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非常抽象。讀者不妨試一試,看自己有沒有一個關於權利的簡明定義。網上不少詞典給出的關鍵詞,包括“東西”、“力量”、“法律概念”,甚至“價值回報”,差不多都沒有拿準這個詞彙的含義。也難怪,因為“權利”係外來詞,據考證,最早是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的《萬國公法》時,使用了“權利”這一詞(見李貴連:“‘萬國公法’:近代‘權利’之源”,《北大法律評論》1998年第1卷第1輯這位丁韙良,英文全名WilliamAlexanderParsonsMartin,1827年生於美國印第安納州一個牧師家庭。1850年,他受美北長老會派遣到中國傳教,1863年移居北京,在傳教之餘翻譯美國人惠頓的《萬國公法》,還受到恭親王奕的賞識,由總理衙門撥專款付印出版。1869年,經海關總稅務司赫德的推薦,丁韙良辭去了美北長老會的職務,出任京師同文館總教習。1898年底,京師大學堂正式開學,由李鴻章推薦,光緒皇帝任命丁韙良為京師大學堂首任西學總教習,說起來與北京大學多少還有淵源。
丁氏用“權利”譯“rights”,也許是因為找不出一個恰當的中文詞來表達英文的原意。在中國文化傳統裏,“權”當然是有的,不過那含義是“平衡”,而不是後來流行的“權力”,更不是“權利”。“權力”也是外來詞“power”的漢譯,意思是“實現意誌的能力”,特別是“在別人反對的情況下仍能實現自己意誌的能力”(米爾斯),這就讓權力帶有“強製的”意味。順便提一句,我以為更好的權力定義是經濟學家巴澤爾給出的—把成本強加給他人的能力—不過那要留待以後細細切磋。
“權利”是不是“憑權力獲取利益”呢?後者也是東西方社會裏都可以觀察到的現象,也就是“因權(力)而貴”。至於把“權貴”現象與何種主義相連(例如“權貴資本主義”),那就端看使用者的思維習慣和語言偏好了。不過無論如何,“憑權力獲取利益”,卻與“權利”(rights)風馬牛不相及。
“權利”(rights)有“對的”、“正當的”、“合法的”意思,所以也有“被社會允許的”含義。不過,“rights”終究是個名詞,這也是有詞典定義“權利是某某東西”的原因。那麼,權利究竟是個什麼東西呢?我自己教產權理論,要向同學闡釋財產權利的含義,不免對此多做一點功課。我的用法是,“權利”是一個自由行為的空間,或曰“被社會認為是正當的、受法律或習俗承認的自由行為空間”。這個定義我們日後還要再談,這裏先越過“東西”一步:所謂你有某項權利,就是你有某個自由行為的空間,可以在那個範圍內做某些事,並被社會認為是正當的,也受到法律或習俗的承認與保護。
回到“允許農民進城落戶”,那當然是一項大權利。過去被認為不正當、不正確,受到法律和政策的限製或禁止,現在中央紅頭文件說“允許”,就是給出一個自由行為的合法空間。世世代代務農的,允許務工、經商、辦服務;生在農村裏的,允許離開農村、進城鎮落戶。這是一套新的行為規範,一套新的行為許可,也就是一套新的權利製度的安排。沒有這套權利空間,中國城市化的重新加速,是根本不可想象的。
抽象的目標很重要
還要圈點一番的是,“允許農民進城落戶”似乎並沒有具體的政策目標。比較而言,當時的其他政策,要解決的問題很明確,所以政策目標也具體。譬如,“允許包產到戶”為了激發農民產糧的積極性;“允許多種經營”為了增加農民收入和輕工業原料的供給;“開放長途運輸”為了克服農產品流通的瓶頸;“允許個體私營企業的發展”為了增加就業。唯獨“允許農民進城落戶”,要解決的究竟是個什麼問題呢?
是的,產業活動很具體,所以發展產業的政策目標從來很明確。如果“以農業為基礎”太原則,那麼後來的“以糧為綱”就具體了。更具體的是1955年定下全國農業發展的綱要,國家規定,到1967年糧食平均畝產在黃河以北地區達到400斤,黃河以南達到500斤,長江以南達到800斤。這也就是那個年代人人皆知的“過黃河、過長江”。我下鄉已經是1968年,但直到10年之後恢複高考回城,黑龍江還在為上綱要而奮鬥。
畝產總還算著眼於產出的結果。更具體的政策目標還可以轉向生產過程的環節。“大躍進”之前的幾年,毛主席他老人家對農業的投入與耕作細節關懷備至,“農業八字憲法”對深耕耕幾尺、每米植多少株莊稼(密植)都有指示。偌大一個中國,最高層目標細而具體,外加上一個公社體製,層層放大強行落實,那還不鬧得人仰馬翻?我看到過一幅照片,社員排隊“深耕”,差不多挖出壕溝來了,生土上翻,怎麼還能長莊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