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論文 宋朝劃分鄉村五等戶的財產標準(1 / 3)

宋朝將編戶齊民分為鄉村戶和坊郭戶。前者是鄉村居民,後者是城市居民。由於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宋代的城市人口無疑較前代有頗大增長,然而鄉村人口仍占大多數。鄉村戶和坊郭戶又都劃分為主戶與客戶,鄉村主、客戶的區分,往往是依據有無土地等生產資料;而坊郭主、客戶的區分,則往往是依據有無房屋等生活資料。鄉村主戶分為五等戶,坊郭主戶分為十等戶(也有坊郭主、客戶混通分成十等戶的情況)。

宋朝將鄉村主戶分成五等戶,完全是依據各戶財產的多少。一般說來,一、二等戶是地主,三等戶既有地主,也有較富裕的農民,四、五等戶大都是貧苦的農民。故一、二、三等戶又稱鄉村上戶,四、五等戶又稱鄉村下戶。

鄉村主戶用什麼財產標準劃分戶等,這不僅是宋朝五等戶製度的一個重要側麵,而對了解宋朝的整個賦役製度,也是相當重要,不容忽視的。

(一)劃分鄉村五等戶的財產標準

按照宋朝政府的規定:“天下閏年造五等版簿。”①這種版簿的正式名稱叫“五等丁產簿”②,既記錄鄉村主戶的人丁,又登載各戶的財產。每隔三年,逢著閏年,就須重新編造一次五等丁產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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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113明道二年十月庚子。

②《宋會要》食貨11之13。

五等丁產簿由各縣編造和保管,北宋仁宗時的《嘉祐敕》說:“造簿委令、佐責戶長、三大戶錄人戶丁口、稅產、物力為五等。”①宋神宗時,楊繪也上奏說:“凡等第升降,蓋視人家產高下,須憑本縣,本縣須憑戶長、裏正,戶長、裏正須憑鄰裏,自下而上,乃得其實。”②“三大戶”就是耆長。大致在宋神宗以前,耆長、裏正、戶長等是農村鄉、裏基層政權的頭目,一般由一、二等戶,即地主充當。他們經由縣衙門委派,挨家挨戶登記各戶的人丁和財產,然後再編造五等丁產簿。這裏介紹的隻是編造五等丁產簿的法律規定,至於在實際執行時,肯定沒有那麼嚴格,並且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種種流弊。

版簿的名稱雖然叫五等丁產簿,而鄉村主戶戶等的高下,卻與各戶人丁的多少完全無關,而單單依據各戶財產的多少。宋朝各地區劃分鄉村五等戶的財產標準,並不整齊劃一,而是五花八門,各行其是。

北宋哲宗初,呂陶說:“天下郡縣所[定]版籍,隨其風俗,各有不同。或以稅錢貫百,或以地之頃畝,或以家之積財,或以田之受種,立為五等。就其五等而言,頗有不均,蓋有[以]稅錢一貫,或占田一頃,或積財一千貫,或受種一十石為第一等;而稅錢至於十貫,占田至於十頃,積財至於萬貫,受種至於百石,亦為第一等。其為等雖同,而貧富甚相遠。”③呂陶列舉了劃分鄉村五等戶戶等的四種財產標準。並以第一等戶為例,說明即使在同等戶中,財產差別仍然相當大。這實際上隻是鄉村上戶,特別是一等戶的情況。至於鄉村下戶,“凡第四、第五等之家,田業壟畝之多寡無甚相遠,粗糲不充,布褐不備,均未免凍餒之憂”④,財產差別並不大。此外,劃分鄉村主戶戶等的財產標準,也不止呂陶所舉的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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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254熙寧七年七月癸亥。

②《長編》卷223熙寧四年五月癸卯。

③《長編》卷376元祐元年四月,以《宋會要》食貨13之24參校。

④《長編》卷362元豐八年十二月丙寅。

為了作進一步說明,就不能不涉及宋朝鄉村的賦役製度。宋朝政府向鄉村戶攤派各種賦役,大體有四種方式:第一,按各戶田地的數量和質量,例如兩稅;第二,按各戶的人丁,例如丁稅;第三,按各戶的戶等,例如差役;第四,按各戶的家業錢或稅錢等數額,即是按劃分鄉村主戶戶等的財產標準,例如役錢與和買。這幾種方式經常交錯重疊,例如兩稅雖為土地稅,而其支移和折變卻往往依據各戶的戶等高下,而有輸送遠近之別,折價貴賤之別。役錢是王安石實行免役法時新增的賦稅。開始規定,役錢由上三等戶分等繳納,而四、五等下戶不納役錢。但很快“又令四等以下均出役錢,未幾,又令隻據稅錢,不用等第”①。王覿也說:“既用家業錢以定免役錢之多少,則所謂等第者無所用之。”②關於“不用等第”,即不用戶等,而“隻據稅錢”或“家業錢”分攤役錢,變法派鄧綰在奏中說得更加具體:

“昨者朝廷免役率錢之法,初且用丁產戶籍,故諸路患其未均,相繼奏陳,各請重造,多已改造矣。其均錢之法:田頃可用者視田頃,稅數可用者視稅數,已約家業貫伯者視家業貫伯,或隨所下種石,或附所收租課,法雖不同,大約已定。”③

由此可見,攤派役錢,一般就是沿用各地劃分戶等的財產標準,例如“廣西凡為稅錢一文者,出錢七、八或五、六”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