塊就宣布哪塊土地國有),或“原則上土地國有,例外的是集體”(榮毅仁的意見),但考慮到黨領導農民分得土地、完成了集體化,一下子又國有,震動太大。權衡之下,“先把城市定了”,用漸進的辦法實現土地國有。
在討論中真正考慮到城市情況的,是江華。他提醒,“宅基地,大城市與中小城市有區別;房改了的與沒有房改的,也有區別。一下子國有,這些區別全沒了”(第426頁)。不過這個熟知江浙城鎮情形的委員意見,似乎沒有引起其他委員的重視。我的理解,此次土地條款修憲的原意,並不是在城市範圍內發現了要解決的緊迫問題。當時委員們考慮的,是大規模國家工業化占地與農民之間的矛盾。既然全部土地一下子國有化的震動太大,那就先邁一步,從城市土地的國有化起步吧。
國家權力與國民財產的邊界移動
上文破了一個多年未解之謎:為什麼偏偏在“文革”“極左”結束之後的1982年,中國史無前例地確立了“城市土地國有”的憲法準則?謎底在於:國家大規模經濟建設開展之際,如何分配土地資源,更準確地講是如何配置某些位置上的土地資源,成為經濟的一個焦點。其中,基礎設施、工業、城市項目要占地,而身為土地之主的農民及其集體要叫價,是一個繞不開的尖銳問題。於是,“土地全盤國有”的立法主張抬頭,隻是顧慮“震動太大”,立法決策者才退而求其次,先把“城市土地國有”作為第一步,邁出去再說。
從1982年至今,30多年過去了。當年的頂層設計,即從城市土地國有化過渡到全盤土地國有化,至今並沒有實現。但是,僅僅“城市土地國有”這麼一步,就根本地改變了我國城鄉關係,也重塑了中國城市化的製度和政策環境。成敗得失,盡在其中,值得認真梳理。
本文的看法,由於“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至少有三個方麵的權利邊界隨之發生變動。這些權利邊界的變動,不能不影響國家行政權力運作的方向,也不能不影響資源配置、收入分配,以及經濟社會的基本秩序。
首先變更的,是國家權力與國民財產的權利邊界。事實很清楚,直到1982年,我國城市裏還存在民間的私有土地。對這些國民的私人財產,國家是不是可以用行政權力加以剝奪或實施國有化呢?過去對這個重大問題的回答,是經典的社會主義改造理論:對剝削者的私人財產,可剝奪,因為那是“剝奪剝奪者”。但是對勞動人民的私人財產,就絕沒有剝奪的理由。後者也是“私”,但要區別處置。屬於生產資料的,可以引向“合作經濟”—以勞動者私產為基礎的一種公產,但不能無端端地國有化。屬於生活資料的,那就繼續私有好了,因為把一切生活資料全部國有,從來就不是科學社會主義的理論和綱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