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首先,勞動這種生命活動、這種生產生活本身對人說來不過是滿足他的需要即維持肉體生存的需要的手段。而生產生活本來就是類生活。這是產生生命的生活。一個種的全部特性、種的類特性就在於生命活動的性質,而人的類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覺的活動。生活本身卻僅僅成為生活的手段。
動物和它的生命活動是直接同一的。動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動區別開來。它就是這種生命活動。人則使自己的生命活動本身變成自己的意誌和意識的對象。他的生命活動是有意識的。這不是人與之直接融為一體的那種規定性。有意識的生命活動把人同動物的生命活動直接區別開來。正是由於這一點,人才是類存在物。或者說,正因為人是類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識的存在物,也就是說,他自己的生活對他是對象。僅僅由於這一點,他的活動才是自由的活動。異化勞動把這種關係顛倒過來,以至人正因為是有意識的存在物,才把自己的生命活動,自己的本質變成僅僅維持自己生存的手段。
通過實踐創造對象世界,即改造無機界,證明了人是有意識的類存在物,也就是這樣一種存在物,它把類看作自己的本質,或者說把自身看作類存在物。誠然,動物也生產。它也為自己營造巢穴或住所,如蜜蜂、海狸、螞蟻等。但是動物隻生產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東西;動物的生產是片麵的,而人的生產是全麵的;動物隻是在直接的肉體需要的支配下生產,而人甚至不受肉體需要的支配也進行生產,並且隻有不受這種需要的支配時才進行真正的生產;動物隻生產自身,而人再生產整個自然界;動物的產品直接同它的肉體相聯係,而人則自由地對待自己的產品。動物隻是按照它所屬的那個種的尺度和需要來建造,而人卻懂得按照任何一個種的尺度來進行生產,並且懂得怎樣處處都把內在的尺度運用到對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規律來建造。
因此,正是在改造對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證明自己是類存在物。這種生產是人的能動的類生活。通過這種生產,自然界才表現為他的作品和他的現實。因此,勞動的對象是人的類生活的對象化:人不僅象在意識中那樣理智地複現自己,而且能動地、現實地複現自己,從而在他所創造的世界中直觀自身。因此,異化勞動從人那裏奪去了他的生產的對象,也就從人那裏奪去了他的類生活,即他的現實的、類的對象性,把人對動物所具有的優點變成缺點,因為從人那裏奪走了他的無機的身體即自然界。
同樣,異化勞動把自我活動、自由活動貶低為手段,也就把人的類生活變成維持人的肉體生存的手段。
因而,人具有的關於他的類的意識也由於異化而改變,以致類生活對他說來竟成了手段。
這樣一來,異化勞動造成如下的結果:
(3)人的類本質——無論是自然界,還是人的精神的、類的能力——變成人的異己的本質,變成維持他的個人生存的手段。異化勞動使人自己的身體,以及在他之外的自然界,他的精神本質,他的人的本質同人相異化。
(4)人同自己的勞動產品、自己的生命活動、自己的類本質相異化這一事實所造成的直接結果就是人同人相異化。當人同自身相對立的時候,他也同他人相對立。凡是適用於人同自己的勞動、自己的勞動產品和自身的關係的東西,也都適用於人同他人、同他人的勞動和勞動對象的關係。
總之,人同他的類本質相異化這一命題,說的是一個人同他人相異化,以及他們中的每個人都同人的本質相異化。
人的異化,一般地說人同自身的任何關係,隻有通過人同其他人的關係才得到實現和表現。(在與他人的關係中表現和確證自身)
因而,在異化勞動的條件下,每個人都按照他本身作為工人所處的那種關係和尺度來觀察他人。
現在我們要進一步考察異化的、外化的勞動這一概念在現實中必須怎樣表達和表現。
如果說勞動產品對我說來是異己的,是作為異己的力量同我相對立,那麼,它到底屬於誰呢?
如果我自己的活動不屬於我,而是一種異己的活動、被迫的活動,那麼,它到底屬於誰呢?
屬於有別於我的另一個存在物。
這個存在物是誰呢?
是神嗎?確實,起初主要的生產活動,如埃及、印度、墨西哥的神殿建造等等,是為了供奉神的,而產品本身也是屬於神的。但是,神從來不單獨是勞動的主人。自然界也不是主人。而且,下麵這種情況會多麼矛盾:人越是通過自己的勞動使自然界受自己支配,神的奇跡越是由於工業的奇跡而變成多餘,人就越是不得不為了討好這些力量而放棄生產的歡樂和對產品的享受!勞動和勞動產品所歸屬的那個異己的存在物,勞動為之服務和勞動產品供其享受的那個存在物,隻能是人本身。
如果勞動產品不屬於工人,並作為一種異己的力量同工人相對立,那麼,這隻能是由於產品屬於工人之外的另一個人。如果工人的活動對他本身來說是一種痛苦,那麼,這種活動就必然給另一個人帶來享受和歡樂。不是神也不是自然界,隻有人本身才能成為統治人的異己力量。
還必須注意上麵提到的這個命題:人同自身的關係隻有通過他同他人的關係,才成為對他說來是對象性的、現實的關係。因此,如果人同他的勞動產品即對象化勞動的關係,就是同一個異己的、敵對的、強有力的、不依賴於他的對象的關係,那麼,他同這一對象所以發生這種關係就在於有另一個異己的、敵對的、強有力的、不依賴於他的人是這一對象的主人。如果人把自身的活動看作一種不自由的活動,那麼,他是把這種活動看作替他人服務的、受他人支配的、處於他人的強迫和壓製之下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