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職工持股會由股份製公司內部職工自願出資組成,共同持有公司股份,並代表持股職工行使股東權利。從以上可以看出,工會組織是社會經濟發展矛盾的產物,其成員涵蓋了工人階級各個階層,是黨聯係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其組織具有係統『性』;而職工持股會僅代表某個企業中的持股職工,或與該企業具有產權關係,某些特定企業群體內的全部或部分持股職工,表達和維護與他們持有股本金相聯係的財產所有權方麵的權益,其組織體係是封閉的。
從各地情況看,職工持股會大多以工會法人工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職工持股會也大多依托企業工會進行運作,並接受工會的領導和監督。這種方式有利於工會維護持股職工的利益,發揮工會企業職工持股會中的作用,也便於規範職工持股會的運作。如果單獨把職工持股會登記為社團法人,就會形成一個企業裏出現兩個工人組織,而且職工持股會又是以明顯的經濟利益組織起來的,不僅政治上不利於職工隊伍的團結統一,而且一旦失去工會的組織和引導,還可能因經濟利益矛盾處理不當引發矛盾,不利於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所以,工會不僅不能放棄職工持股會的工作,還要把職工作為時期工會工作的領域認真加以開拓。但是也要看到職工持股會與工會的『性』質不同,將職工持股會界定為工會下屬或內設的組織,有些名不正言不順。我們認為,職工持股會可以依托企業工會社團法人資格進行登記注冊,企業工會的負責人也可以通過選舉擔任職工持股會的領導職務,代表持股職工參與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等決策、監督機構。但工會不能包辦代替應由職工持股會討論和決策的事項。職工持股會以工會法人持股所發生的債務,也隻能按照企業《職工持股會章程》的規定,以員工持有的股權承擔。
1、工會負責籌建職工持股會:募集職工股本金,申報建立職工持股會,負責召集第一次會議;以工會社團組織名義參加公司工商登記。
2、工會廣泛征求職工意見後,提出職工持股會負責人候選人名單,提交職工持股會選舉;根據持股會公司的產權分額,依據《公司法》、本公司《章程》以及有關政策規定,推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代表人選,參與管理、監督,表達、維護包括職工股本金內的公司資本安全運作,維護持股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職工持股會與職代會的關係。職工持股會與職代會的不同,表現組織『性』質、組織原則、基本職能、權力主體幾個方麵,根據這些不同和管理、運作的規範要求,必須明確職責,處理好兩者的關係。
1、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企業民主管理基本形式,職代會製度體現了我國廣泛的基層民主政治製度的本質特征。職工持股會是股份經濟條件下,持股職工自願結合的經濟組織,形成一個投資主體,共同將資本投向公司,通過持股會參與管理。
2、職代會表達的是企業全體職工行使各項民主管理權力的集體意誌,包括了持股職工和非持股職工;職工持股會主要是體現和維護持股職工的權益。職代會行使權力的主體是全體職工,持股會行使權力的主體是持股職工。持股會可以作為職代會一個下屬專門委員會看待,為了避免內容重複和減少層次,兩會可以合並召開,共同聽取有關報告,審議有關方案、決議,各自行使職權。
3、
職代會職工代表的產生。一般是按照職工人數的比例,根據代表『性』的條件,劃定選區並經選舉後產生。持股會的職工持股代表,基本條件是應持有公司的股本金。職工持股代表也應按照選區,分配名額選舉產生,不僅要根據職工人數,還要參照該選區職工持股數額。由於企業裏職代會、職工持股會一般可采取‘兩會合一’的方式召開,兩會的代表也應量‘合一’,便於會議的『操』作。
4、職代會實行一人一票製,持股會既可以實行一人一票製,也可以實行一股一票製,有的地方也是這麼做的。但一般地說,目前不宜提倡職工持股會內部的一股一票表決製。原因是許多地方職工之間持股額差距過大,有的甚至達到十分懸殊的地步,極容易造成持股會內部個人控股的局麵。這種職工之間持股額差距大的情況,一輪改革中,由於各級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推波助瀾,有愈演愈烈之勢。如果允許持股會內部個人持大股控股,少數幾個人可能會“四兩撥千斤”,控製持股會的組織權、財產權,從而『操』縱了持股會的運作,就失去了我們當初提倡職工出資共同持股、民主管理的初衷。
五、構建明晰法律和積極政策支撐的職工持股製度。
為了規範和健康推動職工持股製度和職工持股會的發展,我們認為,一定要加強法製建設,要明確職工持股的法律地位,通過立法和積極政策支持職工持股會的發展。
職工持股包括職工持股會,從雛形到發展。已有近20年的時間,雖然得到職工群眾的廣泛認可,但至今未能形成大氣候,就我省的情況看,各地的發展也不平衡,有的發展中‘轉型’,個別的自生自滅,總體上有萎縮的跡象。雖然個中原由很多,但關鍵是缺乏法律上明確的認可和支持。可以說,至今尚未找不到一份有關職工持股會的地方立法,談不上國家製定專門的法律。全國總工會、外貿部、國家工商總局曾聯合製定了《關於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暫行辦法》,確認持股會依托企業工會法人,以工會法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辦理工商登記注冊。至於持股會與工會之間法律上是種什麼關係,沒有加以規定。
目前,包括我省內僅有‘暫行辦法’的省份也是屈指可數。因此,要發展職工持股製度,當務之急是出台相關的法律。考慮到立法的過程,目前可采取三步走的辦法,即首先積極推進地方立法;再是推進地方立法的同時,各地先出台相關的文件和配套政策,對職工持股會和相關問題加以規範和明確,實踐中為立法作準備;三是地方立法的同時,大力促進國家就職工持股包包括職工持股會問題製定專門的法律。從全總到省工會都應該將這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合力攻關。
從我們祥林省目前的情況看,企業職工持股會一般由工會托管運作。但也存不同認識,有人認為從法律上是代理關係,即認為工會是持股會的代理人。此說恐不能成立。如果工會與持股會是代理與被代理的關係,那麼工會就必然會有持股會對其代理行為的授權,這個授權範圍內,工會可以以持股會的名義自主決定對企業的投資等民事法律行為,並由持股會承擔工會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實際上工會不能包辦、幹涉職工持股會的日常事務,職工持股會應按照自己的《章程》規定開展工作。為什麼企業職工持股會由工會托管運作,其含義如下:
其一,公司注冊中,由於職工持股會以工會社團組織名義進行登記,工會對職工股本的運作就負有法律責任。應該看到,工會其間多的是承擔義務,而沒有實質意義上的權利。工會要多地掌握企業的經營情況,介入管理和發展規劃,對工會工作提出了高的要求。因為持股會是投資者的組織,持股會會員並不包含企業的全體職工,重要的目的之一是獲利,這與作為勞動者組織的工會『性』質、職能、宗旨等方麵並不一致,工會要注意通過職工持股會工作將維護持股職工的經濟利益與加強職工民主管理有機地結合。
其二,職工將資金投入持股會是個人的投資行為,必須自願的基礎上,按照企業的有關規定,委托持股會代行股東權利。持股會具有完整的章程、機構和財產,有著自己的活動方式,對內部事務具有完全的決定和管理權。因此,工會也不能作為職工持股會的法定主管領導,職工持股會的管理、運作必須依法進行。
其三,工會的‘托管運作’主觀上是回避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職工持股會的投資可能會涉及到企業以外的債權債務關係,這些民事關係的發生,從法律上講,涵蓋了工會組織這一‘當事人’,因為持股會是以工會社團法人名義進行的工商登記。然而這些民事關係的發生,有給工會造成難以處理問題的可能『性』。為工會自身安全考慮,隻能從加強管理入手,對職工持股會的民事權利加以嚴格限定。”
說到這裏,原本就該說“我的話講完了”,但蕭宸卻是故意頓了好幾秒,讓所有人都有些疑『惑』地把目光聚集他臉上之後,才一字一頓地說道:“以上這些話,我會遼安和龍江也做同樣的要求,對於沒有按照這個辦法進行改製的企業,上溯兩年以內的,要重按照這個辦法辦理……你可以說這個辦法暫時還不是製度,你可以不辦,當然,是這樣。但我今天明確地告訴你,你不辦可以,不過你好能經得起調查。”
此言一出,祥林全省頓時一肅,尤其是近兩年改製完和正改製中的國有企業,忽然變得有些惶惶然起來。不少國企高管私底下發牢『騷』:“這是振東辦呢?還是震東辦?這麼任『性』胡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