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難結的“稅”——一直糾結的財產行為稅 房產稅領銜的財產稅
2012年,上海對部分個人住房開征房產稅,基本稅率為06%,優惠稅率為04%。如上海孫某一家三口,本有兩室一廳,住房麵積共90平方米。2012年,孫某家又新購一居室,麵積達60平方米。按照上海的試點方案規定,孫某家不需要繳納房產稅。新購置了一居室後,孫某家人均住房麵積為50平方米。而方案規定,人均住房麵積60平方米以下可以暫免繳納房產稅。
假如孫某家購置的是三室兩廳,住房麵積達120平方米,此時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呢?
當然需要,因為此時孫某家人均住房麵積已經是(120+90)/3=70(平方米)。人均住房麵積60平方米以下可暫免房產稅,那麼孫某家有210-60×3=30(平方米)需要繳納房產稅。此時,問題出現了,房產稅是按麵積征收還是按超過免稅標準的房屋價格來征收呢?
按照上海的規定,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假如孫某家原有的兩室一廳地處偏僻,且是舊房,市場交易價格為2萬元/平方米。而新購三室兩廳位於學校周邊,地理位置較好,且是新建商品房,市場交易價格為4萬元/平方米。那麼,房產稅的征收依據是原住房價格還是新購住房價格呢?
按照上海的規定,應按新購住房的交易價格來確定。
綜上所述,可計算出孫某家應繳納房產稅30×4萬×70%×06%=5040(元)。
至此,也許有人會產生一個新的疑問:何時適用優惠稅率04%呢?
又假如孫某家新購買的三室兩廳位置偏僻,且是舊房,市場交易價格為2萬元/平方米。2011年,上海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為13448元/平方米。
按照規定,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低於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可暫減為04%。而孫某家的住房交易價格為2萬元/平方米,低於2011年上海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的2倍,即13448×2=26896(元/平方米),故可以適用優惠稅率。此時,孫某家需要繳納30×2萬×70%×04%=1680(元)。
我國開征房產稅也有些年頭了,但是對於個人住房開征房產稅還是始於2011年。目前,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的政策並未在全國開展,隻在個別城市進行試點。從長遠來看,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必是大勢所趨。
房產稅,即以房屋為征稅對象,以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房產稅是從價計征,且呈現出“劫富濟貧”的特征。其實,包括房產稅在內的財產稅,一直被認為是“劫富”的有力武器。
目前,稅收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發揮的效用不大。間接稅重在調整整個人群的稅負水平,富人未必需要繳納更重的稅負;此外,由於存在監管真空,個稅發揮的效用亦十分有限。因此,作為“劫富”最有力的武器——財產稅,終於在千呼萬喚中嶄露頭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