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秩律》:太醫、祝長及它都官長,黃(廣)鄉長,萬年邑長,長安廚長,秩各三百石,有丞、尉者二百石,鄉部百六十石。[18]
整理小組注:“太醫,奉常和少府的屬官均有太醫:廣鄉,漢初似屬钜鹿郡:萬年,邑名,漢初屬內史:長安廚,漢初屬內史。”都官之長與其他縣、邑等機構之長有相同的的秩次,進一步證明了上述推論。“太醫、祝及它都官長”一語,表明屬於列卿下屬的太醫長、祝長等都是都官的長官。據此推測,列卿名下設有令、丞或長、丞的下屬機構,大概都屬於都官。[19]需要提出的是,上述這些設有令、丞或長、丞的機構,其長官與縣的長官秩次是相同的,即令為千石至六百石,長為五百石至三百石(漢成帝時取消了八百石和五百石兩個秩次)。[20]我們說都官是中央直屬的縣級機構,主要是從都官的長官和縣的長官在名稱和秩次上相同這一角度而言的。
《二年律令·置吏律》:都官除吏官在所及旁縣道。都官在長安、櫟陽、雒陽者,得除吏官在所郡及旁郡。[21]
都官辟除屬吏以所在縣及旁縣(鄰近的縣)為限。長安為西漢都城所在,櫟陽是漢高祖曾經建都的地方,雒陽在西漢處於陪都的地位,因此在這些地方的都官辟除屬吏的範圍可以擴大到都官所在的郡及旁郡。嚴耕望先生在考察漢代地方屬吏籍貫限製時說:
監官長吏自辟之屬吏,必用本籍人,唯京畿郡縣可例外。
州郡國縣道侯國政府之屬吏皆由長官自辟本域人,各以本州、本郡國、本縣道侯國所轄之境為準,不得用轄境以外之人。[22]
兩相比較,就會發現,都官辟除屬吏的限製與縣辟除屬吏的限製幾乎是相同的。由此也印證了廖伯源先生所作的推論:
又鹽、鐵官亦有長官自辟之屬吏,《東海郡吏員簿》列鹽官吏員三條,鐵官吏員二條……鹽、鐵官屬吏有令史、官嗇夫、佐、亭長數人至數十人,由長官自辟,限用本籍人。此說蓋據地方屬吏之籍貫限製推測,全無證據,備一說而已。[23]
鹽、鐵官為都官,這一點將在後麵詳述。其實,不僅都官屬吏的籍貫限製與縣屬吏基本相同,而且都官長官的籍貫限製與縣長官的籍貫限製也沒有多大區別。據廖伯源先生考證:
……《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所載鹽、鐵官長、丞七例,全部非本郡人。又《漢書·王尊傳》曰:“王尊……涿郡高陽人……補遼西鹽官長。”王尊亦不在本郡為鹽官長。雖全部公有八例,例證太少,難以作肯定之辭。然鹽、鐵專賣,大利在焉,為防勾結營私,圖利鄉親,鹽、鐵官長吏應限不用本郡人。[24]
總之,都官是中央直屬的縣級機構,這一結論應該是成立的。
二、離官蠡測
上麵說鹽、鐵官是都官,主要是根據尹灣漢簡的有關記述。
《集簿》:縣邑侯國卅八,縣十八,侯國十八,邑二,其廿四有堠(?),都官二。[25]
根據這條材料可知,西漢後期(成帝年間)東海郡縣、邑、侯國總數有三十八個,包括十八個縣,十八個侯國和兩個邑,它們都屬於縣級地方行政單位。前麵已經指出,都官也是縣級機關,那麼,為什麼同樣是縣級,兩個都官卻不在東海郡縣級單位的總數之中呢?我想原因可能在於都官是直屬於中央的機構,而不是地方行政機關,不“治民”,所以,盡管其吏員編製屬於東海郡,卻不能包括在東海郡的地方行政單位總數之中。
那麼,就東海郡而言,都官具體指的是什麼機構呢?答案在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中[26]。該文書在分條列舉了太守府、都尉府和三十八個縣級地方行政單位的吏員編製情況之後,又列出了三個鹽官和兩個鐵官的吏員編製情況:
伊盧鹽官,吏員卅人,長一人,秩三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一人,官嗇夫二人,佐廿五人,凡卅人。
北蒲鹽官,吏員廿六人,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一人,官嗇夫二人,佐廿二人,凡廿六人。
鬱州鹽官,吏員廿六人,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一人,官嗇夫一人,佐廿三人,凡廿六人。
下邳鐵官,吏員廿人,長一人,秩三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三人,官嗇夫五人,佐九人,亭長一人,凡廿人。
□鐵官,吏員五人,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一人,官嗇夫一人,佐二人,凡五人。
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是一份完整的文書,因為:首先,該文書中列出的縣、邑、侯國正好是三十八個,與《集簿》中所述東海郡縣、邑、侯國總數一致;其次,該文書中這三十八個縣級地方行政單位的吏員總數,加上太守府、都尉府和鹽官、鐵官的吏員數目,與文書末尾的彙總數字“最凡吏員二千二百二人”完全一致;該文書開頭“□都(?)尉縣鄉……”大概是標題或概要說明性文字,盡管有殘缺,並不影響文書的內容。既然這是一份完整的文書,就意味著都官隻能出現在縣、邑、侯國之後所列出的鹽官和鐵官中。我們看到,在這三個鹽官和兩個鐵官中,隻有伊盧鹽官和下邳鐵官設有三百石的長,其他的鹽官和鐵官則隻設秩次較低的丞及下級屬吏。據此推斷,東海郡的兩個都官,就是這兩個設長的鹽官和鐵官——這更加印證了我們在前一節所作的推論,即都官為縣級機構。
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解釋那些沒有設長的鹽官和鐵官?我們在尹灣漢簡《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中看到如下記述:[27]
鹽官長琅邪郡東莞徐政,故都尉屬,以廉遷。
鹽官丞汝南郡汝陰唐宣,故大常屬,以功遷。
鹽官別治北蒲丞沛郡竹薛彭祖,故有秩,以功遷。
鹽官別治鬱州丞沛郡敬丘淳於賞,故侯門大夫,以功遷。
鐵官長沛郡相莊仁,故臨朐右尉,以功遷。
鐵官丞臨淮郡淮陵龔武,故校尉史,以軍吏十歲補。
鐵官別作□丞山陽郡方與朱賢,故有秩,以功遷。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在上麵簡文中,有“別治”或“別作”字樣的幾條,都寫有鹽官或鐵官的具體名稱,如北蒲、鬱州等;同時,也恰恰是這些鹽官或鐵官,在前麵所引述的《東海郡吏員表》中隻設有丞以下的官吏而沒有長。第二,沒有“別治”或“別作”字樣的幾條,也沒有鹽官或鐵官的具體名稱,但根據《東海郡吏員表》,設長的隻有伊盧鹽官和下邳鐵官,因此,這幾條所列的應該就是伊盧鹽官和下邳鐵官的長和丞。既然設長的鹽官和鐵官是都官,那麼,這些標有“別治”或“別作”的鹽官或鐵官,應該就是離官了。
說“別治”或“別作”的鹽、鐵官是離官,也不是沒有根據,首先,“別治”或“別作”本身就有派出或分支機構之意,這與離官的意思大體相同;其次,都官是鹽、鐵官,這些稱為“別治”或“別作”的,也是鹽、鐵官,都不涉及地方行政,所不同的,是都官的長官(長)秩次高於“別治”或“別作”的長官(丞)——這也正是都官與離官所應有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