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重點可能另有所在。經驗說,考核指標的改善當然會影響行為,例如本文提到的從糧食、鋼鐵轉向GDP,層層政府和官員的行為邏輯的確發生了變化,個人和企業從事經濟活動的自由空間也大大增加。不過,假以時日,人們也發現,轉向GDP考核的經濟運行,也泛出“鋼鐵大躍進”的某種味道。變化的還隻是考核的中心指標,還並不是考核機製。如果還是當期對上級負責壓倒了對人民、對未來負責的體製占主導,那麼考核指標的變更頂多隻是治標。
要解決考核體製機製的問題,不消說又需要新的(改革)政策。那麼,是抽象的政策目標重要,還是具體的、可指標化的政策目標重要?
用抽象的原則保障具體的自由
自由總是具體的。以經濟活動為例,生產要講投入和產出,就有數不清的選擇,生產者總有不小的自由。蘋果公司的出品集中於極少的幾款,那是蘋果的自由。索尼的產品好幾百種,那是索尼的自由。肯德基不賣炸醬麵,奧迪不產自行車,別無他因,“他的生意他做主”就是了。中國人喜歡的“說了算”,用到此處就是按行為者的意誌、理解、願望、喜好來決定生產什麼、生產多少、怎樣生產。
舉凡消費、交易和投資,有形形色色的自由。本專欄討論的城市化,也是一連串行為自由的結果:如果人生在哪裏不可選,那麼在哪裏成長、上學、創業或就業,多少總有選一選的自由。計劃時代一切按行政指令行事,那也是說說的大原則。其實那個時候,百密一疏的事情數不勝數。我在上海念中學時,有位同學舉家從城市的另一頭搬遷過來,無論房子還是他父母的工作,都靠在電線杆子上貼條子“交換”而成—那時沒有市場,麻煩非常,但總還是有一點不怕麻煩的“自由”。中國走市場經濟之路,實質就是擴大自由之路。今天大都市的居民小區裏,外地口音五花八門,再夾雜幾句老外的腔調,大家見怪不怪就對了。
沒見過有誰真的不喜歡自由。當然,裴多菲可能把自由寫得過於浪漫了—“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真的要信守,不容易。但常識之中,喜歡自由還是人之常情。雖然批“自由主義”的所在多有,不過輪到這些批判者自己,恐怕也是自由要多不要少,與你我凡人沒有多大的不同。
人們普遍不能接受的,是自己的自由受到幹涉、限製或禁止。喬布斯一度被自己創辦的蘋果公司逐出公司的大門,當然不高興。古代中國的文王拘、仲尼厄、屈原放逐、左丘失明、孫子臏腳還有韓非囚秦,就是一千年過去了,還不免令人耿耿於懷。道理簡單,自由受限,沒有人會覺得爽快。普通人也一樣。你看街上追名牌包包的那一族,不論真假好幾萬人民幣挎上那麼一個,美得不能自己。或有人問一句值不值呀,回應多半是“管得著嗎”—誰也不喜歡別人幹涉自由!
是的,人人喜歡自由,獨不喜歡他人幹涉自己的自由。問題是,究竟什麼是“他人之幹涉”呢?投票驅逐喬布斯,難道不正是蘋果董事會其他成員的自由?正如拘文王、厄仲尼、放逐屈原、挖去孫臏的膝蓋骨或把韓非關起來,還不是相關人士“憑借他們的意誌而行動”的“自由”?說破了,能妨礙一個人的自由的,常常恰好就是他人的自由。
這樣看,“絕對自由”就難以成立了。除非到一個孤島上,魯濱遜的自由對任何他人的自由都不構成損害;反過來也一樣。在存在著他人的社會裏,一個人的自由對他人自由多多少少總有些影響。於是社會問題就來了:甲的自由妨礙了乙,丙的自由又攪得丁不得自由。這也是真實世界裏的自由,總不免要打些折扣的原因。康德堅持自由以自律為前提。法國《人權宣言》把“自由”定義為“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孫中山則說,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才是真自由。不管怎麼說,反正沒有“漫無節製的自由”,因為那類“自由”一定損害他人的自由。
相比之下,伯林(I.Berlin)區分了“積極自由”(positivefreedom)與“消極自由”(negativefreedom),被看作是推進了關於自由本質的認識。在這裏,“積極自由”是指行為主體憑借自己的意誌主動“做合意之事的自由”。“消極自由”呢?則是“免於受幹擾的自由”。用這位牛津教授的原話來說,就是“在變動不居的,但永遠可以辨認出來的界限以內,不受任何幹擾”。伯林認為,“消極自由”劃下了一個社會自由的底線,因為隻有“消極自由”,才保障每個個人免受他人自由,特別是他人的積極自由所帶來的幹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