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節(3 / 3)

“對於實質性身體傷害的程度,自當給出標準,絕非任何傷害都能被判‘義絕’,有明確的規定,又怎會讓妻不從夫家宅不安?在鍾某看來,若是暴行得不到製止,懂君子之道行君子之行的人越來越少,那才當真是有違禮法,動搖國之根本!”

此辯令王壬等人語塞,麵色難看至極地過了一會兒後才紛紛斥言:“你這是強詞奪理!”↓本↓作↓品↓由↓思↓兔↓在↓線↓閱↓讀↓網↓友↓整↓理↓上↓傳↓

鍾清衡絲毫不怒,隻道:“既說鍾某強詞奪理,那便請諸位大人有理有據地反駁鍾某。”

王壬難以反斥,唯有轉而對議案第三條開火,直言無論女子是否因買賣為妻為妾,既已被官府記錄在案,那便是合法的婚姻關係,斷無承認之後再否定之理;且買妻買妾雖有錯,可並非主使拐賣之徒,若是判刑恐此法過於嚴苛。

而王壬的這一番反斥,鍾清衡尚未開口,禮部尚書江晟已先忍不住辯駁道:“王大人怎的此時又不把禮法掛在嘴上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買妻買妾敢問可有遵雙方父母之命?再者,大蘅國律例規定,定婚成婚需是男女雙方自願。拐賣本已違法,買妻買妾便更談不上自願,既是非自願便是違法,即便官府記錄在案,其本質亦是違法,又何來的合法婚姻關係?官府承認的是經過造假的違法婚事,為何不能否定?

“若說買妻買妾有錯卻罪不至判刑,我認為此言差矣。買賣因何而起,正因有買家出價,方有人鋌而走險充當賣家,拐賣者罪不可赦,買者亦然。甚至可以說買者才是拐賣屢禁不止的罪惡之源。當然,我知道王大人一直以來都反對酷法,頻頻以商鞅變法失敗為例證明酷法不可取。然若是商鞅之法當真如此不可取,何以後世不斷以商鞅之法為藍本製立新的律例?荀子言,‘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有此儒學在上,證明禮儀教化為先,律法治理為輔,可若是將禮法不放在眼中,便該重用刑罰禁止這些惡徒的不法之行!王大人身為都察院左都禦史,竟連儒學與律例都不研明,這些年來怕是冤了不少人啊!”

江晟之言把王壬氣得差點便在殿上昏過去,王壬向楚嶽峙下跪懇請三思,表示律例沿襲多年,萬不可輕言改之,更不能輕易動用酷法。

楚嶽峙卻道:“鍾次輔所言,句句在理,禮在法前,何以不能改?若說酷法,這杖八十是刑,牢獄是刑,流放是刑,可如今這判刑標準尚未定,怎的就成酷法了?”

王壬啞口無言,楚嶽峙幹脆讓其就這麼跪著,想通了再起來,其餘反對的朝臣見狀頓時未敢再多言。

至此,鍾清衡提議律例修改得以確立,將在與刑部及大理寺進一步商議,敲定各項細節後頒布推行。

十二月中旬,離正月休朝尚有大半個月,大理寺卿阮邢與內閣次輔涼忱共同提出,今民間有女子從商,其中以寡婦或因為幫補夫家而不得不從商的婦人居多,但在從商過程中,時有糾紛,因大蘅國並無相關律例,即便上報官府也難做定奪,故提案應對女子從商訂立相關律例,讓官府有法可依依例審判。

女子不應拋頭露麵,此乃默認之禮,女子從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