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司法 第7節 大理寺設於何時?(1 / 2)

第六章 行政司法 第7節 大理寺設於何時?

大理寺,是一個官署名,相當於現在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古代之官往往在棘樹下審訊案情,而大理寺也多植棘,故亦稱為“棘寺”。洪邁在《容齋隨筆》中寫道:“今人稱大理寺為棘寺,大理卿為棘卿,寺丞為棘丞。此典出自《周禮?秋官》。鄭氏注曰:‘植棘以為位者,取其赤心而外刺也。棘與棗同。’”以棘來比喻大理寺官員,意思是鐵麵無私,是一種形象比喻,所以大理寺有時也被稱為“棘寺”。那麼大理寺這一重要官職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設置的呢?

從一些常見的俗語“刑不上大夫“”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就呆以看出我國古代時就已經很重視法律,秦朝時便已設立了廷尉來掌管刑獄,在漢景帝時改廷尉為大理,但是後來,漢武帝建元四年恢複舊稱﹐哀帝元壽二年時又改為大理,王莽篡漢時,改為士,東漢時又稱為廷尉,直到北齊時才設大理寺,成為掌管刑獄的中央機構,隋唐以及後代各朝多沿用此製。雖然後代各朝都是沿用的這一刑獄製度,但是也並不是沒有任何變化,據劉海年、楊一凡所編著的《中國古代法律史知識》中說:“唐朝以大理寺主管審判,刑部主管司法行政,禦史台主管監察。”而“明清在中央以三法司為理刑機關:刑獄歸刑部,糾察歸都察院,而大理寺卻成了專司駁議的慎刑機關。審判權歸刑部掌握,這一點上與唐宋正好相反。”

明朝洪武十四年時始設大理寺,置大理寺卿,官階為正五品;置左右少卿,官階為從五品;置左右寺丞,官階為正六品。十九年置審刑司,共平庶獄。自此以後,凡是大理寺所受理的刑獄,審刑司都要詳細審議。洪武二十二年,朝廷為加強大理寺的權力,升大理寺卿為正三品,少卿為正四品,寺丞為正五品。據《明代典則》記載,朱元璋把大理寺丞周誌清提升為卿時訓示他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曆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於定國,唐稱戴胄。蓋由其處心公正,議法平恕,獄以無冤,故流芳後世。今命爾為大理寺卿,當推情定法,毋為深文,務求明允,使刑必當罪。庶幾可方古人,不負命也。”明代的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合稱為“三法司”,國家的重大案件,都是由“三法司”來一起會審的。但是明中期以後,大理寺執法之權卻被剝奪,實際上隻能核閱案卷。

而清初則完全仿照明製,所以也是置三法司,順治元年時設立了大理寺,主要負責平反刑獄。主管官為卿和少卿,共設滿、漢卿各1人(滿二品,漢三品),少卿滿人1名(三品)、漢人2名(四品)。到順治十六年時改滿卿為三品,滿少卿為四品。康熙六年時,則又改滿卿為二品。九年,置滿、漢卿俱為三品,滿、漢少卿均為四品。大理寺的職掌是:平反全國刑名案件,與刑部、都察院為“三法司”。凡須三法司會勘的重大案件,如斬、絞罪案,必需先經刑部審明,然後再送都察院參核,最後才送大理寺平允。

大理寺分為左、右兩寺,各設寺丞3人(滿、漢、漢軍各1人),評事1人(漢人)、經承4人。左寺:負責掌管順天府一部分州縣、直隸一部分府縣和奉天、山東、江蘇、安徽、浙江、四川、廣東、貴州等省死罪刑名案件,以及辦理京內吏、戶、禮部、都察院、內務府、光祿寺、太常寺、太仆寺、欽天監、太醫院、步軍統領衙門谘辦事件。右寺:負責掌順天府一部分州縣,直隸一部分府縣和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陝西、甘肅、廣西、雲南等省刑名案件,以及辦理京內宗人府,內閣、兵部、刑部、工部、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國子監、鴻臚寺、順天府等衙門谘辦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