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睡虎地秦簡公布以來,已經有學者對秦漢時期的都官和離官進行過探討,總的說來,學術界對都官和離官的看法比較一致,即以《漢書》顏師古的有關注釋為基礎,並在某些方麵比顏注更加具體。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注:
都官,直屬朝廷的機構,古書又稱中都官。《漢書·宣帝紀》注:“都官令、丞,京師諸署之令、丞。”“中都官,凡京師諸官府也。”[①]
離官,附屬機構,與都官對稱。[②]
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注:
都官令、長、丞,京師諸署官吏。《漢書·宣帝紀》“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注:“都官令、丞,京師諸署之令、丞”。離官,都官派駐各地的官署。[③]
於豪亮先生對睡虎地秦簡和傳世文獻中有關都官的材料作了疏理和分析,他認為:
“都官”是中央一級機關,“中都官”是在京師的中央一級機關。中央一級機關大部分在京師,因此稱為“中都官”,也有相當一部分不在京師,就隻能稱為“都官”[④]
於豪亮先生把對都官的研究提高到一個新水平。但是,還有一些問題有待於回答,例如,在京師的公、卿大臣往往即有自己的官府,還有很多下屬機構,所有這些機構是否都是中都官?由公、卿各官府設在地方的事務性機構也有不同級別,這些機構是否都可稱之為都官?如果都稱為都官,又如何理解離官?如果不是,那麼什麼級別的機構可稱為都官?本文擬結合新公布的尹灣漢簡、張家山漢簡等資料,對這些問題做一探討。
一、都官是中央機關直屬的縣級機構
首先,根據傳世文獻的記載,京畿地區的地方行政機關不屬於都官。我們看下麵幾條材料:
《漢書·宣帝紀》神爵元年:西羌反,發三輔、中都官徒弛刑……詣金城。[⑤]
《漢書·成帝紀》建始二年春正月詔:三輔長無共張徭役之勞,赦奉郊縣長安、長陵及中都官耐罪徒。[⑥]
《後漢書·光武帝紀上》建武五年五月丙子詔:其令中都官、三輔、郡、國出係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見徒免為庶人。[⑦]
三輔為京畿地區,在秦及西漢初年稱由內史管轄,後來,京畿地區分為三部分,分別是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合稱三輔。三輔的治所都在長安,其長官亦分別稱京兆尹、左馮翊和右扶風,有資格參與朝議,地位與列卿同。[⑧]在上述材料中,三輔與中都官並提,說明三輔不屬於中都官。尤其是上述《漢書·成帝紀》中的那條材料,其中所提到的長安在行政區劃上為京兆尹的屬縣,長陵在行政區劃上為左馮翊的屬縣,而長安、長陵與中都官並提,說明三輔地區的縣級行政機關也不屬於中都官。也就是說,在京畿地區的郡、縣地方行政機關都不屬於都官。
《漢書·宣帝紀》元康四年春正月詔: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書入穀,輸長安倉,助貸貧民。民以車船載穀入關者,得毋用傳。[⑨]
“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一語說明,不僅丞相不屬於都官,而且都官的地位要低於丞相。
《史記·酷吏列傳·杜周》:廷尉及中都官詔獄逮至六七萬人,吏所增加十萬餘人。[⑩]
從上麵的記載可知,廷尉與中都官並提,說明比丞相地位低的廷尉也不屬於都官。
《漢書·百官公卿表上》:諸侯王,高帝初置,金璽盭綬,掌治其國。有太傅輔王,內史治國民,中尉掌武職,丞相統眾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漢朝。[11]
諸侯王國的太傅、內史、中尉、丞相、群卿、大夫與都官並提,說明這些官員都不屬於都官。西漢前期,各諸侯王國的中央官製幾乎是漢朝廷中央官製的翻版,官名、秩次、職掌大都模仿漢朝廷。諸侯王國的有關記述對於我們了解漢朝中央的相關情況,具有很重要的啟發意義。
《漢書·王莽傳中》:大鴻臚曰典樂,少府曰共工,水衡都尉曰予虞,與三公司卿凡九卿,分屬三公。每一卿置大夫三人,一大夫置元士三人,凡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分主中都官諸職。[12]
這是《漢書》對王莽新朝中央官製的部分記述: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三為基數,整齊而刻板。這與西漢的官製雖然有所不同,但是其中關於都官的記述,仍然能向我們透露出漢朝的情況。新朝分主中都官的,是二十七大夫和八十一元士,而不是公、卿。這暗示著,都官除了不涉及地方行政之外,還有一定的級別限製。
《漢書·宣帝紀》:(本始元年)五月,鳳皇集膠東、千乘,赦天下。賜吏二千石、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13]
《漢書·元帝紀》:(永光二年)又賜諸侯王、公主、列侯黃金,中二千石以下至中都官長吏各有差,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各二級。[14]
漢代二千石一般包括列卿、郡太守、郡尉(都尉)和王國相、內史等等中央和地方要員。此處的中都官與二千石、諸侯相等依秩次排列,說明這些官員不包括在中都官之內。而“下至中都官”、“中二千石以下至中都官長吏”等等,表明中都官的級別在二千石、諸侯相之下。
《史記·淮南衡山列傳》:於是王乃令官奴入宮,作皇帝璽,丞相、禦史、大將軍、軍吏、中二千石、都官令、丞印,及旁近郡太守、都尉印,漢使節法冠,欲如伍被計。[15]
淮南王謀反,令官奴鑄造皇帝璽及各級官員的官印。這條史料說明丞相、禦史、大將軍、軍吏和二千石官員都不在都官之列,且官秩都高於都官令、丞。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可(何)謂‘官長’?可(何)謂‘嗇夫’?命都官曰‘長’,縣曰‘嗇夫’。”[16]都官長與縣嗇夫(縣的長官)並提,反映出二者在職責或官秩上存在著某些關聯。下麵我們再來看張家山漢簡中的幾條資料:
《二年律令·具律》:事當治論者,其令、長、丞或行鄉官視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縣道界也,及諸都官令、長、丞行離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縣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長若真丞存者所獨斷治論有不當者,令真令、長、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斷治論及存者之罪。唯謁屬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17]
令、長、丞屬於縣級機構的吏員編製,而且“行鄉官視它事”的官員也隻能是縣、道等行政官員的職責,因此,該條律文提到兩種情況,一是針對縣、道官員,二是針對都官官員。令長是長官,丞為其副,這些官員如果離開其官署,必須有人代行其職責。這條律文規定,代行離署官員職責的人如果工作出現失誤,那些離署的官員(不論是出外辦公,還是生病)也要負連帶責任。但有一個例外,那就是,如果這些離署的官員是去謁見其上司(“屬所二千石官”),就可不必負連帶責任。由此可知,都官的上司馬二千石官,而二千石官本身不屬於都官。因此,不論是從上下級機構的從屬關係上,還是從吏員設置上看,都官似乎與縣平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