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放權到還權(1 / 2)

本文繼續研究還權賦能的動力機製。講過的,還權之權係指農村山林、土地和房屋的產權,沒有還權之前,這些權利掌控於政府之手,譬如農民的建設用地不得向非農民轉讓,但政府一把征用過來,再到市場上出讓就可以了。把土地轉讓權還給農民以後,政府再征地的麻煩肯定增加。既然如此,為什麼政府要還權?

回答這個問題,要在中國的經濟製度變遷方麵補一點課。我們不妨先問,無論還權與否,掌控在地方政府手裏的財產轉讓權,本身又是從哪裏來的?答案是,那已經是改革的產物。具體說,是原本高度中央集權計劃體製“放權改革”的成果。

是的,經典的計劃經濟體製根本就容不得資產的市場轉讓權。那套來自前蘇聯的製度,核心邏輯是全部生產資料歸公,由政府下命令直接管理。由於資產全部歸國家,因此就不需要有“轉讓”——更沒有市場轉讓——的合法地位。要的隻是“劃撥”,就像一個人把自己的東西從左口袋裝到右口袋那樣簡單、透明和直截了當。對這套製度而言,什麼轉讓、市場交易、討價還價、價格機製等等,太麻煩,太瑣碎,太斤斤計較——總之一句話,太資本主義了。

土地向來根據需要由國家劃撥。雖然“國家”很抽象,但政府、行政部門及官員卻非常具體。像中國這樣多級政府的大國,一般行政級別越高的,就越代表整個國家和全民。最有代表性的事件,我看過的報道是設蛇口工業區時,袁庚先生到中南海彙報,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先念手拿紅鉛筆,看著地圖問,要多大?把南頭半島都劃給你們?袁庚急答:用不了那麼大,這一小塊(2.5平方公裏)就夠——日後袁先生也許為此後悔多年。不值得大驚小怪的,反正土地國有,劃給蛇口的再大,也還是國有。

從“劃撥”轉為“出讓”,一詞之差,體製的含義截然不同。出讓之“讓”,是“讓渡”的意思,一定涉及資產在多個權利主體之間的轉手。當年中國怎樣借鑒香港土地批租製的經驗,從國家土地劃撥走向“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之路,我們已經用了不少篇幅做過討論(見本書第95~119頁)。這裏要補充一點:如果說劃撥之權高度集中於中央,那麼“轉讓土地使用權”,從一開始就放給了地方政府。仍然以上例來說明,劃多少地給蛇口,要中南海批準;但是後來的蛇口拿出多少土地向市場轉讓,歸深圳市管,北京就不管了。

這就是說,“放權”構成市場化改革的前提。關於這一點,2008年紀念改革開放30年的時候,大家有過很多討論。是年7月,高齡98歲的科斯在芝加哥大學召集中國改革經驗的研討會,我在會上的發言“鄧小平做對了什麼?”問出了自己長久以來好奇的一個問題:“為什麼鄧小平也對‘看不見的手’情有獨鍾?這位曾經指揮過百萬野戰大軍,擔任過中共中央總書記和國務院副總理的大政治家,分明擁有一雙‘看得見的手’!他難道不知道,擴大市場價格機製配置資源的範圍,總要在某種程度上收縮‘看得見的手’發號施令的範圍?大權在手,又堅決推進價格闖關,這究竟是為什麼?”

當時得到的答案,無非是高度集權的計劃體製逐步累積了奇高無比的運行成本,一旦達到不堪承受的程度,“放權改革”也許就是一條解脫的出路。至於超級國家公司向來政企合一的“權力+權利”,一旦下放,就不完全由上麵控製了。多種多樣的意圖、理念、利益主體外加大曆史中的“偶發小事件”,一起影響著“放權”的實際路徑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