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聽南懷瑾講佛理 (6)(1 / 3)

“五蘊”就是一切物質現象與精神現象的總括,是一切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的總合。由於眾生皆是由五蘊構成,故五蘊又是有情眾生的代名詞。從某種角度講,五蘊就是全部佛教教義的研究對象,因此佛教各派都運用它來構建自己的理論體係,但對五蘊的解釋又有所不同。小乘佛教認為,五蘊依靠緣起的法則(六因四緣)生起萬物。人隻是五蘊的因緣和合,是一種暫時存在的假象,故一切眾生皆非實在,世界上實在的隻是構成五蘊的具體的法,故稱“人無我”。大乘佛教則主張,既然五蘊和合的“人我”並不真實,五蘊自身也就是不真實的。因此整個世界的一切萬物皆非真實,全部世界不過是一種幻象而已,由此又得出了“法無我”的結論。

十二處是從感覺與知覺的認識上考察一切法,分為內六處(六根)——認識作用的主觀能力,與外六處(六境)——客觀的對象。內六處即是前所述的“六入”,佛教從人的生理特點和認識活動出發,將人的感覺認識器官分為眼、耳、鼻、舌、身、意六個部分。佛教對這“內六處”是非常重視的,因為它們是眾生一切知識的主要來源。《俱舍論》謂“生長門義是處義”,意為“六處”能通過自身對外界事物的攝取與認識,以促進人的身心功能的發展。按照佛教的說法,“內六處”的認識對象與認識能力各有不同,眼、耳、鼻、舌、身五種是生理器官,能分別認識色、聲、香、味、觸五種對象,認識對象是單一的,隻能分別自己所對的對象。第六意處則是一種純粹綜合的認識,它以五根所得的知識為基礎,能對事物現象進行全麵綜合的認識,對事物進行總體把握。

與“內六處”相對的是“外六處”,即是色、聲、香、味、觸、法。“外六處”一方麵是“內六處”的認識對象,另一方麵則是“內六處”的認識活動所得到的感受知識。其中,色指事物的形體、顏色等方麵的特征;聲指外在的聲音;香指外界事物的香氣;味指外界事物的氣味;觸指身體所接觸到的外物;法則泛指外界的一切萬物,被認為是意的認識對象。在佛教看來,人的認識活動是非常複雜的,尤其是意識的活動,不僅能認識外界事物,同時也能對五根活動所得到的知識進行綜合的認識分析。此六種對象是認識的六種外界知識,佛教稱為“六境”。它們與“內六處”一一對應,互為認識主體與認識客體,兩者合在一起稱為“十二處”,反映了人的認識活動的形成過程。佛教用十二處來分析宇宙現象,看起來複雜,實際上歸結起來不外“色”、“心”兩類。南懷瑾先生總結說,六根是生理的分類,六塵是人對物理世界產生的官感作用。根塵的前五項,是與生理有關;“意”和“法”則是與心理有關。心的作用和生命的關係,就是借六根六塵表達出來的。

十八界和十二處密不可分,在十二處的基礎上再增加相應的六識(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即合六根、六境和六識總為十八界。佛教認為,人的六根並不具有直接的認識能力,不過是認識活動所不可缺少的感官而已。所以,認識活動如要順利進行,還必須有作為實體的認識能力存在,這就是“六識”。一般說來,“六識”中的前五識隻能分別認識各自的對象,即色、聲、香、味、觸。而第六識意識則是一種綜合的認識能力,不僅能直接認識自己的對象,又能統攝前五識,以構成一種綜合認識,整體把握事物現象。佛教認為,六根、六境和六識之間存在著一種因緣和合的關係,根境和合而生起識,隻有六根與六境之間和合作用,人的認識活動才能正常進行。

諸法無我,自性本空

佛說:“大乘菩薩們,還要善於諦觀二種無我相,所謂人無我和法無我。”

——《楞枷大義今釋》

關於法,佛教典籍通常有兩種用法:一是指佛的教法、佛法,如“佛、法、僧”三寶裏的“法”,是佛教真理之意;二是指成分、事物和現象。此處即是這一層意義。法,就是軌持之意。“軌”是指有一定的範圍與相貌,可使人認知;“持”是保持特性。綜合起來,即是說有自身的特性、形相,能為軌範而使人理解、認識。簡單講,法就是事物、東西、存在。這樣能知所知都是法,一切都是法,也就泛稱為“一切法”。一切法也稱為“諸法”、“一切萬法”、“一切諸法”。世間萬法,自時間上看,生住異滅。刹那不息,找不出永恒和常住;自空間上看,因緣所生法,賴眾緣和合而有,沒有做者也沒有受者,無有我的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