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地權的演變路向(3)(1 / 3)

翻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內地行土地公有製。不過,中國的土地公有與前蘇聯的不同。老大哥的是單一土地國有製,起源於1917年11月列寧一紙法令簽下“全部土地無償轉歸國有”。中國實行的則是國家所有與集體所有並存的兩種土地公有。我們這裏的集體所有製,全稱當為“勞動農民的集體所有製”—就是說,集體土地乃農民之地,係民地而非官地。

以上中蘇之間的差別,來自曆史。布爾什維克搞的是城市革命,阿芙樂爾號軍艦一聲炮響(前幾年我到訪聖彼得堡,才知道真的隻有“一聲炮響”,再沒有第二響),冬宮的大門被打開,十月革命就勝利了。按當時的革命意識,農民私有土地是小資產階級所有製,也是無產階級革命的對象,所以列寧的土地法律,把包括農民土地在內的所有土地,一概無償收歸國家。但是,中國革命靠發動農民,走農村包圍城市的路線,中國共產黨靠實施承認小土地私有權的土改綱領才爭取了農民,贏得了天下。現在有些中外人士動不動喜歡說“中國的土地都是國家的”,隻表明他們對近現代中國的曆史以及中國共產黨合法性的根基,一無所知。

從數量上看,我國農民的集體土地占絕對優勢。起因也是國情,現代工業和城市極不發達,經濟結構隻能以傳統的農民、農業、農村為主。不但廣袤的農村地區差不多都是民地,就是占地、占人比例極小的城市,也悉數被農村包圍。以深圳為例,30年前那裏的城鎮人口不過3萬,城鎮建成區的麵積不過3平方公裏,其餘的呢,還不全都是寶安縣的農民和農村?看來從革命年代到建設時期,真正一以貫之的,還是“農村包圍城市”!

開放引進港式“官地籌資”,好固然好,問題是哪來那麼多可由政府出讓的官地?要知道,香港的官地原本也是民地,無奈鴉片戰爭前後,國家積弱積貧,弄到裂土割地,也把港島和一部分九龍的民土割讓給英國,再由英國皇家“委托”給港英政府打理,這才有所謂“官地”以及“以官地籌資”這回事。兩地基礎條件不同,就算學得一身人家的本領,沒有數目足夠的官地,巧媳婦難為無米之炊,籌資又從何談起?

新動力由此產生:發現、尋找、開發更多的官地,然後走港式的資本積累之路,經由向市場出讓官地,為城市化、工業化籌資。承載這新使命的主體,講到底還是政府。因為在傳統計劃經濟下,國家就是一間“超級公司”,以行政指揮配置經濟資源,本來就是中國經濟運行的題中應有之義。改革從放權入手,一部分“國家公司”之權放到企業,另外一部分則放到條條塊塊的政府。像深圳這樣的,承擔“殺出一條血路來”的責任的,是政府;負責招商引資的,是政府;提供基礎設施配套的,是政府;負債貸款的,開始也隻能是政府。加上港式“以官地籌資”的主體也是政府,“一桌菜”就齊了:在國家工業化之後,政府主導的城市化模式,正式登場。

該模式的關鍵,是政府要不斷地開發、控製更多的官地。而在香港那裏沒有這個問題,因為全部官地一次割讓過去,他們隻需控製利用的進度就可以了。我們這邊不同,由於大量土地是民地,所以實際上還是“一國兩製”,因為我們的地方政府,要加快開放、發展、引資、建設,就天天要琢磨“如何把更多的民地轉為官地”!

不過,這內置的動力究竟可以發揮多大的力量,還要受製於其他社會條件。我們先看法律。這裏要探查的問題是,轉民地為官地,法律上允許不允許,有沒有足夠的合法空間?

答案是法律上有空間,但有限製條件。首先在憲法層麵,“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見《憲法》第10條)。這裏有幾點很明確,一是存在非官地即民地,否則如果全盤國有了,再也無所謂征收或征用了;二是轉民地為官地的合法途徑,或“征收”(即永遠歸國家所有)或“征用”(即國家用完後還地於民),除此之外,沒有“非征”之路可走;三是國家征收或征用民地,要有條件,其中一項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一項則是“給予補償”。

但以上明確的憲法準則,也有含義模糊的地方。現在大家看得比較明白的,首推“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含糊之處在於,究竟什麼才算“為了公共利益”?招商引資、擴大稅收和就業,算不算?搞基礎設施(包括建造資產可上市的高速公路等),算不算?建商場、蓋樓宇,算不算?修高爾夫球場呢,又算不算?問題是“公共利益”(以及近來人們喜用的“公共產品”或“公用品”)本身的含義就模糊,吵一萬年也難吵得明白。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或法官法的傳統,見仁見智的術語,怎麼可以拿來充當“征地許可”的法定前提條件?

前提含糊,許可的行為卻又非常明確—征收或征用土地。這個“征”字,何其了得。那可是明明白白的強製行為,實施主體又是諾斯所言“唯一可以行使合法強製力”的政府,強強相加,硬得很,完全不以被征土地所有者的意願為依歸。放到一個行政權力本來缺乏有效監督、製衡的環境裏,法律的“止紛定爭”功能很容易走向反麵。“給予補償”又是單方麵的。對照有關法律規定,1999年前的土地管理法,甚至規定政府征地給予的補償,不超過土地原用途三年平均所得的20倍。這就是說,法律隻規定了征地補償的上限,但沒有劃定下限!咬文嚼字地講,政府拿走民地,一分錢不補也並沒有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