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論文 宋朝劃分鄉村五等戶的財產標準(3 / 3)

一貫納十文役錢,十貫納一百文役錢。南宋寧宗時,也有記載說:“推排物力之際,弊出百端,升降增減,初無定數。富室輸財,必欲銷減;鄉民執役,互相隱藏。乃若深山窮穀之民,一器用之資,一豚彘之畜,則必籍其直以為物力,至於農氓耕縣、水車皆所不免。”①估算浮財物力本來就是很麻煩的事,什麼物件應當估算或不應當估算,宋廷並沒有,也不可能有很具體、很詳盡的規定,隻是聽憑地主和“執役”的鄉胥縣吏通同作弊,結果自然是“升降增減,初無定數”,而使貧民下戶吃虧。北宋仁宗時曾規定,河北和河東不得用桑樹折算家業錢,以定戶等。②南宋高宗時,陳湯求也曾建議:“乞今後州縣不得將牛、船、水車、應幹農具增為家力。”並得到宋廷批準。③然而從前引張方平奏和宋寧宗時的記述看,此類規定乃是一紙空文。

估算浮財物力,照理對上戶往往是不利的,因為“上戶浮財物力營運有至數千貫者”,而“下戶隻些小家活”④。北宋徽宗時,陝西實行均糴。童貫上奏說:“均糴之法,鄉村若以田土頃畝均敷,則上等所均斛鬥數少,實為優幸;下等均定斛鬥數多,不易供辦。如以家業錢均,則上等所均斛鬥數多,下等人各均定斛鬥數少。委是兩事利害不同。”⑤鄉村上戶和下戶之間,田畝物力固然相差很大,而浮財物力往往相差更大,所以用田畝或家業錢均糴,“利害不同”。然而在實際上,由於鄉村上戶,即地主們與官吏狼狽為奸,千方百計,瞞田隱產,而對鄉村下戶的家業估算,又是窮搜細剔,毫發無遺;故即使按家業錢劃分戶等,或者攤派役錢、和買、均糴等,也不會給鄉村下戶帶來什麼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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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食貨70之88~89。

②《河南程氏文集》卷4《故戶部侍郎致仕彭公行狀》,《宋會要》職官42之3,食貨61之60。

③《宋會要》食貨69之25。

④《宋會要》食貨70之95。

⑤《宋會要》食貨41之22。

2.稅錢

稅錢即是兩稅的夏稅錢。在宋代,南方水田夏稅一般有稅錢,而秋稅一般納稻米。蘇轍說:“自熙寧(宋神宗年號)以前,民間兩稅皆用米、麥、布、帛,雖有沿納諸色雜錢,然皆以穀帛折納,蓋未嚐納錢也。”①此說雖過於絕對化,但人戶納夏稅錢時,較多地折納實物,而稅錢僅作折納的本位,當是事實。如《新安誌》卷2記載,徽州有五個縣上田園每宋畝稅錢二百文,中田園每宋畝稅錢一百五十文,下田園每宋畝稅錢一百文,除折變紬、絹、綿、麻布外,實納錢分別為五十五文、四十三文七分五厘和二十七文七分五厘,又與腳錢、鹽錢一起折納實物。在北方,從某些記載看,至少有相當部分地區沒有夏稅錢。包拯和張方平交待河北冀州和京東應天府的兩稅正額時,都隻有實物,而無稅錢。②宋仁宗時,京西轉運司曾規定,陳州“將今年夏稅大、小麥與免支移,隻令就本州送納見錢”。陳州夏稅隻有“苗子”,沒有稅錢,而以大、小麥作折變的本位。③在開封府,夏稅的“本色多絲、綿、紬、絹”④。我們應當注意南方和北方的差別,這種差別,實際上涉及了南方和北方劃分戶等的財產標準的差別,在下一節還要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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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欒城集》卷37《乞借常平錢置上供及諸州軍糧狀》。

②《包拯集》卷8《請移冀州就糧兵士歸本州》:“本州夏秋稅斛鬥共納四萬三千餘石,夏稅紬絹五千四百餘匹,綿二萬七千餘兩。”《樂全集》卷26《論率錢募役事》:“且舉應天府為例……夏秋米、麥十五萬二千有零石,絹四萬七百有零匹,此乃田畝桑功之自出,是謂正稅。”

③《包拯集》卷7《請免陳州添折見錢》。又《樂全集》卷25《陳州奏賦率數》:“本州四縣合行催納夏稅苗子七萬七千五百石有零。”

④《宋會要》食貨70之14。

用鄉村主戶擁有田地的稅錢額劃分戶等,是以各戶田地的多少肥瘠為基礎,這與田畝物力相類似;但不估算浮財,這又與以家業錢劃分戶等不同。北宋呂南公說:“所謂主戶者,又有差等之辨。稅額所占至百十千、數千者,主戶也;而百錢、十錢之所占者,亦為主戶。”⑤他談的應是江西的情況,但未說明具體的戶等。如以每畝稅錢十文計,有的下戶僅占田一宋畝,有的上戶卻占田萬宋畝。宋哲宗初,呂陶說,成都府路“諸縣大半以稅錢多少立為戶等,有自一貫至於十貫以上,或自五貫至五十貫以上,並為第一等”⑥。可見各地劃分鄉村五等主戶的稅錢額,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