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的具體內容,也有記載:“改造後的房屋由縣財政局統一管理,統一經租,按月將租金的20%、25%、30%返還房主,作為月息。”這就是說,地主、富農、資本家、教會、廟觀以及房主戶口不在本鎮的,全部出租房都列入“改造”;其他老百姓家的,則劃一道出租房屋麵積的杠杠(100平方米),超過部分才納入“改造”。此外很重要,“改造”也不是一下子把物業充公,而是交政府“統一經租”,即由政府房管部門代為充當中介,並將所收房租的20%~40%返還原房主,相當於給原業主一個固定的利息收入。
以我看到過的北京、上海、廣州、溫州、常州等地的資料,“文革”前的私房改造,大體都是劃下每戶出租麵積的政策界限(一般大城市為150平方米,中等城市100平方米,小城鎮5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私房就歸政府“經租”,然後分成20%~40%作為利息。從產權關係看,進入改造的城市私房民地,所有權並沒有一下子歸公,原業主一般還保有人民政府頒發的房證地契,但這部分私房的使用權、出租權已經歸了政府,物業的私人轉賣、處置和繼承權都廢止了,但收益分成權還是保留著。
到了“文革”,以上溫和的改造就跟不上形勢了。1967年11月4日《國家房管局、財政部、稅務總局答複關於城鎮土地國有化請示提綱的記錄》就明確:“對(城市)土地國有化問題,中央在1956年已有原則指示,到十年後的今天提出要把土地收歸國有不是太早而是太晚了”,“無論什麼空地(包括旗地),無論什麼人的土地(包括剝削者、勞動人民)都要收歸國有”。該文件對“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地等地產”的解釋,也擴大為“其中街基等地產應包括在城鎮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
實際情況比上述文件還要“左”。私房經租的房租收入到1967年全麵中止,“造反大潮”中很多城市出現搶占私房的行為,而紅衛兵的抄家甚至把建國後頒發的地契房證也作為“變天證據”付之一炬!“極左”高壓之下,私房業主誰人還敢言“私”?有數據說,截至“文革”,全國完成的城市私房改造共1億平方米,且結束了房租分成,全部經租和收益權,統統歸了國家。
不過天下大亂的時候,“資產階級睡不著覺,無產階級也睡不著覺”,也沒有哪個地方當真辦過一回“私房國有化”的法律手續。最高法院雖然早在1964年就對經租房有過一個司法解釋,稱“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因此業主死後,經租房屋不能允許他的家屬繼承”(2007年高院正式廢除該司法解釋),但“實際上喪失”還不等於在法權方麵的徹底終結。“文革”後,中央要求“落實私房政策”,法律根據其實還是私房私有。
即使經租房全部歸了國家,城市還有大量居民私有的自用房。這裏又分兩塊,一塊就是上引文件講到過的政策限額以內的出租房,比如大都市每戶出租150平方米以內的,以及小城鎮每戶出租50平方米以內的。即便按“改造政策”,這限額以內的出租房,“實際上的所有權”並沒有改變,還是民間私產。另外一塊,居民自有自住、沒有出租的房屋。那可是完全的“消費資料”,就是按正統的社會主義理論,也無須改造。
所以,即便到了“文革”,我國城市的土地也並沒有完成全盤國有化。1975年“文革”高潮中修憲,拿出的文本還有如下表述:“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1975年憲法第6條)。為什麼國家對“城鄉土地”都可以“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呢?那一定是城鄉皆有非國有土地就是了。鄉下的好懂,因為農民的集體土地本來就不是國家的。城裏呢?還不是部分民地上蓋有居民的私房,才使得“文革”憲法也不得不強調國家有權對城鄉土地實施征購、征用或收歸國有!
謎一樣的問題:1975年之後的中國,究竟發生了什麼,才使得進入改革開放的1982年憲法,突然宣布“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城市土地國有是全盤土地國有第一步
上文梳理“城市土地國有”的來龍去脈,厘清了一件事實,這就是包括“文革”“極左”在內,也沒有能夠把城鎮的私宅民地徹底收歸國有。1975年的憲法還承認城鄉都有可以征用的非國有土地,但7年之後通過的1982年憲法,利利落落11個字就宣布了“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其間,中國究竟發生了什麼?
一個可能,就是在1975年之後,雖然“文革”到了強弩之末,但又在城鎮私宅國有化方麵燒了一把火,在事實上完成了國有化。倘若這樣,到1982年修憲之時,生活中的私宅民地已經完成所有權方麵的國有化改造,法律不過記下一筆事實,大聲無音,不會驚天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