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節(1 / 3)

必然在外奔走,如此便是有違禮製,於是再次有大批朝臣進言,比起訂立規範女子從商的律例,更應明令禁止女子從商破壞禮製。

禁止女子從商之言,幾乎是一提出便遭到了駁斥,因與之相關的乃女子拐賣案的受害女子在獲救後,若家人不願領回又或受害女子本身不願回歸故鄉遭人指點,朝廷都將會幫助受害女子改名換姓,並統一安排她們進入由朝廷設辦的繡房與織布坊中,以自己的雙手養活自己。若是禁止女子從商,那便是在質疑朝廷多年來安置受害女子之法有錯,而那些因被拐賣而人生遭毀的受害女子豈不是又要失去棲身之所?

部分朝臣庭上進言,遭拐賣的受害女子乃是特殊案例,不該納入用以作為對比,且若準女子從商,豈非鼓勵女子罔顧禮製在外拋頭露麵?

司淵渟對此引用前唐朝之例作為反駁:“《太平廣記》有記,‘唐汴州西有板橋店,店娃三娘子者……寡居,年三十餘,無男女,亦無親屬,有舍數間,以鬻餐為業。然而家甚富,多有驢畜’。若夫已亡故,又無子女,寡婦不從商該以何為生計?敢情真要讓人餓死,再讓人議論,大蘅國容不下無依無靠的寡婦,還不如前朝?不僅如此,《太平廣記》中還有許多關於女子在紡織、冶金與果蔬商鋪等經營記載,足可見過往朝代曆史上並非沒有女子從商之例,前朝尚能容女子從商,何以到了今日,反倒不能容了?

“誠然,大蘅國開國之初也認定工商雜色之流,大蘅國對工商早已開放,海禁解除後海貿更讓大蘅國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如今律例早已參照《全唐文》定下新法,應屬諸軍諸使司等在村鄉及坊市店鋪經紀者,宜與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既已允許商人與百姓可享相通待遇,且商貿繁榮也令百姓衣食有餘家給人足,又為何不準部分情況特殊的女子經商立業,讓她們得以憑己謀生?

“長久以來,休妻遵從七出,且‘三不去’中有定,若妻子娘家已無人可依甚至娘家已不複存在,則不能休妻。休妻需經過宗族定奪,絕非輕易能定一紙休書。然妻者若隻能依附與丈夫,這於男子而言難道就不是一種負擔?準女子立業從商,未見得就不是雙方互惠之事,婦人可名正言順幫補夫家;如若不幸,夫君早逝又無子女,也能從商養活自身而非隻能指望亡夫留有遺產。若論事例,《唐代墓誌彙編》便有記,皇甫賓之妻楊氏,在丈夫死後經營財產,會陶公之法,固得水旱無懼,吉凶有資。”

司淵渟之辯出於理據也出於過往記載事例,有此開頭,令阮邢與涼忱在之後的庭辯中也更立得住腳。

而說妻者隻能依附於夫於男子而言為負擔,也不過是為了說服那些堅持己見自視甚高的朝臣們。

之後又再經過半個月的庭辯,終於在正月休朝之前決議,將在次年商定準女子從商立業的相關法規,一要合乎禮法,二要關注民生,三則必須嚴規女子可進入的行業。

至此,距離設立女子學堂之後又過去十一年,終於在宴清二十年最後一個月成功推進修改與女子相關種種律例。

和離以及女子立業從商等律例,最終分別在宴清二十一年九月,宴清二十二年十二月正式頒布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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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章 如嶽臨淵

楚嶽峙在早朝上倒下那天,是宴清二十四年八月十三日。

那一日朗日風清,萬裏無雲碧空如洗,楚嶽峙在早朝即將結束之際,示意一旁的王忠將禪位詔書呈上。

在群臣的注視下,他自龍座上起身,伸手去拿那份早已寫好的禪位詔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