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地權的演變路向(1)(2 / 3)

在經驗上,農村的包產到戶—學名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就是把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開處理的結果。農地所有權永遠歸集體,使用權按年期歸農戶。你說這是姓“社”還是姓“資”?所有權公用就姓“社”,既然所有權沒變,一定年期的使用權歸農戶,也不好貿然就說姓“資”吧?重要的是,如此一來,農民就願意好好種地了。等到多年的糧食短缺轉為“賣糧難”,再吵來吵去就毫無意義了。

城市開放也一樣處理:工廠、商店、樓宇下麵的土地,所有權永遠國有,但使用權卻可以按一定年期轉讓給內外民企和居民個人。怕變色嗎?所有權沒變啊。怕政策僵硬、招商困難嗎?土地實際上已經可以轉讓,製度有足夠的彈性來容納新的生產力。現在不少人以為鄧小平的“不爭論”,就是憑他個人的革命權威下了一道死命令。不完全準確。具體的改革政策和體製選擇,也要讓好爭論的人士難有大的用武之地。

代價就是法律的解釋很繞口。試舉一例,修訂後的法律還是禁止“以牟利為目的……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如何理解呢?網上有如下說明:“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賣給他人,或者為了出賣而向他人收買、租借土地使用權等,有的是明碼標價予以出賣;有的則是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的買賣,如明裏購買他人的廠房,暗裏則是購買廠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權;借買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權之實等。”老天爺,這讀得懂嗎?我覺得很難。不過有一點,事情是做起來了:統計上描述進入中國的外資和民營經濟的增長,每一個數字下麵,都實實在在發生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至此,“土地轉讓”艱難起步,還遠遠趕不上人口與其他資源轉讓的腳步。進一步的強力發動機從何而降,聽下文分解吧。

先國有化、再市場化的由來

政府與土地結下不解之緣,且為“土地城市化”裝上強大的發動機。這一套究竟是從哪裏來的?本文要告訴讀者,這其實是原本叫作計劃經濟的體製,對一連串開放機會所帶來衝擊的反應。那時應該沒有什麼“頂層設計”,也沒有深謀遠慮,仿佛不經意之間,就生成了一套獨特的土地製度。

中國打開國門搞開放之際,土地作為基本生產要素,還受到高度嚴格的計劃管製。那時的憲法準則是,凡涉及土地,任何組織或個人既不得“侵占”,也不得“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是滴水不漏的體製,自家人好辦,誰用地找政府劃撥就好了,但外資要進來,不好讓人家“懸空”辦廠吧。

衝擊引出的問題,終於提到了決策層麵。據《瞭望東方周刊》記者葛江濤、周麗和羅敏的報道,1986年時任吉林省委副書記的王先進被調入京,出任國家土地管理局首任局長。這位王老2012年已是80多歲的高齡,回顧以往,講到了一些關鍵情況:

1987年2月,國務院組織召開外資領導小組會議,我作為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會議。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穀牧在會上傳達了國務院主要領導同誌的意見,提出能不能轉讓一部分城市土地,吸收一些外資,加快城市建設。

我當時表示讚同並提出三條意見:第一,轉讓的是土地使用權,不是所有權;第二,轉讓土地要有一定年期,不是無限期的,到時無償收回;第三,要按不同年期收取一定的租金。隻要把握這三條原則,搞土地轉讓就不會有問題。當時會議決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務院法製辦組織試點。

後來經過一係列準備,我們在1987年11月向國務院提交了試點報告。1987年12月,深圳市按照國務院批轉的文件精神,首次公開拍賣一幅麵積8588平方米的地塊,使用權為50年,這就是新中國曆史上土地拍賣的第一槌。

這是“中國方式”(Chineseway)了。事情是外資引起的,首先問題要足夠大,才能穿越行政層級,直達“有權拍板”之“天庭”。問題不大,或大了也反映不上去,那就萬事皆休,什麼也不要談了,這是一。問題提出後,還要有敢負責的領導人,先拿出個傾向性的意見(能不能轉讓一部分城市土地,吸收一些外資,加快城市建設)。如果誰也沒個態度,或隻講幾句不痛不癢的套話,那“問題”就永遠是問題了,這是二。然後還要走一走集體決策的程序,因為問題複雜,牽一發而動全身,要到跨部門會上(這裏是“國務院外資領導小組”)過一過,看看有沒有解不開的死結,這是三。沒有,再責成有關機構“組織試點”,看想法能不能成為可操作的經驗,這就是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