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的關鍵在於給戲曲培育出一個良性生態,以便更好地出人出戲出作品,滿足觀眾的觀賞需求,而不是為了別的什麼。國家有關政策的設定,盡管走過彎路,眼下已經回到上述軌道了。
但是,在政策的具體執行過程中,還會忘記或者說並不理睬這些根本目的,經常是一窩蜂地走向極端,或者幹脆一刀切下來。因為執行者的任務往往變成了落實政策要到位本身,而忘記了政策製定的初始目的或根本目的,在做法上甚至與其背道而馳,那就南轅北轍了。例如執行者會用簡單命令的方式,要求劇團在某一個時間節點一定要做到如何如何,而不管其他。如果以為設定一道命令、一個時間關卡,劇團按期執行,就實現了轉製,那真正是天方夜譚!其結果是徒引起生態擾攘,更加攪亂了出人出戲出作品的環境。
戲曲院團改製長期難以奏效,原因比較複雜。總體來說,一是曆史包袱太重,二是惰性觀念抵製過強,三是缺乏市場出口——沒有一個良性演出市場與社會保障機製的必要支撐,四是並不具備樂觀的市場前景,最後,它又經常性地受到主管部門扭曲政績觀的幹擾而被拉回原軌道。
改革初期,五千個國營戲曲院團大多隊伍老化,管理機製陳舊,結構單一,機構臃腫,人財物浪費,嚴重平均主義,習慣於躺在那裏吃財政飯,習慣於伸手討要乞,難出和少出作品與人才。舞台藝術的主導地位逐漸被電視和網絡等大眾傳媒所取代、演藝市場被多種現代文化消費方式嚴重擠壓後,戲曲的生存空間又大大縮小,更是雪上加霜。根據文化部計劃財務司《2004中國文化統計提要》,劇團的經費自給率,改革開放初期是40%左右,20年後則不足30%,可見演出市場的萎縮度。國營戲曲院團的演出隻占有很少的市場份額,而外部缺少市場競爭力,內部缺少經濟增長點,演出又少有回報,很大程度上是多演多賠、少演少賠、不演不賠。
眾多的國營戲曲院團在城市已經喪失了適宜生存的土壤,而深入鄉村一是“降低了身份”,二是增加了艱苦度,三是提高了路途成本,四是要和眾多的民營劇團形成競爭,五是鄉村市場也受到“空巢”與城鎮化的擠壓,因此不易推行。全國戲曲院團的布局結構也不合理,一些地方重複設置,與需求市場不對接,不能形成合理的供求關係,不利於實現市場對資源的優化配置。又缺乏良性演出市場,看白戲習慣使得人們普遍缺乏買票看戲的基本意識——此情形尤以北京為嚴重,因為全國各地為評獎和其他目的都會送戲來然後免費組織觀眾。而眼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與政策實施還都不到位,致使院團的文化產業鏈割裂,藝術產出無法有效形成輔助收益,使之更成為市場經營中的弱勢群體。
五、政府的責任
戲曲院團改製最希望政府做些什麼?院團改製是一項綜合治理工程,要順利而平穩地推開,就需要先行致力於相應社會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設立與完善,從而為改製掃清障礙、鋪平道路,使之有一個可持續發展的良性推進。它應該得到下述支持:
1、對於國營院團的財政支持總量應該是不減反增,根據財政收入的上升幅度逐年適度上調——這是國際通行的社會必要文化事業開支。當然支持方式和渠道可以探討不同的路子,例如改變投入的結構和方式,以著重體現分類指導和重點扶持;在固定數額的財政撥款之外,利用劇目資助、公益活動資助、藝術探索資助等不同名目,分渠道撥款,以鼓勵服務與創新等。這是眼下正在實行的政策。
2、分級設定財政支持的國營院團重點對象。眼下政策隻明確了國家支持代表國家和民族藝術水平的院團,各級政府也應根據不同文化生態需要來確定支持代表地方文化特色的院團,以增加從業人員的穩定心理。當然,這個過程決不是將劇團按照不同類別一劃了之,即使是明確為國家和地方財政重點支持的院團,同樣要大力推進體製改革和機製創新。
3、幫助所有國營院團開辟固定財政支持渠道。前若幹年國家對院團的財政劃撥經費縮減後,並未建立起輔助的財政支持渠道,院團大多度日維艱,眼下是通過各種方式各種渠道到處討要,而主管部門則撥款渠道不一、人為性隨意性較大,院團吃偏食的情況普遍。這種情形必須打破。
4、加大力氣培育良性演出市場。這是各級主管部門推動院團改製應該做的主要工作,包括:一、要從一點一滴培育良性演出市場做起,做艱苦細致的工作,並帶頭維護和不破壞演出市場。二、通過調整、合並、轉製等方式,合理配置文化藝術資源,改變院團設置不均、服務單一狀況,充分發揮院團在區域文化和社會公益事業中的作用。三、保證劇團能夠製定常年規劃、固定全年演期,不受臨時計劃衝擊,維持一個與固定觀眾的平衡觀演生態。即使是巡回演出,也要由劇團根據內部需要來計劃和實施,而不是受製於外在行政幹預。四、幫助和扶植劇團建立與地域文化資源、地方文化特色相結合的演出市場與劇種、劇目品牌,創造出不同級次、不同內涵、不同形態的演出生態環境。五、通過調研製定良性演出市場標準,監督各級主管部門切實遵照實行,並以之作為檢驗其工作的依據之一。
5、製定合宜的稅收和保障政策。例如開設社會對文化資助的減免稅製度,幫助建立或鼓勵設立各種演出基金,以支持院團從事藝術探索。維護演出院團的劇目知識產權和人員使用權,建立相應法律法規和紀律,以避免社會強勢團體對演出節目和院團人員的無償占有和使用,摒除劇團養人他處用人的怪象,以維持演出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