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地權的演變路向(2)(2 / 3)

“得”是明顯的。那麼,有沒有“失”呢?25年之後回首,我的看法還是有的。如果向未來看,那篇土地轉讓的急就章,恐怕還要麵臨代價大幅上升的困境,值得討論和關注。

明顯之失,是當時急急忙忙定下的土地轉讓年期,如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實在留給未來一個大麻煩。講過了,那是香港的影響,而那裏有一個回歸內地的特殊約束條件,所以不少土地批租的年期比較短。再加上當事人對土地轉讓年期的理解,難免帶上時代的痕跡。結果,土地轉用的年期安排不但過短,且沒有清楚交代到期後的處理辦法。天下通行的“房地一體”,到中國大陸就變成“房、地分離”—企業和居民個人對房屋擁有所有權,但其下的土地,卻是國家到期就可以收回的!這個麻煩,現在已露頭,未來還將與時俱增。

可轉讓土地的分類,看來也經不住經濟結構變化的考驗。住宅、工業和商用,看似涇渭分明,但分類管製的僵化,當技術、產業和需求結構進一步變化時,卻成為障礙。譬如“新型城市綜合體”,要求把商業、產業、住宅等多種形態的建築,組合在一個不大的空間裏,便於時間成本快速提升的城市新人,更便捷地在“產城結合”的環境裏生活和工作。此時,土地分類僵硬,管製煩瑣,變更手續麻煩,勢必束縛城市成長。

最大之失,還是把香港單一土地所有製的特殊,錯以為是可以通行天下的一般。其實全部土地歸港英政府,隻是港島的殖民地體製遺產,並不是包括新界在內的全部香港的土地製度。可惜早年的認知,尚沒有如此高的“分辨率”。結果,在內地可轉讓的土地製度裏,從一開始就帶上了“國有土地才可批租”的基因,完全無視本土存在兩種土地所有權的曆史與現實。特別是後來有了土地財政的強大誘因,變異出始料所不及的“政府與民爭地”的可怕動力。

香港地製的另一麵

20世紀80年代中國開放,在土地方麵急急引入香港經驗,解開了當時不準土地轉讓的曆史難題,也開啟以土地為工業化、城市化籌資的新路。說來蠻有意思的,從那個時候起,內地、香港的地製如出一轍,不是“兩製”,而是“一製”。

香港的“資本主義”,怎麼那麼快就進入了內地?10年前寫《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涉及土地製度變遷,我對此有所討論。當時是這樣說的:“被叫作‘資本主義’的經濟裏麵,香港是一個例外。因為是殖民地,香港的土地曾經全部歸英國女王所有。為了在國王的土地上發展經濟,香港發明了一個‘土地批租’製,由政府主事,讓工業家、地產批發商競標購買一個時期內的土地使用權。政府‘批’出土地,得到收入;業界得到清楚的、可以再度交易的土地使用權。”

其實沒有“發明”。鴉片戰爭之後,港島割讓給英國,於是香港的土地就成了英國皇室財產,與其在英國本土的皇家土地一樣,都是crownland。請教過在英國任教的朋友,那裏的慣例,crownland也可按年期批租給民間。要注意,不是“斷賣”,而是“批租”。我的理解,這樣英國皇家既有銀子花銷,又不用背上“出賣祖業”之罵名。隻是香港在遠東,英國又要求香港“財政自立”,於是香港crownland的批租權,就交給港英政府行使,租金所得也歸港府庫房。這樣,香港的crownland就被通稱為“官地”。

“官地”是公有土地的一個類別。歐美不少資本主義國家也有的,明確歸政府所有,所以也可以進一步明確為歸聯邦、州或城市政府所有。香港的特別之處,在於全部土地皆為“官地”。這是1843年《英皇製誥》宣布的,其實也不準確。因為港島係割讓,但九龍的部分和新界卻是租借的,土地所有權當有不同。可是要殖民地當局“確權”,就沒有那麼多道理好講了:除了新界部分農地為村民所有,其他港地一律被宣布為“官地”。

“官地”之利用,當然以官意為主導。先看年期,我看到的資料,1844~1848年間多為一次批租75年,不可續約;1848年以後的50年,改為一批99年;到了1898年,港英政府認識到租期過長不利於政府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代之以75年可再續租75年租約,並要求承租人在期滿後支付按新標準製定的土地租金。再後來,75年租期成為標準租期,直至1997年香港回歸;但北九龍及新界土地,卻又以1898年7月1日起99年減最後3天批出。例外也總是有的,如中環花園道旁的聖約翰教堂的土地,就是英王贈與聖公會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所以這幅土地屬“永業權”(freehold),不同於其他承租人的“租用業權”(leaseho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