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怎樣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製度?
領導幹部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和其他重要情況,是接受組織監督的重要方式,是對黨忠誠的重要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專門強調了組織紀律,要求領導幹部嚴格執行請示報告製度。《條例》貫徹落實中央要求,規定“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製度”,並提出具體要求。執行好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報告製度,需要著重把握以下5個方麵。
第一,要嚴格執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製度。1997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2003年中共中央印發的《條例(試行)》在“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製度中規定,“各級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為落實此項要求,2006年中央辦公廳修訂印發《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010年再次修訂為《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將報告的主體由黨員領導幹部擴大為領導幹部,報告事項的範圍也作了擴大,要求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並對如何報告、向誰報告,以及對報告情況的監督等作出明確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嚴格執行該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二,要及時報告個人及家庭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個人及家庭重大情況是我們黨長期以來形成的重要規矩,領導幹部應當自覺遵守。實踐中,有的領導幹部生了重病不報告,有的家屬子女長期在國外不報告,有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不報告,有的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的子女聯姻不報告,有的身邊人出現重大事件不報告。這些情況都應當第一時間向組織報告,既報告發生了什麼事,又報告是什麼原因,不報告就是違反黨的紀律和規矩。
第三,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請示報告。這是黨的組織紀律的重要內容。黨的領導幹部自由散漫、目無組織,獨來獨往、天馬行空,總想脫離組織的約束監督,往往就是要出問題的前兆,遲早會走向反麵。這些年查處的領導幹部案件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無論是工作期間還是節假日,確有需要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一定要事先向組織請示報告,組織批準後才能離開,並於規定時間內返回。
第四,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抽查核實。抽查核實就是對領導幹部執行報告有關事項製度的監督。2014年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明確了抽查核實工作的原則、項目、對象範圍、方法、結果處理和紀律要求等,必須嚴格執行到位。除每年按一定比例集中開展一次隨機抽查外,還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核實,主要是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擬列入後備幹部人選對象、巡視工作中需要核實的對象,以及群眾舉報反映的對象等進行核實。抽查核實要將領導幹部本人填報的內容和有關職能部門的查詢結果逐一進行比對,看填報是否完整準確。除對個人有關事項抽查核實外,對領導幹部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也要視情況隨機進行核查。
第五,要嚴肅查處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行為。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本質上都是向組織故意隱瞞個人真實情況,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文規定的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從嚴管理幹部檔案,對檔案造假行為進行專項整治並從製度層麵進行規範,取得一定成效。一旦發現此類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