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司法 第5節 “八議製度”起源於何時?(2 / 2)

“八議製度”是在隋文帝時最終完善的。隋朝總結漢魏以來有關保護地主貴族官僚的等級特權的立法經驗之後(《隋書·刑法誌》)規定:“其在八議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減一等”。唐朝沿用隋朝這一律例未作改動,以後各朝各代也幾乎沒有作任何變動。八議製度是按以下的程序來運作的:八議之人犯有死罪時,一般的司法官吏不得進行審理裁決。而是將其所犯的罪行以及當議理由提交給有關部門,由公卿大臣們進行“議”--集體討論。

“議”的標準不僅是國法,往往會涉及到“天理”、“國法”和“人情”等等。而且,在通過討論議定之後,也不能直接說明是否處以“絞”或“斬”,隻能說按律應當判處死刑。然後呈交皇上裁決,是否判死刑,用什麼方式得死由皇帝來決定。

八議製度從一開始就是一種不公平的製度,而收入律法,則更是進一步反映了封建法製公開不平等的特點。而在曹魏時期將這一製度明文規定於法律也是因為東漢以來形成的士族在政治上、經濟上取得特權以來,要求在法律上享受特權,也是一種不可避免的曆史趨向。但是這一製度產生了一些非常不好的影響,一些有權有勢人往往因此而將法律視為他們的保護傘,肆無忌憚地胡作非為。例如,東晉廬江太守羊聃,“為人剛克粗暴,恃國姻親,縱恣尤甚,睚眥之嫌,輒加刑戮。”右司馬奏報皇帝說,羊聃“殺郡吏及民簡良等二百九十人”應該處死,但是“依八議請宥”,雖然後來皇帝堅持要殺他,但是還是因為“議親”-皇太妃(羊聃是皇太妃的弟弟)的求情,而僅僅將其免為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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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裝影視作品中常看到的“免死牌”在古代的正式名稱叫“金書鐵券”或者“丹書鐵券”。這一製度始於漢代,“金書鐵券”是指皇帝頒發給功臣、重臣的獎賞和盟約憑證,內容一般包括賜券日期,賜予對象的功勳業績,以及被賜予的特權。後代各朝也有類似的東西。例如唐昭宗就曾賜給過鎮東軍節度使錢鏐。他的券文最後說:“……使卿永襲寵榮,克保富貴。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責。承我信誓,往惟欽哉。宜付史館,頒示天下。”而明英宗賜給李文的那塊“鐵券”上則刻有英宗誥命製文,字在鑄好後塗成了金色,上麵寫道賜李文“食祿一千石,免其一次死罪”。但是其中還有一句“除謀逆不宥”,也就是說,雖然有“免死牌”,但是如果李文犯謀反之罪,還是不能“免死”。