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時興的說法,稅是民眾向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費用。納稅人向國家讓渡了自己的部分財產所有權,當然應該獲得監督稅收使用的權利。
但是,我國的現狀卻令人擔憂。關於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許可聽證等諸多涉及稅收使用的法律框架早已成形,高層也屢屢三令五申要依法辦事,並鼓勵民眾積極監督。但是個別維權人士的行動就如同“陽春白雪”一般,曲高而和寡。
對於“民眾無作為論”,也許有人並不認同:“既然有法可依,不依法辦事的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不遵守法律,直接由相關部門處罰不就行了?執法部門不作為,我們能有什麼辦法?”
權利是需要權利人主張的,政府不公開三公消費,侵犯了納稅人的知情權,權利人不主張,維權自然困難。美國有一位著名的維權人士曾經說過:“若是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法律中規定的納稅人權利是死的文字條款,隻有權利人積極主張才能讓它們鮮活起來。
正如某人受到他人故意傷害,受害人不積極向公安局報案,而是一味指望公安機關主動上門調查,或者路人甲道義相助,甚至指望施害者良心發現主動承擔責任,那是非常不現實的。也許有人還會表示征稅者根本不理會納稅人的呼籲和主張,那還能如何?正如魯迅說的,“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同理,要求政府公開三公費用的人多了,要求政府依法對重大建設項目舉行聽證的人多了,這條路也就通了。
其實,納稅人權利得不到實現源於多方麵原因,納稅人自己不夠努力維權也是重要一點。立法和高層表態固然重要,但那也隻能算是等待救援。等待救援過於被動,當然不如自救來得有希望。要想監督稅的使用,確保自己的血汗錢不被揮霍掉,確保自己的銀子真正花在實處,就要積極發聲,主動自救。
從操作上來說,納稅人要想真正監督稅收的使用,首先得了解相關法律,按法律的程序來進行監督。納稅人應該在保持秩序的基礎上進行監督和維權,理性、合法地表達自己的訴求自然沒有人可以無視。當然,個人的力量難免微薄,說的人多了,發的聲大了,改變就會發生。
雖說民眾監督政府如何使用稅收是基本權利,但是就像“路不常為人所走,時間久了就會堵住”,權利的渠道若長期不通人,自然也要堵住。要想走通一條已經堵住的路,一兩個人偶爾走走是不行的,盡可能多的人盡可能多地走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