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書讀懂中國稅37(1 / 2)

第五章經濟轉型的推手——資源稅類 資源稅的前世今生

19世紀,美國興起西部淘金熱潮;20世紀,中國山西曾經一度全民采煤。

在那時的能源開采行業裏,強者為王、敗者為寇,而真正的敗者是周邊的原住民,原有生活遭到破壞,連保護自己家園的權利都得不到保障。

簡單的“參與分利”不應該成為資源稅的立意,“限製開采、保護環境”必須成為資源稅永恒的主題。

從新中國成立以後到1984年,我國沒有資源稅一說。那時,國家將自然資源的開采權按計劃分給各地的企業,而企業每年向國家上繳一定的利潤。

當工業化的大幕還沒有全麵拉開之前,資源的需求量並不大。那時候,能源企業沒有現在賺錢,大部分能源藏在深山人不識。

1984年,出於調節級差收入的考慮,我國開始對石油、天然氣和煤炭三種資源征收超額累進性質的利潤稅。

舉例來說,同在山西某縣郊的兩座煤礦,一座生產質量上佳、用途廣泛的焦煤,一座生產質量最差、用處不多的褐煤,同樣生產100噸煤,前者的利潤率高達50%,後者的利潤率在10%以下。按照當時資源稅法的相關規定,焦煤礦的利潤率為50%,已經遠遠超出應稅範圍(利潤率為12%以上的煤礦企業),故需要繳稅,但是褐煤礦不需要繳稅。

而事實上,褐煤礦雖然利潤率低,但是其開采卻嚴重影響周邊生態環境。按照現代資源稅保護環境的原則來看,對褐煤礦也應該征收資源稅,從而達到利用重稅來限製汙染環境的開發行為的目的。

1984年起征的資源稅,具有破冰的意義。但是,“利改稅”留下的陰影深重,僅對三類能源征收,征稅範圍的界定隻以利潤率來衡量,顯然非常粗糙,也不符合資源稅的本質要求。

隨著我國工業化時代的到來,能源的需求量進一步增大。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利益驅動著成千上萬的私營業主開始了“趨利”行動,以山西采煤最為典型。而此時,國家對於資源征收稅費也有了更為深入的認識。

1994年,在分稅製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國正式頒布《資源稅暫行條例》,確立了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原礦、有色金屬原礦和鹽7個資源稅稅目,同時在從量計征的基礎上實行差別稅率。

隨著新世紀的到來,能源產品的價格飛漲,這也產生了聞名全國的“煤老板”、“鎢首富”。山西的煤儲量占全國的26%,且煤質優良,始於20世紀90年代的“家家開口子”,不僅讓部分開采者迅速斂取了大批財富,而且留下了獨自承受“環境之痛”的當地鄉民。無獨有偶,江西贛州作為中國鎢都,也重複著同樣的輝煌和悲劇。

低廉的開采成本、混亂的資源管理,讓能源開采成為“叢林遊戲”。暴力守山,刀槍保運,在山西的煤礦、江西的鎢礦頻繁上演,讓人仿佛回到了原始時代。

為了控製資源暴利引發的種種不公,我國自2004年以來又接連調整了部分資源稅的稅目和單位稅額的納稅標準,並於2010年正式在新疆地區試點資源稅改革,嚐試將資源稅的計稅方式由從量定額轉變為從價定率的方式。資源稅的改革試點,又一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