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論文 宋朝劃分鄉村五等戶的財產標準(2 /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曆代名臣奏議》卷256馮山奏。

②《長編》卷390元祐元年十月壬寅。

③《長編》卷269熙寧八年十月辛亥。

④《長編》卷324元豐五年三月乙酉。

鄧綰列舉了“均錢”的五種辦法,與前引呂陶所舉劃分戶等的四種標準對照,雖然用詞有所不同,其實大致多了一項,這就是“或附所收租課”。“租課”當然不是指地租,而是指兩稅或其他賦稅的某類固定實物稅額。以下就宋朝劃分鄉村主戶戶等的各種財產標準。分別作一些介紹。

1.家業錢

家業錢又名“家業貫陌”①、“家力”②、“家力錢”③、“家活”④、“物力”⑤、“產業”⑥、“家業”⑦、“家產”⑧、“家直”⑨、“家貲”⑩、“戶產”⑾、“貲產”⑿、“物產”、“物業”⒀等,名異而實同。先把各戶的田畝和浮財折算成錢,然後再依照規定的五等家業錢額,劃分戶等。“假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有第一等十五戶,每戶物力及三千貫;乙鄉有第一等五戶,每戶物力及五百貫”⒁。總的說來,即使同樣使用家業錢劃分戶等的地區,各等戶的家業錢額也各不相同。如同一縣中,甲鄉有家業錢三千貫以上算一等戶,而乙鄉有五百貫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文獻通考》卷12。

②《範文正公言行拾遺事錄》卷3,《宋會要》職官72之13。

③《水心別集》卷11《和買》。

④《朱文公文集》卷18《奏均減紹興府和買狀》。

⑤《忠肅集》卷3《論助役十害疏》。

⑥《司馬文正公傳家集》卷49《乞罷免役錢依舊差役劄子》,《宋會要》食貨21之10。

⑦《包拯集》卷7《請罷裏正隻差衙前》。

⑧《宋會要》食貨65之6。

⑨《宋會要》食貨26之26。

⑩《東坡七集·東坡集》卷28《上韓魏公論場務書》。

⑾《字溪集》卷1《上宣諭餘樵隱書》。

⑿《宋會要》食貨65之2。

⒀《長編》卷227熙寧四年十月壬子朔注,《宋史》卷177《食貨誌》作“物產”,《文獻通考》卷12作“物業”。

⒁《長編》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

以上就算一等戶。關於宋朝各地用家業錢劃分五等戶的情況,僅剩一些片斷的記載。北宋神宗時,河北定州安喜縣“第四等之家乃逾五千,每家之產僅能直二十四緡”①;南宋時,四川忠州“第三等家業三百貫文”②;紹興府家業達三十八貫五百文,即算四等戶,而三十八貫四百九十九文以下,即算五等戶③。

家業錢既要估算“田畝物力”,又要估算“浮財物力”。田畝物力也叫實業物力,一般須依土地的肥瘠,而定價值的等差。如在紹興府會稽縣雷門東管第一鄉,“第一等田每畝計物力錢二貫七百文,第二等二貫五百[文],第三等二貫文,第四等一貫五百文,第五等一貫一百文,第六等九百文,田畝有好怯,故物力有高下”④。臨安府餘杭縣“止戈一鄉,第一等田每畝物力二貫三百有奇”⑤。在處州麗水縣,“以壹畝而論,極高者為錢伍貫玖百文,極下者為錢伍百或肆百文”⑥。由此可見,好田和壞田的家業錢額可以相差好多倍,甚至十多倍,而各地區的田畝物力分多少等,顯然也各不相同。

浮財物力的折算,顯然比田畝物力更加複雜,也更易流於苛細。北宋張方平抨擊免役法說:“臣聞諸路,其間刻薄吏點閱民田、廬舍、牛具、畜產、桑棗雜木,以定戶等,乃至寒瘁小家農器、舂、磨、[銍]、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輸十,[估]萬[輸]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⑦他反映宋神宗時折算家業錢,“以定戶等”和分攤役錢的情況,連小農具、小家具和小牲畜等都須折算家業錢,每家業錢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長編》卷364元祐元年正月戊戌。

②《宋會要》食貨14之38。

③《梅溪先生後集》卷25《定奪餘姚縣和買》,《宋會要》食貨70之76。

④《宋會要》食貨70之86,92~94。

⑤《宋會要》食貨70之83。

⑥《兩浙金石誌》第11《宋麗水縣奏免浮財物力劄付碑》。

⑦《樂全集》卷25《論免役錢劄子》,以《皇朝文鑒》卷47《論免役錢》參校。此奏說“募法之行且三年”,當寫於熙寧六年(公元107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