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的法律是其國家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使統治階級為了將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為賦予合理性、合法性,同時又不得不向被統治階級進行一定妥協的產物。
在此時國家的法律被踐踏,被這個國家的主人。財富與權力相互勾結,庶民何以為生。將整個國家用法律與紀律進行貫徹,清理吏治,這也符合朱由校的心思。
三曰重詔令:
“應勘應報,奉旨行下者,各地方官尤屬遲慢,有查勘一事而數十年不完者……伏望敕下部、院等衙門,凡大小事務,既奉明旨,須數日之內,即行題複……嚴立限期,責令上緊奏報,該部置立號簿,發記注銷。如有違限不行奏報者,從實查參,坐以違製之罪,吏部即以此考其勤惰。”
這裏指出的是官僚的惰性,互相推脫,導致整個政府運行的效率極低。而張居正的建議包含著兩個方麵,即立威與立法。立法,指的是一套相當嚴密的製度體係,也就是“考成法”。
關於立威的問題,張居正關心的不僅是君主的絕對權威,而是注重君主和官僚機構之間的溝通渠道的暢通,重新樹立政府的權威。
但是由於身份的原因,朱由校必然會對此進行一定的扭解。他要的不僅僅是樹立政府的權威,正要更要樹立皇帝的絕對威權。
他要建立一個以自已為核心的,由忠誠的技術官僚與軍官團所組成的統治係統,並且尋求在實質上控製社會中的一切方麵,不論經濟、教育、藝術、宗教、科學還是道德,將官方宣告的意識形態滲透進社會結構的最深處。
四曰核名實:
“今用人,稱人之才,不必試之而以事,任之以事,不必更考其成,及至賁事之時,又未必明正其罪……士大夫務為聲稱,舍其職業而出位是思……臣願皇上慎重名器,愛惜爵賞,用人必考其終,授任必求其當,有功於國家,即千金之賞,通侯之印,亦不宜吝,無功於國家,雖顰睨之微,敝袴之賤,亦勿輕予;吏部嚴課之法,審名實之歸,毋得概引複職,濫給恩典。”
綜核名實是張居正政治思想中十分重要的概念,基本內涵是根據實際政務考課官員,以求解決官僚體製中人的素質和使用問題。
五曰固邦本:
“民為邦本,本固邦寧……臣竊以為,矯枉必須過正,當民窮財盡之時,若不痛加省節,恐不能救也。伏望皇上軫念民窮,加惠邦本,於凡不急工程,無益征辦,一切停免……吏部,慎選良吏,牧養小民,實心愛民乃與上考稱職,不次擢用,幹理薄書而無實政及於百姓者,其貪汙顯著者,嚴限追贓,押發各邊……豪強兼並,賦役不均,花分詭寄,恃頑不納田糧,偏累小民。各衙門在官錢糧,漫無稽查,假公濟私,官吏滋弊。”
在這一部分,朱由校看到了儒家傳統的民本思想。在整個封建時代,底層小民沒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他們的疾苦不被察知、所受的壓榨無處申訴,起義是他們表達憤怒的惟一方式,“非民之好亂,本於吏治不清,貪官為害耳”。
這一點朱由校,也是知道的,“致理之道,惟在於安民生,安民之要,惟在於察吏治”,而人君駕馭官員的手段無非是“賞、罰、用、舍“四字而已。可惜知道歸知道,朱優秀還是太年輕,沒有過多的政治手腕,難以知行合一。
六曰飭武備:
“夫兵不患少而患弱,今軍伍雖缺,而糧籍具存,若能按籍征求,清查影占,隨宜募補著實訓練,何患無兵……目前自守之策,莫要於選擇邊吏,團練鄉兵,並守墩堡,令民收保,時簡精銳,出其空虛以製之……”
看完了這篇文章,朱由校看著底下的群臣,大家都一言不發,無言以對。
七十年前,一個人提出問題,同時又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並且為了解決現實問題,不斷的努力實踐與探索。而今天,一切與七十前別無二致,甚至變得更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