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產權的變化線索
上文的發現是,所謂“土地城市化快於人口城市化”,其實是土地劃入城市的權利,大大強過了人口進城的權利。接下去我們繼續探討,把大片土地很容易劃入城市的權利,究竟是怎樣逐步發展起來的。
讓我們先確認,大批土地被劃入城市,是改革開放之後才出現的現象。1978年之前,我國城市人口增長不多,城市總數變化不大,因此城市麵積也就沒有很大的擴張。像我出生的上海,從小到大,市區似乎從來就沒有變化過。1966年“大串聯”到過的北京,雖然已經開挖地鐵,但“城裏”無非就是從東單到西單,“出了城”還是非常農村的地方—學院路一帶甚至有帶“糞兜兜”的馬車出行。那時及以後我去過的幾個城市,如紹興、寧波、蘇州、南昌、長沙,以至武漢和南京,以“大上海”之眼光看,差不多都是“小地方”,雖然上海自己也還不過是密度極高的浦西。1978年我從黑龍江高考進京讀書,看到偉大首都的市容有了進步,城區不容易再見到馬車,但城市的地盤依然如故。從全國看,“國家工業化”時期老城市的擴大有限,新增工業城市雖然有那麼一批,如包頭、大慶、攀枝花等等,但城市數目總的來說增加不多。
城市擴張是20世紀80年代之後發生的。第一推動是前文提過的,“允許農民自帶口糧進小城鎮經商、務工、落戶”。那個政策口子開得不大,隻不過中國農民有8億之眾,即便很小一個比例的人數起來響應,也可以讓原來的城鎮人滿為患。於是城鎮要擴大,也出現了一批新市鎮,如溫州的龍港,就是當時知名天下“農民自辦的城鎮”。
這還是“人口城市化”驅動的,即隨著人口向城鎮流動和集聚,城鎮範圍有所擴大。當時的實際狀況是,城鄉之間的人口流動已經發生,但土地流動依然障礙重重。套用流行說法,那個時期應該是“土地城市化慢於人口城市化”。
讀者或問,人口可以流動,土地也可以流動嗎?在物理上,土地不能流動。愚公移山,挖土外運,流動的是“土壤”,而不是“土地”—那塊承載著大山的“地”,是無法流動的。但是在經濟上,土地卻可以“流動”。譬如種地的農民把土地轉讓給別人蓋廠房、開商店、建住宅,地還是那幅地,但地主變了,土地的用途也變了。那也是一種流動,或者更妥帖一點,稱為“流轉”。
不少朋友聽熟了今日之新聞,對“地價急升、地王頻現”之類,耳熟能詳,以為“土地流轉”天經地義,從來如此。不是的。土地流轉連同其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頻頻變動,嚴格說來不過是25年前才發生的“新鮮事物”。原本的中央計劃經濟體製,根本就容不得“土地流轉”!
讓我摘一條法律給各位讀一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該條款出自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擁有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其意清楚明了,用語斬釘截鐵:不得“侵占”,也不得“買賣”或“出租”,且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至於還有沒有“合法轉讓土地”的空間,在1982年那是完全沒有的。由於是憲法條款,所以也統管了當時的《土地管理法》。甚至當時的《刑法》,也把“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買賣、出租土地”的行為,列為刑事犯罪。
如果哪位仁兄手持1982年的《憲法》、《土地管理法》和《刑法》文本來到當下之中國,那麼他滿眼望去,應該遍地都是“非法現象”!因為很明白,不論人們持何種價值評判,“土地轉讓”已經成為在中國很容易就觀察到的經濟現象。其間究竟發生了什麼,才使得土地市場登堂入室,土地拍賣火爆進行,土地轉讓遍及神州大地?
關鍵的變革發生在1987年。是年,中國經濟早對外資正式開放,民營企業也可以合法注冊登記。新變革帶來不少新問題,其中最形而下的,是內外“非公經濟”如何合法落地?須知那個時候,人力、建材、機器設備和原料,皆有了“市場流轉”,不難獲得。但讓人家來投資,總還要有個地方可供落腳,總要有塊土地可以承載廠房、機器、設備和人工吧?
由政府劃撥供地嗎?國企可以,無非“掏左口袋給右口袋”,橫豎全民是一家,肉爛在鍋裏就是了。內資的民企也好辦,戴上一頂“紅帽子”,用“鄉鎮企業”或“聯合經營”的名義辦廠,土地就有了—至多日後再加一道“產權明晰”的代價而已。但是外商要“化妝”,怕就沒有那麼容易了。小規模的外資還夠膽,反正珠三角一帶“遇見紅燈繞著走”的本事大,隻要本地人敢招商,他就敢來。大型外資就不敢了,他們的法律審查通不過。憋來憋去,1987年中國政府決斷大幅修改土地法律,從嚴禁“土地流轉”的傳統立場,變通為“有條件允許轉讓”。
關鍵的條件就是一點,即土地所有權依舊不得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但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卻可以經過批準後以多種形式轉讓。全國人大據此原則修訂了《憲法》、《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的相應條款。僅從字麵上看,新的修訂也不大,無非在原先“土地所有權不得轉讓”之後,直直地加上一條:“使用權經批準可轉讓。”解釋起來,國家即全體人民的土地一點沒少,也永遠不會少;頂多就是這些永遠國有的土地,在某一個時期內的使用權,有條件地轉讓給個人與內外非公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